正文 法官懲戒製度完善與重構(2 / 3)

第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製度的若幹規定》共二十條,對法官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針對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特別是法官和律師關係方麵,通過多年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製定了《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幹規定》,該規定對於法官和律師之間這種特殊工作共同體職業之間的行為,作出了詳細的規範。

第三,我國法官職務違法違紀現象突出。全國法院在2010年查處違法違紀司法人員共計783人;⑥2011年各級法院共查處違法違紀519人,其中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⑦2012年全國法院係統共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違法違紀人員1548人。⑧2013年各級法院共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法幹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01人。⑨由此可見,近年來我國法官違法違紀情況突出,影響惡劣,完善法官懲戒製度迫在眉睫。

我國現階段法官懲戒製度的主要缺陷。第一,法官懲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麵我國法官的禁止性行為規範具體,但另一方麵,法官違反這些禁止性行為規範的程度不同時,應受懲戒處罰的後果層次不分明。《法官法》和司法解釋均將法官的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規範作了一一羅列,僅占整部法律或司法解釋的一小部分,沒有對法官違法違紀行為懲戒進行細化,這就造成這些實體懲戒規範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法官懲戒製度缺乏程序規範。我國法官懲戒程序的啟動條件、啟動主體、懲戒程序主持者、當事法官陳述申辯權、懲戒決定作出機製等程序性規範相當缺乏,或者根本沒有被立法。而在實務中,對於法官懲戒實踐呈現出的“本末倒置”現象。往往是法官在已經判決的民事案件中因為職務行為違法,被刑事判決職務犯罪成立,生效民事判決被再審程序撤銷或者改判,對法官刑事責任追究和法官懲戒合二為一,獨立的法官懲戒程序很少被單獨啟動。造成這種法官懲戒製度運行“本末倒置”的重要原因,在於製度本身缺乏公平的程序性規範。從法理上分析,法官懲戒製度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要素,在程序公正獨立價值凸顯的今天,給予法官懲戒處分應當完善程序,達到程序公正。不管是我國法官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都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現象。法官懲戒製度實體規定健全而詳細,缺乏公正的程序性規範。這就造成法官懲戒製度不具備操作性,利用率不高,被束之高閣。

第三,法官懲戒製度立法層級較低。我國法官懲戒製度立法層麵僅見於《法官法》,而在根本法《憲法》中沒出現。有其他類似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係列司法解釋中,縱觀各國立法,法官懲戒製度屬於重要的司法主體製度,通常是通過國會立法。因此,我國在此方麵立法層級低,而且是部門立法,實際操作也是法院係統,存在時常被忽視,較少利用等明顯缺陷。

我國法官懲戒製度之解析與重構

地方試點。2014年12月3日,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司法改革試點推進小組組長薑平主持召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推進小組全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章程(建議稿)》、《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委員人選名單》。

上海市率先在全國進行了法官遴選和懲戒製度相結合的試點,重在遴選懲戒主持人的中立、權威、多元、專業、透明等要件,目的是為了提升上海法官、檢察官的公信力,推動全社會對司法之一的尊重和信任。

民事訴訟協同化模式下法官懲戒製度之完善與重構。民事審判權運行模式與民事訴訟模式為當事人、法官、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行為方式、行為模式,具有指針作用。法官能夠控製民事訴訟的進程,具有超強的審判權,能夠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施加重要影響。例如,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行為將被法官宣布無效,並給予一定的司法處罰。當事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也將麵臨否定性法律後果。協同性民事訴訟模式中,法官控製庭審的職權增強了,審判權被強化。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應當對民事訴訟中法官的審判權加以嚴格約束,規範法官行為,對於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法官給予相應的懲戒。

因此,建構完備、規範的法官懲戒製度勢在必行。理論界以法官懲戒製度和錯案追究製度相銜接,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官錯案追究製度與法官責任追究製度相銜接,完善我國法官懲戒製度。”⑩筆者認為法官辦理了錯案,不必然應當受到懲戒。辦理了錯案,如果法官主觀上具有違法違紀行為,那麼應當受到追究被懲戒。一方麵,即使沒有辦理錯案,但是法官有其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時,也應當被追究、被懲戒。建議我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完善和重構我國法官懲戒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