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期貨交易的運作(2)(1 / 3)

即客戶指定成交價格。經紀人隻能在此價格或優於此價格上進行買賣。如果在交易期間未碰到這個價格,則不能買賣。限價訂單在買進時,成交價必須低於或等於限定價,如果是賣出合約,則成交價必須高於或等於限定價。書寫方式如:“購入定價為65.50美分的三月份棉花期合約2份”,即要求當三月份的期棉價為65.50美分或低於65.50美分時才執行。有時候交易所的價格出現過優於客戶的限定價,但由於供求不平衡,不一定每筆都能做成,因此客戶不能據此指責經紀人。

(4)組合訂單

即客戶下達列價指令同時下達限價指令的訂單,指客戶要求在期貨價格跌至或上漲至預計的限度後才以指定的限價賣出或購入。此類訂單與止損訂單的區別在於它不僅考慮到期貨市場價格逆轉的可能性,同時也考慮到反彈的可能性。書寫形式如:“賣出止損價80美分,限價87美分的三月份期棉合約1份。”即價格升到87美分就拋,並在跌至80美分也拋。此類訂單一般在市價頻繁波動時使用,但如果價格變化劇烈,經紀人尚還沒有機會執行,價格已可能超過停止價格,經紀人執行這類訂單有一定困難。

2.按時間因素分

(1)當日訂單。下達訂單的當天有效,如果當天未成交,訂單自行失效。

(2)開放訂單。訂單上沒有時間限製,此類訂單除非成交或者購買的期貨到期原則上隻要客戶不取消則一直有效。如:“以定價90分的開放訂單價格買入一張九月份的穀物期貨合約。”

(3)開市訂單。一般開市的時間很短,隻有幾分種,訂單要求經紀人在這幾分鍾中內完成交易,如果未成交則自動失效。如:“以5.22美元的開市價格買入兩張三月份的白銀期貨合約。”

(4)收市訂單。類似開市訂單,隻在收市幾分鍾內有效,如未成交,則自動失效。如:“以5.65美元的收市價格賣出一張五月份的白銀期貨合約。”

(5)在特定時間內有效的訂單。即客戶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內訂單有效,進行交易,在時間限製外尚未成交則訂單自動失效。如:“於9月3日上午10點半按市價買4張3月份的玉米期貨,限價2.75美元,中午12點正以前有效。”

(6)成交或取消訂單。經紀人收到客戶下達的指令時,一旦市價達到訂單指定的價格時就可以進行交易,否則訂單立即取消,也被稱為:“立即取消訂單”或“快速訂單”。如:“以限價3.33美元的價格買進五張九月份黃豆的期貨合約,不能成交則立即取消。”

除以時間和價格兩因素來劃分定單外,還有混合訂單。即將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訂單的要求進行交易。

客戶無論下達那種訂單,都應包括下麵幾方麵內容。

(1)買入或賣出。

(2)交易合同數量及交割月份

(3)商品名稱

(4)執行價格

(5)有效指令

所有類型指令如未指定有效時限,均作為按一天有效指令執行。客戶訂單直接關係到這次買賣成交後的盈虧,因此客戶下單前要分析期貨價格走勢,然後再落單。

第三節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是買賣雙方分別向對方承諾在未來某一確定的時間接受或交割某種商品的契約。一張期貨合約是期貨買賣的最小單位,合約上所記載的商品,是交易雙方為確保承諾與結算順利而簽訂的法律性文件,它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從而成為期貨交易順利進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

合約特點是規格標準化,合約雙向性。期貨交易屬買空賣空交易,要在合約到期前“平倉”,即買空者拋出,賣空者補入。同時其交割月份與價格明確,交易程序公開,所以這種標準的合約是必不可少的。

標準期貨合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約所簽訂的數量單位;

2.合約每單位的報價是多少;

3.價格波動的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