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要采用書麵形式。
為保證租賃雙方合法權益的實現,便於發生糾紛時易於解決,我國還專門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廣大租賃人采用。
(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房屋租賃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①租賃雙方的姓名和基本情況。如是自然人,應包括姓名、性別、住址、聯係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如為法人,應包括名稱、住址、郵編、法定代表人、賬號等。
②出租房屋的概況。如坐落地點、麵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等。房屋租賃合同,應明確出租房屋的麵積。
③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必須在合同中說明,合同簽訂後,承租人就必須按租賃合同占有和使用房屋。
④租賃期限。在合同中必須單列條款明確規定房屋的租賃期限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租賃期滿後,雙方協商可繼續簽訂合同。
⑤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雙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下確定租金水平和繳付方式。這些在合同中必須寫明。
⑥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一般由出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也可約定由承租人代為維修,相關費用在租金中折扣。
⑦房屋返還時的狀態。除房屋的自然消耗,其他一般要求原樣返還。另外,還可考慮新裝修設施設備的歸屬。
⑧關於轉租的約定。比如能否轉租,轉租的條件、程序等等。
⑨違約的情形以及違約金的標準或計算方法
⑩爭議的解決方式。
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可選擇仲裁或訴訟。
約定合同的生效日。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比如經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或經某某主管機關批準鑒證之日起生效。
除此之外,租賃合同中租賃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認為有必要的條款,如“定義”條款;出租人的聲明與保證;承租人的聲明與保證;添附物的處理;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送達與通知等等。
(3)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的附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般還應有以下附件:
①出租方及承租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②出租方授權代表及承租方授權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③出租房屋的地籍圖、平麵圖。
④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⑤出租房屋的交接單及出租房屋的附屬設施、設備清單。
⑥出租方同意改建,承租方可以改建的改建方案或圖紙。
⑦其他雙方確認的書麵文件。
這些附件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一個有效補充,所以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切不可小視它們。當然,這些附件並不是件件都需要,租賃雙方可以酌情選擇。
(4)明確租賃合同內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注意把租賃期限中或以後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避免引起糾紛。具體來說應該明確的有以下幾項:
①明確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當事人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他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必須有《房地產權證》;對於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外來居民則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明確辨認雙方身份。
②明確租賃房屋內容。包括房屋所在位置、麵積、裝修和設施狀況等。因為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即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來使用與收益房地產,房屋處於適於使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因此訂立合同時必須訂明房地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樣在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或是房屋在租期內遭毀損時,可以依照合同來解決。這一點在合同中必須明確。
③明確租賃用途。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作何種用途。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隻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所以,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不同,因此,租賃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須定清寫明的問題,否則極易引起糾紛。
④明確租賃期限。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
A。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B。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安置工作;
C。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D。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明確了租賃期限,租賃雙方就都可以合理維權。
⑤明確租金水平。租金,是承租人取得房屋租期內的使用、占有、收益權利而支付給出租人的對價。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店鋪租賃屬於工商用房租賃,其租金沒有統一規定,主要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議定,遵從公平合理的原則。
租金的交付方式有多種,如按月交付、按季交付、按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等,在合同中必須注明,而且還要注明交付的具體日期。
⑥明確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的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房屋並收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明確修繕責任,直接關乎承租人的利益,必須在合同中仔細明確。如若明確不好,承租人很容易遭受損失。
⑦明確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由於一些原因,租賃當事人會變更或解除合同,這時,對另一方就會造成一定損失,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明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免因不合理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給自己造成損失。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有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A。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B。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C。當事人協調一致的。
⑧明確轉租的規定。
⑨明確違約責任。
附
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情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市街巷號的房屋棟間,建築麵積平方米、使用麵積平方米,類型,結構等級,完損等級,主要裝修設備,出租給乙方作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個月,甲方從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個月或空置月的。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元,由乙方在月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稅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稅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款執行;
1.有關稅法和鎮政發(90)第34號文件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述第款辦法處理:
1.按規定的維修範圍,由甲方出資並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