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村婦女土地侵權問題的建議
正如前麵所論述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被侵害的現狀非常嚴重,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而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也是各種各樣的。隻有改變這種現狀才能更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和諧穩定。
遏製傳統封建思想。曆史遺留的封建思想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基礎問題。封建思想不被遏製,其餘方麵製定得再健全也沒有用。人們長期接受的思想是不容易被改變的,尤其是在農村。但是這並不代表這種不好的傳統思想是不能被改變的,隻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後不好的傳統思想大部分都已經被人民拋棄,所以政府、公民都忽視了與封建思想作鬥爭,甚至一部分人認為現在的社會已經沒有封建思想,這都是錯誤的。
首先,加強宣傳平等理念宣傳,建立教育機構。①在農村宣傳平等理念不能隻是短期的,而應該是長期的。雖然現在的農村也有宣傳平等思想,可是大部分都隻有廣播、海報等形式,沒有一個專門機構長期推進這項工作,即使有些地方有也隻有宣傳的職責,而不關注現實生活。所以在農村應該建立一個思想教育機構長期宣傳男女平等的思想,保護農村婦女的權益批評落後的封建思想,並賦予這一機構可以調解村內糾紛的權利。當農村出現婦女受侵害時,這個機構就可以及時糾正錯誤保護農村婦女的權益不受侵犯。隻有及時教育才會起到好的效果,同時將對婦女的侵害降至最低。
其次,加大對農村婦女的教育力度,增加教育形式。在我國農村還有一些婦女是文盲,另一些婦女雖然不是文盲可是受過的教育非常少,甚至一些年輕的婦女也早早離開學校沒有接受足夠的教育。雖然讓這些婦女再回到學校學習已經是不可能的,但是接受教育不隻能在學校。政府應該加大配置各種形式的教育資源,尤其是對法製的教育。可以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提升婦女學習的動力,開設圖書室給予婦女學習的地方,增加婦女互助小組讓懂法的婦女幫助不懂法的婦女。隻有當農村婦女知法、懂法,她們才懂得在自己受到侵害時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權利。
最後,增加村委會幹部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在農村,村幹部是由本村的農民自己投票選出來的,這隻代表村幹部是受大部分村民信任的,卻並不意味著他們懂法。很多村幹部隻是因為在村中信譽好有致富的能力才被選為農村的帶頭人,其實懂法的也是很少一部分。不懂法的村幹部在帶領農村發展時,就不能依法辦事,所以對村幹部也要加強教育。政府應該開設專門的培訓班,針對每次換屆選舉後,被選上的村幹部進行法製教育,革除不好的封建思想。並且對每屆的村幹部還要進行考核,不僅要考核農村的經濟發展,還要對文化法律兩方麵進行考核。當農村出現侵害婦女土地權益行為時,懂法的村幹部也能起到帶頭作用並幫助權益受侵害的婦女。
逐步健全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規定。我國現在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雖然我國已經製定了法律來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仍存在很多的問題。
首先,增加法律適用的可執行性,明確違法後果。②當出現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時,該如何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村委會組織法》沒有明確規定當村規民約如果違反了法律又該如何處罰,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可執行性。當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雖然明知是違法的卻沒有可以適用的懲罰措施。土地是農村婦女主要的經濟來源,如果懲罰過輕,會造成違法成本過低,在利益的驅使下,還會有人冒險侵害農村婦女土地的權益。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村的土地呈現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由此出現了不少冒險違法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所以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行為,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並且懲罰力度不應該過於低。
其次,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者,減少侵權行為。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沒有將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細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並不明確。當婚姻關係發生變化時,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隻有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細化,才能夠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不受侵犯。現行法中對農村土地登記時一般都以“戶”為單位,而我國的農村一般戶主都登記為男性。當婚姻發生變化時,財產分割就會產生不平等現象。我國法律應該明確且細化製定相關法律,保護在農村處於劣勢地位的婦女。在法律製定以及適用時注重考慮性別因素。如果在製定法律時不考慮性別因素,外表上看來男女是平等的,實際上隻是形式上的平等,並不能做到實質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