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增加農村受侵害婦女的維權方式。當土地權益受到侵犯時,大部分婦女會選擇找村委會,但是很多情況中侵害農村婦女權益的就是村委會,此時的權利保護就成為了空談。司法渠道將成為最後一個救濟方式,但是司法審判並不一定是最快的、最合理的解決方式。當受侵害的婦女提起訴訟後,一般訴訟進行時間長,最後也可能造成農村的不和諧。如果村委會對審判結果不服,不願執行法院的判決,當事人的權利照樣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除了司法途徑外,應該拓寬渠道,增加調解機構,建立救助婦女權益網站③等方式。用這些方式解決問題不僅節省司法成本,經過調節的雙方當事人也更容易接受結果,願意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有利於維護農村的和諧與安寧。
法律法規應加大對村規民約的監管力度。監督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規民約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訂立。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可是在現實中,很多農村卻並不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施行的。村委會為了省事而自主製定村規民約,而其中大部分都是男性,在製定村規民約時就容易忽視婦女的權益,以至於以後會發生侵害婦女的權益行為。所以,要在法律中明確地規定對於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的製度。
明確規定違反法律的村規民約的後果。我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鄉鎮級基層政府對違反法律的村規民約有責令改正的權利。建立鄉鎮級基層政府對村規民約審查製負責製。對於農村報上來的村規民約進行審查,如果由於審查不利,導致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被發現,並造成嚴重的後果時,審查機關也要負責任。
增加農村婦女話語權。縱觀農村村委會的成員,大部分都是男性,女性一直處於少數,有些地方隻有一些象征性的女性存在於村委會。這種現象就是我國長期男女不平等所造成的。在村委會,女性沒有足夠的地位,自然沒有足夠的話語權,為女性權益考慮也是很少的。所以必須增加農村婦女在村委會中的話語權。
必須要保障農村女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多數家庭在行使選舉權時都是以戶為單位的,有一部分農村直接是由每個家庭的一位代表直接填寫家裏所有的選票,一般也是家裏的男性。女性的權利在這種時刻無形地被剝奪了。相對於選舉權,被選舉權就更難真正的實施。一位農村婦女如果要在村委會中參選重要的職位受到的阻力必定會大於男性成員所受到的阻力。雖然法律規定了農村婦女可以參加選舉,可是在現實中並沒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所以應該對村委會村幹部的成員結構進行規定,女性成員的比例不應少於村委會村幹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保障農村婦女的被選舉權。
保障農村婦女的決策權。在很多農村中都會出現本應該有全村人做決定的事情,最後就被村委會幹部或者村中的幾戶家庭代表決定了。這種情況下大部分也是由男性成員在決定。當牽扯到女性成員的利益時,沒有女性成員的加入就替女性成員做了決定,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對農村婦女權利的侵害,更何況牽扯到土地這麼重要的事情。所以為了保障農村婦女的權益,在村委會做出一項有關農村婦女的利益規定時必須由至少一半的農村婦女同意並決定,涉及婦女重大利益時則必須由至少三分之二的農村婦女同意並決定。保障農村婦女的決策權是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重要方式。
提升婦女參與話語權的能力。很多農村的婦女文化程度低,結婚後以家庭為中心不再接受學習、培訓,沒有足夠的能力參政。因此需要在農村開辦培訓班,使得農村婦女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自己可以參政的權利。提升婦女參政的意識,增強婦女參政能力,並鼓勵農村婦女參政以保障婦女的權益。
總之,土地資源是農業發展的重要環節,農村婦女合法的土地權益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一環。如若不能有效保障我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就代表著大部分農村婦女的經濟權利受到了侵害。沒有獨立的經濟權利,婦女的其他權利想要受到保護是非常難的。土地權益是農村婦女的主要經濟權利,土地權益不能被保護會成為婦女獨立道路上的一大障礙。故此,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刻不容緩,亟需解決。
(作者為延安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本文係陝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困境與出路—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研究成果,項目編號:09F002)
【注釋】
①王曉莉,李慧英:“城鎮化進程中婦女土地權利的實踐邏輯—南寧‘出嫁女’案例研究”,《婦女研究論叢》,2013年第6期。
②③王宏宇:“寒地黑土區農村婚俗文化與婦女權益保障問題研究”,《唐山師範學院學報》,2014年第1期。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