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從法製建設的角度,協調我國《證券法》修訂工作和《期貨法》的製定工作。既要充分認識到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下不同市場的風險關聯性,防範金融風險在不同市場之間連動和蔓延,又要兼顧到內幕交易滋生土壤的市場差異,這就需要監管部門能夠深刻認識到期貨內幕交易在主體、內幕信息等構成要件上的特殊性,正確界定期貨內幕交易是實現精準打擊違法行為的前提條件。
第二,加強跨市場的信息披露監管,從信息源頭加強內幕信息管理。無論是證券內幕交易還是期貨內幕交易,都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交易。因此,在不同市場中進行信息管理的共通之處在於,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的信息披露監管有利於事先防範內幕交易的發生。但同時應認識到,不同於證券市場上的定價機製,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取決於該公司的微觀經濟要素,期貨屬於金融衍生品範疇,與期貨合約關聯的往往是某一實物商品或金融資產的品種、行業、產業鏈等宏觀經濟要素,因而期貨內幕交易的信息源頭主要是國家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人員。但是,現有監管實踐中對期貨市場內幕信息源的監測重點上似有偏差,導致對期貨相關宏觀政策信息的知情者缺乏足夠監督,而“過度關照”了市場套保者。③
第三,應當進一步完善多層次化的監管體係,實現不同層次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在強化證監會對股票和期貨市場的統一監管的同時,真正發揮包括深滬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自律性組織的監管作用,才能改善期貨內幕交易“執法難”的現狀,彌補證監會目前執法力度不足的缺陷,加大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提出的“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精神,解決證券期貨執法任務不斷加重與執法力量相對不足的突出矛盾,加強證券期貨稽查執法力量,證監會於2014年12月發布了《中國證監會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試點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欺詐發行、內幕交易等常規案件進行調查執法。筆者認為,可以根據試點委托的經驗,將委托執法的範圍推廣到期貨市場的自律性組織即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打擊期貨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也納入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範疇。
第四,完善多層次監管體係下的跨市場信息交流機製,實現信息協調和分享。從期貨市場發展的實踐來看,由於期貨市場的高杠杆、高風險、高流動性等特征,期貨內幕信息在期貨市場中的傳導,可能會引起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波動,進而傳遞至證券市場,惡性循環之下可能對整個資本市場造成更為深遠的影響。因此,監管機構僅對單一市場履行監管職責,難以有效地防範資本市場可能出現的係統性風險。應當借鑒美國、台灣地區等國家與地區的先進監管經驗,通過建立跨市場信息交流機製,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舉行信息交流會議,及時進行跨市場信息交流和分享,利用不同市場中產生的信息、數據、資料等,特別是對市場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信息溝通和分享,從而查找異常交易行為產生的原因,關注和研究市場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以遏製內幕交易,防範資本市場的係統性風險。
結語
《證券法》和《期貨法》的立法工作因為股市的劇烈波動而被推遲,應當利用這一契機來總結和研究如何規製不同市場中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股指期貨市場中的內幕交易雖然不如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出現頻繁,並不意味著可以放鬆對期貨內幕交易的監管工作。相反,多層次資本市場中不同市場的連動效應意味著,必須加強對期貨市場中的內幕交易進行監管,實現內幕交易的跨市場監管。特別是從信息源頭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完善多層次化的監管體係、建立跨市場信息交流機製,才能遏製和杜絕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維護整個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重新樹立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利益,防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係統性風險,促進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本文係北京市社科聯2015年度青年社科人才資助項目“科技創新企業的法律監管研究”,項目編號:2015SKL020)
【注釋】
①楊亮:《內幕交易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1頁。
②劉鴻儒主編:《金融期貨》,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年,第4頁。
③李明良,李虹:“期貨市場內幕交易的內涵:以美國為中心的考察”,《證券法苑》,2014年第13卷,第291頁。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