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由於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交易標的和功能定位存在諸多不同,不能簡單地將證券內幕交易的理論與規範簡單套用於期貨內幕交易,對於期貨內幕交易的認定在信息、主體等構成要件中呈現出特殊性:
第一,內幕信息的內涵不同。無論是在證券市場還是期貨市場,內幕信息都是屬於重大的、非公開信息,但是由於內幕交易產生的土壤不同,導致內幕信息的內涵和外延大相徑庭。證券市場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製度為基礎,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獲得重大信息的機會均等,禁止內幕交易是維護信息公開的內在需要,因此,內幕信息是指作為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有關、並且對上市公司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是法律強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給所有市場投資者的信息。
與期貨合約關聯的往往是某一實物商品或金融資產的品種、行業、產業鏈等宏觀經濟要素,期貨內幕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製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等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因此,證券內幕信息側重於公司經營財務層麵的微觀性信息,而期貨內幕信息則更側重於監管政策、交易所決定、重大交易信息等能夠對期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宏觀性信息,兩者重合度較低。
第二,內幕信息的內涵不同,因而信息來源不同。內幕交易的規製主體不同,由於期貨內幕信息是以宏觀政策信息以及客戶交易信息為主,因此,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列舉的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的七類人員來看,除了因監管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專業顧問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以外,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通常是因在該公司中任職或者持有該公司股份而可以直接獲得有關內幕信息的人。
除了期貨內幕交易的“認定難”問題直接影響到期貨內幕交易監管實踐的執法效果之外,期貨內幕交易案件麵臨“執法難”的困境也取決於監管部門執法力度和出現機率的主客觀兩方麵因素。一方麵,內幕交易在不同市場中出現的機率本身存在差別,這是“執法難”的客觀因素。期貨品種數量遠小於股票隻數,影響期貨定價的重大突發信息出現概率相對較低。股票價格作為上市公司價值的反映,其價格會隨著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而不斷發生價格重估,因而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層出不窮,需要監管機構常抓不懈,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另一方麵,監管部門的執法機製尚且存在不足也是導致“執法難”的主觀因素。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已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但在這統一的多層次化的監管體係中,證監會占據著絕對主導的地位,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複雜性,證監會承擔著繁重的監管職責,其後果是證監會分身乏術,執法力度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從而無法對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形成足夠的執法威懾力。
實現內幕交易跨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
無論是證券市場還是期貨市場,內幕交易的行為人都是利用了自身的信息優勢,如果交易雙方所掌握的關於交易標的(股票和期貨)的信息差異足夠大,將會扭曲價格形成機製的有效性,衝擊現有的市場秩序,那麼,行為人利用其信息優勢與他人交易就是顯失公平的,因而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可責難性。這不僅使得期貨內幕交易與正常的期貨交易行為相區別開來,並且為跨市場的內幕交易監管提供了契合共通之處。因此,筆者認為,不僅應當加大對期貨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而且應當加強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跨市場監管,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