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官司打到監察部的王老板(2 / 3)

這個變化不僅為老王的煤礦經營帶來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還將他推向了漫長的上訪路,麵對糾纏不完的官司,這位不識字,賣燒餅出身的煤老板將麵臨一種什麼樣的景況呢?

1995年到1999年,連續5年的《承包××煤礦合同書》上,甲方是鄉政府駐村幹部張某、縣老區辦主任陳某;乙方是老王。合同約定,乙方付給甲方承包費累計11.4萬元。

不難看出,也就是在接受了1.5萬元的扶貧款後,張某、陳某的官股不僅名副其實了,而且由乙方變成了甲方,成了煤礦真正的“主人”。而事實上,合同上的“主人”並沒有去經營一天煤礦。如果沒有後來的整頓資金投入,可能這份合同將會一直維持下去。

1999年到2000年,在煤礦大整改的背景下,煤礦因生產設備投入不足,自身生產條件不達標,被列入了整改行列。老王通知張某與陳某,要求其對煤礦投資,參加煤礦的整改,都未能獲得資金。老王遂對二人產生不滿。2000年後,老王以兩人不再投資為由,單方終止了其在煤礦的分紅合同。

為此,張某、陳某在2003年以老王否認其在煤礦占股的事實和侵占其在煤礦的合法股權,一紙訴狀將老王告到了縣法院。縣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詞,依法做出了判決。在判決書中認定,1987年,三人簽訂的《個人合夥辦礦協議書》中王、陳、張各占煤礦股份的三分之一。

老王遂向市中院上訴,但中院還是維持了原判。

這樣一個看似簡單,處理起來非常棘手的官司偏偏降臨在一個沒有文化、沒有見過世麵、連簡單的道理都表達不清楚的偏遠地區的農民身上,事情該是多麼的難辦啊!有人建議老王還是自認倒黴吧!讓點利吃啞巴虧算了。

老王是個直腸子,聽不進去勸告,他隻認一個理,我沒有錯,總有說理的地方。他孤身一人常年奔波於上訪、上訴的路上,一次次抱著希望而去,失望而回,始終找不到擺脫張某和陳某持官股參與煤礦分紅的證據,官司一敗再敗。在有口難辨的情況下,他數次向媒體反映了自己煤礦公然存在官股的現實,當地政府以“私人糾紛”不屬於清理對象而搪塞過去了。

在新聞媒體的多次幹預下,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認為“原審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屬於法律錯誤”。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王與張、陳合夥事實不能成立,煤礦並非合夥企業,而是王個人的獨資企業。”媒體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結論給了老王擺脫官股陰影的決心和勇氣。

老王繼續上訴省高院,有檢察院“撐腰”,顯得信心十足。而事實再次給了老王重重一擊。省高院對上訴作出的決定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為在法院取證調查時,縣紀檢委有人作這樣的解釋:“張某參與煤礦的經濟活動是代父行為;陳某退休前入的是暗股,退休後變為明股”。

縣政府也以文件的形式對新聞媒體的質問也作出了同樣的解釋:原縣老區辦主任陳某於1992年6月退休,1994年3月通過關係以變電所至煤礦架設農電線路為名爭取到1993年度發展資金1.5萬元,無法證實是陳某與張某向煤礦的入股款。張某代父在煤礦從事經濟活動,不屬於幹部參股。根據《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張某、陳某均係國家退休幹部,參與入股,不屬於清理糾正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