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做好租前準備(3 / 3)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

工料費由方承擔();

所有權屬方()。

第五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麵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宜(略)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附件一:出租房屋的地籍圖、平麵圖

附件二:出租人的房地產權證、承租人的營業執照

附件三:出租房屋的交接單及附屬設施、設備清單

(四)租賃登記備案——給你的租賃上“保險”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對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製度,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30日內,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1.辦理登記備案的具體程序

(1)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手續。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A。書麵租賃合同;B。房屋所有權證書;C。當事人的合法證件;D。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設定抵押的房屋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2)房產管理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第二,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第三,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齊全、完備;第四,租賃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第五,審查當事人是否已繳納了有關稅費。

(3)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許可證》。

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在局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時,工商執照上就填發房屋租賃證上的所在地。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則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凡租賃合同中約定期限超過2年的,房屋租賃證應在兩年後到原發證機關換取新的房屋租賃證。

2.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意義

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製度,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利益,其意義主要有:

(1)登記備案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該房屋的,承租人與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時,承租人如果放棄了優先購買權,這時出租人可以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但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即受讓人還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在實踐中被稱之為“帶合同轉讓”或“實心轉讓”。

(3)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屆滿出租人需將該房屋再出租時,承租人與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4)承租人可以對抗他物權人。房屋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設立他物權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他物權。如: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在租賃房屋上設定抵押權,設定抵押權並不轉移占有,也就不影響出租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因而抵押權與租賃權共存。當該抵押物被依法處分給第三人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這時,承租人就可以對抗他物權人。

(5)可以對抗第三人侵害租賃權。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現第三人侵害租賃房屋而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承租人可以請示出租人加以排除,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加以排除,並可以要求賠償。

(6)承租人可依法取得其他優先權。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製度加強了政府對房屋租賃的管理,這樣既有利於治安管理,又可避免國家稅收流失。但在實踐中租賃登記備案的實施情況並不理想,房屋租賃中,真正登記備案了的還不足三成。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關係,全國各地的運作很不一致,有的地方認為不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地方認為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願,不登記合同仍然繼續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地方認為要視情況而定,隻要符合當事人雙方意願,到有關主管部門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還需要進一步的修正,以使其更加法製化,從而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

一、《房地產租賃申請審批表》示範文本

1992年6月1日起由建設部製定的《房地產租賃申請審批表》示範文本是在全國統一使用的,其格式如下:

我們雙方誠意租賃房地產,特將房地產租賃契約(編號)及下列有關證件和材料一並送請審核。

宙批意見1.經審查該房地產符合出租標準及有關租賃條件,準予發給租賃許可證。

2.備注租賃許可證號:二、《房屋租賃許可證》

正麵:

房屋租賃許可證

房屋坐落區()房租證第號

房屋所有權證號

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結構麵積

經審查,該房屋符合用房出租標準及有關租賃條件。特發此證。

有效期月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發證機關

年月日

背麵:

須知

1.本證必須經房屋所在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蓋章後生效。

2.本證必須懸掛在出租房屋明顯處,以便檢查。

3.本證不準擅自轉借、轉讓、塗改,遺失的應及時申請補發。

4.本證可作為工商管理部門審查營業網點用房的憑證。

5.有效期滿,持證人應及時將本證退交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