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不健康的政商旋轉門
第一,加強法製建設,清晰界定公職人員與企業從業人員之間職務轉換的界限。除了要嚴格禁止在職公務員在企業和經營性組織兼職外,重點應完善公務員辭職後的任職約束規定。現有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係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隻是原則性的規定,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如對“直接相關”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伸縮性和任意解釋的空間。如果離職後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的企業任虛職或一些榮譽性的職務,或者變相任職,其可能產生的利益輸送效果與正式任職可能產生的利益輸送沒有根本性的區別,但法律卻沒有對這種情況予以關注。因此,應細化相關規定。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若幹種不能任職的情形,減少任意解釋的空間。
第二,加大對違法任職者的處罰力度。目前的公務員法規定,對公務員違反離職後的任職規定者,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明顯處罰過輕,違法成本過低,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在國外,如法國、韓國等,類似行為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此,應采取適度從嚴的原則,盡快修改和完善對違法任職方麵處罰的法律規定。同時,加強對離職公務員的監督,相關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對離職公務員任職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一旦發現違反公務員離職後的任職規定者,一律予以嚴厲製裁。還應加強相關方麵的宣傳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公務員離職後並不意味著依附在其身上的權益自動消失,還有可能利用原有權力從事腐敗活動,從而使他們加入到監督活動中來,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第三,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增加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政商旋轉門的核心議題是防範利益輸送。政商之間通過職務轉換而產生不當勾連,根本的原因是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不夠,沒有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因此,欲堵住這一漏洞,根本之道還在於增加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例如,在產業重大政策出台前,如果能進行廣泛和深入的調研,讓利益相關者都有發表意見的機會,減少黑箱操作的空間,從而避免公共政策被某種利益集團所左右的現象。同時,執法標準和執法過程的透明化也會使那些利用官方人脈資源而獲得特殊利益的行為無以遁形,進而堵住了政商旋轉的不正之門。
第四,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減少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空間,從而減少因旋轉門而帶來的對市場的幹擾。當絕大多數資源可以由市場調節時,意味著官員手中權力的削減,也就減少了因旋轉門而產生的尋租空間。到那時候,一個健全的政商旋轉門將會呈現在公眾麵前。目前的一個可行辦法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清晰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界限,然後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與此同時,規範行政審批程序,公開審批標準,從而做到“無差別審批”,即隻要達到審批條件,任何人都能獲得審批,而不需要求人辦事,也就減少了因審批而發生的腐敗機會。
第五,完善不同部門之間的人員交流機製。目前,最需要做的是疏通非公共部門向公共部門的人員流動的渠道,使傳統的單向流動向雙向流動轉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尋求突破:積極探索聘任製公務員的運用和推廣。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實行聘任製公務員製度,目前該製度隻在很小的範圍內試驗。應該盡快總結其經驗,並加以適當推廣,從而促進從非公部門向公共部門的人員流動。進一步推廣政府雇員製度,將這種市場化的用人機製成為政府部門的一種常態化的用人製度。增加臨時性雇員的數量。做實事業單位的職員製度,並在廣大的範圍內推行。為此,解決職員與政府部門人員之間的身份轉換問題是當務之急。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社會保障製度,解決公私之間任職轉換人員的後顧之憂。
責編 /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