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發生機理與善治路徑
公共治理
作者:鄒秋仁
【摘要】社會轉型期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群體性事件的應對背後隱含著高壓管控治理思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超越窘困的高壓治理模式,調節社會安全氣壓,多種路徑精準發力,實現新常態下群體性事件的善治。一是調整利益分配失衡,降低社會暴戾氣壓;二是完善評價體係,減輕基層政府穩控壓力;三是轉變職能,樹立公信,主動削弱質疑壓力;四是暢通表達協商渠道,引導理性消解壓力。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 新常態 善治 壓力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目前我國依然處於劇烈變化、深刻變革的社會轉型期,整個社會正以“中國速度”進行跨越轉型,社會轉型的速度、廣度、深度、難度均前所未有。在這個特殊的轉型期,社會分化和社會流動加劇,社會整合難度大,社會行動失範多,許多潛在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凸顯。其中群體性事件頻發,是我國社會轉型期麵臨的一個非常緊迫的現實問題。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13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說明,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萬起①。《2014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指出,在群體性事件總量下降的情況下,因環境問題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卻在快速上升②。近幾年來,不斷有一些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繼續衝擊著社會的神經。例如,2010年黑龍江富錦長春嶺事件、2011年廣東潮州“古巷事件”、2012年重慶萬盛事件、2012年PX項目引發的寧波鎮海事件和2014年廣東茂名事件以及2015年多地出租車罷運事件等。本文從群體性事件的治理思維入手,試圖從“壓力”這一獨特視角探討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理與善治路徑,推動新常態下群體性事件研究。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理
在社會全麵轉型的過程中,社會運行機製的變革以及社會利益的矛盾和衝突等,導致了整個社會張力的不斷增大③。社會矛盾出現易發、多發的態勢,可以透過群體性事件頻發這個“窗口”來觀察。當前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因素,涉及多個方麵,諸如環境汙染、土地收益之爭、勞資糾紛、遷拆引發的矛盾、公務人員不當執法激化的矛盾、官員腐敗負麵影響等等。這些在經濟社會建設過程中尚未解決而累積起來的矛盾,給社會產生的結構性張力並非消減,仍在延續。群體性事件在社會結構性張力突破承受臨界點時可能一觸即發。下麵將分析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理,即其發生的結構性條件及作用原理。
被加壓的基層政府。眾所周知,我國形成了自上而下把維穩作為政治硬任務來執行的政府行為邏輯。垂直行政體製層級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指市、縣、鄉一級政府)麵臨的維穩任務壓力越來越大,特別是縣、鄉級的基層政府處在“壓力型體製”的底層,壓力非常之大。
第一,地方基層政府麵臨上級政府施加的越來越大的維穩壓力。榮敬本等人把各級政府采取的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科層評價與獎懲體係稱作“壓力型體製”,這恰當概括了中國地方政府的治理邏輯④。基層政府的巨大維穩壓力集中體現在政績的考評機製上。市、縣、鄉等分別根據上級維穩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指標層層包幹、逐級分解,一級壓一級,細化到各項具體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孫立平等指出我國目前的維穩工作已經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⑤。花費了九牛二虎之力“保平安”、“促穩定”,卻並沒有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和化解矛盾衝突,群體性事件頻發的各種誘發因素還大量存在,甚至在被加壓的基層政府的加壓之下越發複雜多變。當前,進城民工、征地拆遷戶、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的資源相當缺乏,他們無法通過利益表達渠道維權,他們在強力高壓的管控體製下處於失語失聲的境況,有時不得不尋求體製外的方式來抗爭。
第二,一些基層政府及幹部能力不足或行為失當。上級要求“把矛盾解決在基層”,但是作為直接和老百姓麵對麵的縣、鄉一級的基層政府,又缺乏解決這些矛盾衝突的資源和能力。他們既無能力也無動力從源頭上化解群體性事件,難以從容地去麵對複雜多變的社會矛盾。他們手中能夠使用的利器隻有高壓手段。這種一味壓製的做法不僅沒有從根本上遏製,反而進一步激化了群體性抗爭行動的發展勢頭⑥。一些基層政府官員的能力不足和思維偏差,處理問題和矛盾方法上欠妥當,甚至出現粗暴化、簡單化。這不但未有效解決問題,實際上積累了更大的衝突和矛盾,甚至潛在的更激進、更嚴重的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
被擠壓的參與者個人。事實表明,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和矛盾,多數是參與者個人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最後事態越發嚴重,演變成群體性事件。簡言之,原因有二:其一,一些基層幹部“尊下”不足、“唯上”有餘。頭腦中為人民服務思想、以民為本的理念沒有擺到應有的位置,為人民服務的群眾路線貫徹不到位,沒有想方設法幫助人民群眾解決麵臨的具體困難。其二,一些體製內的表達協商渠道不通暢,障礙重重。例如信訪途徑解決問題的幾率很小,一次上訪就獲得救濟的幾率更是少見,多次上訪和多人上訪則要承擔著政府維穩高壓下的管控甚至“法辦”。還有一個後果即是自己的訴求被無限期拖延,如走司法渠道代價又太高。當個人的製度內表達協商空間被擠壓時,就很可能會以製度外的目標及手段來尋求替代。例如不法企業和承包商惡意欠薪,民工集體聚集討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開發商掠奪拆遷戶利益,拆遷戶進行群體性抗議強拆造成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