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麵深化改革進程中的製度執行問題探析(2 / 3)

該理論同時認為,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舉動和行為是能夠被日常觀察到的。因此作為委托人的企業所有者,可以根據其自身所觀測到的代理人的行為,針對代理人製定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措施。而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就將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展開管理經營活動,並實現委托人所期待的最大化目標。此後,新製度經濟學派將該理論從企業進一步擴大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即認為製度製定者和實施者發生分離後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也可從委托代理關係的角度加以分析。

但是,新製度經濟學派所開展的相關研究和論證還發現,在委托代理關係中,委托人與代理人兩者的效用函數往往是不一致的。例如,作為一個資本或企業所有者的委托人,更多是從純粹的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因此更主要是追求自身財富最大化;而作為實際管理或經營者的代理人,則更多是從效用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因此所追求得往往是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等要素總和最大化。所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必然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和分歧。

進一步地,新製度經濟學派的有關研究還發現,在現實中,信息對稱的情況是極少的,更多時候,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交易成本又是大於零的。這意味著,為了實現信息對稱,往往要產生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因交易成本所帶來的限製,將使得委托人發現,準確地觀察代理人的偏好和行為,繼而製定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成為了一種偏離帕累托最優的選擇。另一方麵,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代理人會產生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動機和行為,並最終損害到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也即產生了委托代理問題。

改革中委托代理問題的出現。在央地關係框架下,應該說,委托代理關係在我國的政府間長期存在。但是在計劃經濟時期,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完全是以行政指令的方式下達給各級地方政府,因此在央地關係中,中央的行政指令是其中的唯一變量,地方政府部門並沒有實際的決策權和與中央所不一致的最大化目標,其集中的表現就是地方政府並沒有掌握一定的財權。因此,地方政府在開展經濟社會建設活動中,與中央所指令的保持著高度一致性。單純就當時的製度效率來看,中央製定的有關製度,在地方基本得到了切實而有效的執行。

然而,自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央地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改變。特別是“放權讓利”改革,一方麵使地方政府承擔了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的重任,另一方麵相應給予了地方政府在經濟社會建設和資源分配上的一定決策權。在這一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從單純的“行政隸屬”轉變成了“契約關係”。當然,這種契約關係的形成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實施改革開放後,麵對越來越多的對於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社會需求,以及麵對眾多經濟社會資源、產品等的調節和配置,僅僅依靠中央政府部門,注定將是無法實現的。也正因此,中央通過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利並使其承擔相應的義務,促成了兩者之間的契約關係。

與此同時,在“放權讓利”改革過程中,央地間的最大化目標事實上也發生了偏離,對於中央政府部門而言,更多是從全局出發,考慮如何實現整個社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對於地方政府來講,則更主要是為了推動地區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實現稅收以至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加之當時對地方政府的考核主要以GDP總量和增長為標準,因此地方政府追求經濟增長的動機無疑進一步得到強化。

而從對於各種信息的獲取上來看,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現實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因中央政府獲得地方經濟社會等領域的信息往往要麵臨較高成本,使得中央政府在委托代理關係中由於缺乏足夠的信息收集量而處於信息劣勢;地方政府則憑借其自身的地域優勢掌握著大量的信息,因此處於信息優勢地位。④憑借信息優勢,地方政府經常在行為上出現偏離中央政府意願和初衷的舉動,對中央有關製度視而不見、執行不規範等情況時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