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官員離職動力來源分析(3 / 3)

由於可以利用私化的資源與剩餘權力來牟利,所以官員辭職從商往往埋藏了這樣的隱患,從而引起公眾對於離職官員湧入私營企業的擔憂。事實上許多辭職從商的官員被查處的案例也證實了這種猜測,這使得官員辭職經商本來作為一種正常的職業流動變成了違背公德法律的不正當現象,它直接造成了市場不公平競爭,以及權力尋租、期權腐敗等有悖於市場與法治精神的不良風氣。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就是要將權力交還給市場,弱化政府行政權力的影響而讓市場自發調節,然而辭職官員在攜帶私化的公共資源以及剩餘權力下海從商後,又變相地將權力重新引入市場,造成了平等交換的經濟秩序被特權群體肆意地破壞,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乃至社會的發展。同時官員辭職下海的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官商勾結、權力期權等腐敗問題,又會損害政府形象、動搖政府公信力,從而對政府變革的推進帶來負麵影響。所以官員辭職中的權錢交換直接造成了官員辭職、政府變革以及社會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無法持續。

官員辭職從商本來是一種正常的職業選擇,離職官員具有較高的能力、學曆與技術,能夠為市場的活躍與企業的創新帶來裨益。我們不反對官員辭職下海從商,但是至關重要的是如何防範權力進入市場,在確保人才流向企業的同時防止利用剩餘權力與私化資源,來潛在地實現以國家利益作為籌碼的權錢交換。關鍵在於製度,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政策,給官員辭職後的“再就業”行為套上“籠頭”,用嚴密的製度阻斷離職官員的“權力餘熱”。⑥

要做到製度設計上的完備,就必須嚴格參照《公務員法》與國家相關政策,在審批程序與限製性規定等方麵要落實規則條例,同時對於政策法規中描述比較籠統、範圍限定不明、缺乏操作性的具體條款要加以細化與擴充,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麵進行完善:首先,明確辭職審計規定的執行對象。《公務員法》中“公務員離職前,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應該理解為,對公務員的辭職必須視為“必要的”審計對象⑦,不因籠統的“必要時”而窄化其執行範圍。其次,細化官員辭職後就業限製的規則,補充實施細則與具體操作程序。比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職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其中任職的含義不明晰,應包括正式職務與非正式職務兩種情況,同時“與原工作職務直接相關”的字麵表述過於模糊,具體執行起來操作難度較大。再次,完善官員辭職後違反限製規定的處罰措施。《公務員法》中對於在辭職後違反相關條例的人員,規定交由其原先所在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處理,逾期不改正的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離職官員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能還涉及到腐敗犯罪,因而不能僅將處罰權交給工商部門,而要由更有權威性、專職性的紀檢監察部門來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追加刑事處罰。最後,適時調整辭職官員的經濟補償與優惠政策。市場經濟初期由於國家人才結構向政府傾斜,所以為鼓勵人才流動所采取的優惠補償較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力資源配置失衡的問題得到了緩解,政府應該適時地下調補償標準。同時在製定經濟補償與優惠政策時,必須召開聽證會等其他公開形式公布於社會,並交由各級人大來審議。

通過完善製度設計過濾掉離職官員的潛藏資源與剩餘權力,切斷權錢交換的利益鏈條同時摒除人情交易的潛在規則,從而阻斷利用權力期權與私攜資源的獲利通道。依靠法律政策的嚴密監督與執行,確保每個進入企業的官員除了個人所擁有的知識與技能等個人資源外,所擁有的社會資本無法兌換成經濟利益,進而使他們從商不再具有特殊優勢隻能平等競爭,以此消除權力腐敗的可能進而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最終推進政府的變革優化與社會的健康發展。

結語

官員辭職現象伴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發展,每當在製度體係與經濟環境發生波動與變化的時刻,適宜的曆史機遇就會出現從而促使辭職現象的產生。隱藏在背後推動官員辭職的動力,就是政府變革的推動力與社會發展的吸引力。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社會發展所起的作用愈加強大,它對政府變革、官員辭職帶來了最為主動與直接的影響,也是構建三方之間良性互動關係的關鍵所在。關於官員辭職中潛在的權錢交換對政府變革、社會發展與官商轉換的正常流動造成的負麵影響,通過改進法律政策以此構造過濾權力的製度設計,保證官員辭職能夠作為一種社會的新常態健康地持續,從而政府才能精幹優化、邁向現代化,才能為實體經濟發展注入新的驅動力。對於中國而言最重要的是,官員辭職解放了一大批社會急需的人力資源,它有利於幫助人才挖掘自身潛力,促使職業流動自由度的最大化,為各式人才提供最適合體現價值的機遇,最大限度發揮人才的創新能力從而為社會發展持續地帶來活力,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遠繁榮的關鍵也在於此。

(本文係國家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建構立體形式反腐敗體係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3JZD013)

【注釋】

①李克誠:“新一波官員下海潮來臨?”,《南風窗》,2014年第8期。

②張偉:“市長梅永紅辭職引發‘官念’大碰撞 官員辭職,一場‘說走就走的’新旅途?”,《中國經濟周刊》,2015年第36頁。

③[英]穆勒:《論自由》,孟凡禮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35~136頁。

④“官員辭職後都去幹嘛:從商說書種地”,中華網,2015年8月4日。

⑤[美]林南:《社會資本—關於社會結構與行動的理論》,張磊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3頁。

⑥朱春奎:“為‘辭職下海’套上製度的‘籠頭’”,《社會觀察》,2015年第10期。

⑦龍太江,博嵐嵐:“公務員辭職後的利益衝突問題”,《探索與爭鳴》,2007年第6期。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