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轉變職能樹立公信,主動削弱質疑壓力。眾多事實表明,在當前的各類群體性事件中有一個突出特點,那就是民眾缺乏對基層政府的信任,總是質疑基層政府部門及人員的公信力。這一情況反應了集體行為的民眾心態,一定條件下可能助燃事態的惡化,它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門未能合理履行職能,實施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隻有通過持續的努力,才能改變那種民眾一有矛盾就直接與基層政府正麵交鋒的局麵。當然,對可能進一步加劇的事態要科學應對、果斷處置,堅決打擊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彰顯社會正義。政府各部門必須轉變職能,管好政府部門該管的事,把不該管的事放手給市場和社會;解決真問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強力推進反腐敗工作並持之以恒常態化,提高群眾對基層政府部門的信任度,主動減輕群眾的質疑。
第四,暢通表達協商渠道,引導理性消解壓力。普通民眾遇到有矛盾需要處理、有訴求需要表達、有糾紛需要協商時,通常想通過製度內的救濟渠道求助,期待能及時公正合理的達成目標。從現有的訴求表達協商渠道的效能看,問題不容忽視。現在一些基層政府部門過多地考慮形象問題、政績問題,不敢正視已經暴露和存在的問題,不及時回應解決群眾的正當訴求,而是采取一些權宜之計,比如拖延、打壓、讓“麻煩製造者”知難而退或半途而廢。許多群體性事件恰恰是由於合理訴求協商渠道被堵,甚至傷害到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獲得了持續的、堅決的抗爭動力,最終衍生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
建立新常態下群眾表達與協商的暢通渠道的具體路徑:首先,訴求表達渠道。將被動接受公民利益表達為主動尋找收集民意表達信息,走群眾路線,鼓勵公民大膽表達訴求。大膽改革信訪、司法、紀檢監察、民間組織等民意表達的工作機製,使其簡易化和順暢化。其次,信息知曉與凝聚渠道。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上,向群眾提供多種表達的渠道,切實保證群眾的信息知情權。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極易導致誤解、甚至謠言的發酵。此外,有效管理與培育公民文明上網,把網絡拓展為一個理性文明的新型信息知曉與凝聚渠道。建立有利於分散的要求凝聚的機製,尤其有利於弱勢群體的集體表達的凝聚的導引,防止隨波逐流。再次,協商調解渠道。矛盾的各方按照法律及製度內的程序去談判、協商解決糾紛矛盾,培育公民社會自我管理能力。這時,政府無需事事介入。惟其如此,各種渠道能保持通暢和高效運轉,勢必營造更加理性平和的社會環境,能更從容地解決各種衝突與矛盾,引導群眾理性消解積壓的不滿情緒和思想壓力。
(作者單位:江西警察學院基礎理論教研部)
【注釋】
①姚毅奇:“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置群體性事件”,《人民政壇》,2014年第10期,第38頁。
②李培林等:《社會藍皮書:2014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
③馬廣海:“從群體性事件看轉型期社會心態”,《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第73頁。
④應星:“‘氣’與中國鄉村集體行動的再生產”,《開放時代》,2007年第6期,第111頁。
⑤孫立平,晉軍等:“以利益表達製度化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學習月刊》,2010年第9期,第33頁。
⑥應星:“村莊集體行動的‘反應性政治’邏輯”,《學術前沿》,2012第9期上,第42頁。
⑦Smelser N: 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ur, New York: Free Press, 1962, pp64~65.
⑧金太軍,沈承誠:“從群體性事件到群體性行動”,《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第26頁。
⑨科塞:《社會衝突的功能》,孫立平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32頁。
⑩施芝鴻:“十八大以後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主動營造的10個新常態”,《人民日報》,2014年10月13日。
張有亮:“作為國家治理選擇的治國方略探析”,《社科縱橫》,2003年第4期,第9頁。
陳廣勝:《走向善治》,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頁。
於建嶸:《抗爭性政治:中國政治社會學基本問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5頁。
郭根:“當前中國利益格局困境的分析與破解”,《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第56頁。
竇寶國:“社會戾氣的形成機製及化解路徑”,《當代社科視野》,2012年第6期。
責編/於岩(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