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務員工資製度,確保合理薪酬待遇。透視林林總總的辭官現象,因薪酬待遇低而辭職的官員不在少數。薪酬待遇達不到一定預期,有能力、懂技術的官員自然會另覓高就。因此,對公務員工資製度進行必要的改革,確保合理薪酬待遇,既有利於建立和維護公務員的職業自豪感,同時也是出於“攬才”的需要。為此,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薪酬製度,通過必要的經濟收入保障,達到不僅能留住公務員隊伍中的優秀人才,而且還能夠吸引更多精英人才充實這一隊伍的良好效果。
一是要建立正常化規範化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務員工資動態增長機製,確保公務員薪酬待遇能始終處於社會中上水平,讓公務員憑借薪金就能過上比較體麵的生活。二是提高基本工資水平,規範福利和津補貼。在“八項規定”和高壓反腐堵死公務員的隱性福利和灰色收入“後門”之後,也應打開“正門”,即將這些福利和收入合理劃分後納入公務員的基本工資,並建立一個合理的加薪基準,以實現津貼及福利的合理化和規範化。三是優化公務員的薪酬結構。當前公務員薪酬結構較為單一,主要參考依據是工齡特別是行政職務及級別。這就造成同級別的人“苦樂不均”以及不同級別的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過大等情況十分明顯。這些很大程度上抑製了公務員尤其是年輕公務員積極性的發揮,難以留住公務員隊伍中的優秀青年人才。建立公職人員貢獻與待遇掛鉤的機製,可以讓那些職務不高的公務員也能根據貢獻大小得到相應的薪酬待遇,從而增強公務員職業吸引力。此外,可根據現實需要,完善公務員薪酬製度的若幹補充保障政策,如恢複公務員職稱評定工作,並將其與工資分配掛鉤;落實公務員帶薪休假、探親政策,等等。
改革幹部人事製度,完善官員晉升和有序流動機製。在完善公務員工資製度,確保合理薪資待遇之後,也要及時研究製定有關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政策,破解不合理的晉升機製和相對封閉的幹部流動渠道等突出問題,從而激發幹部隊伍活力,激勵幹事創業。一方麵,要完善官員晉升機製,暢通職級晉升渠道。針對官員晉升“天花板”現象,要著力構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用人製度,實現官員選拔由“伯樂相馬”機製向“規則賽馬”機製的轉變,變官員提拔任用主要由少數人決定為主要由製度決定,從而讓人人都能站在公平的起跑線上“同台競技”,形成用人唯賢的格局;同時可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原則,給公務員提供職務之外的職級晉升通道,如隻要服務滿一定年限就可以晉升職級,並享受同職務級別的待遇;屬於專家型、技術性的官員,可以通過評職稱升級等。這樣既能緩解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壓力,也能給予他們一個可預期的發展前途,使其更有信心留在體製內。另一方麵,要健全幹部有序流動機製,暢通流動渠道。古語有雲:“流水不腐,戶樞不蠹。”建立暢通的流動渠道,讓官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助於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破除積弊沉屙,其本身也是公務員管理科學化的表現。從正向流動來說,要讓有能力、有責任、有擔當的官員頂“上”來;從反向流動來說,就是要把幹部隊伍中不稱職、不適合、不在狀態的官員調“下”去,從而實現人員的合理分流和循壞。此外,要持續推動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上下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橫向與縱向的幹部輪崗交流,使幹部在不同崗位的交流鍛煉中既能提升工作本領,又能發掘職業價值,從而增強對公務員職業的認同感和使命感。
加強對離職官員的監督製約,引導和規範離職行為與去向。強調支持和鼓勵一些官員辭職,絕不意味著辭職官員可以“說走就走”。事實上,從官員辭職的去向來看,相當一部分離職後去了企業(尤其是與政策關聯度高的房地產、金融、互聯網等行業)。因此,隻有強化對離職官員的監督審計,對離職行為和去向加以明確規範,才能有效防範“權力餘熱”、政商“旋轉門”等亂象出現。這既是對辭職官員的關愛和負責,也有利於降低廉政風險。因此,對於官員離職,應當增設必要的“防火牆”。一方麵,要做好官員離職審計,防止“帶病”離職。如同應辯證地看待領導幹部退休後“人走茶涼”現象一樣,官員也不能端著“熱茶”離職,應當在辭職的同時做好離職審計。要讓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嚴格做好官員的離任、辭職審計,做到“淨身出戶”,同時有必要建立透明、公開的官員辭職和離任審計通報製度,將辭職原因、離職時間和去向及違紀違法、財產與收入是否匹配等審計結果及時公布,以便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等各方麵的監督。另一方麵,要完善《公務員法》,進一步明確規範官員離職去向和行為。雖然我國現有的《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對辭職官員作了“競業限製”,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係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規定過於籠統,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執行。比如“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如何界定?違反規定的改正期限是多少?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標準又是多少?等等,法律都缺乏更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嚴格界定《公務員法》中關於“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條目,哪些工作領域是辭職官員不應該去的,或者規定年限內不得從事的,需要列出一個明確的“負麵清單”,對違反規定的改正期限及處罰標準作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此外,法律將範圍隻限定於“營利性組織”也過於狹小,現實當中存在的腐敗不光在營利性組織,在一些非營利性組織,也會利用辭職官員的關係網來搞拉讚助等活動,這種隱蔽的利益幾乎不被發現,對此法律也應細化和完善。唯如此,才能有效堵住官員辭職後從“甲方”跳到“乙方”,進而利用原有人脈關係、行政資源為企業或其他營利性機構輸送利益或搞權錢交易的法規漏洞。
(本文係中山大學郭文亮教授主持的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構建科學有效製約權力運行的保障機製、防範機製和懲戒機製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3AZD007)
【注釋】
①江寒秋:“中斷的仕途與未來的前途:官員為何要辭職?”,《齊魯周刊》,2015年第36期。
②馬躍峰:“辭官現象折射‘官念’之變”,《人民日報》,2014年12月29日。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