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背景:從鼓勵全民辦礦到小煤窯治理
煤老板是伴隨小煤礦的出現而衍生的曆史名詞。
1983年4月,原煤炭部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小煤礦八項措施的報告》;6月28日,煤炭部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放寬政策、放手發展地方煤礦的通知》;根據各地的進展情況,11月6日,煤炭部又發布《關於積極支持群眾辦礦的通知》。
一年三次出台政策,可見煤炭形勢之嚴峻。可見當時建立全方位投資煤炭的艱難,可見國家堅持改革開放的堅定決心。
正是由於這些有針對性政策出台後的有很強可操作性,符合國情,激發了全民辦礦的熱情,煤炭供需矛盾在短期內有了顯著變化,到1985年,鄉鎮煤礦的產量達到2.83億噸,比1983年增加1.13億噸。
“七五”、“八五”計劃又把基礎能源投資作為重中之重,尤其是“八五”計劃國家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確定對煤礦投資建設期間的投資體製、管理體製進行改革的前提下,以投資陝西黃陵、河南永夏、甘肅華亭等4大煤炭基地為突破口,使我國的煤炭建設體製和投資管理體製,完全帶入到一個符合市場經濟體製發展的新階段。
多元辦礦體製的健全和完善,政策穩定不變的持續性,不同性質的煤礦遍地開花。在這樣的一個特定曆史背景下,出現了煤炭實體經濟的煤老板階層。
1993年1月3日,國務院再發通知:近年來,各種形式的小煤礦發展很快,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支援國民經濟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安全狀況很不好,事故嚴重;二是在國營煤礦井田範圍內亂挖濫采,不惜破壞國家煤炭資源,甚至嚴重影響國營大礦安全生產。這些問題,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存在,有的還非常嚴重。
去年1至9月,全國鄉鎮煤礦因公死亡人數達三千八百五十四人,占全國煤礦事故死亡總數的65.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特別是無證非法采煤的小煤礦事故更為突出,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發生60次,死亡408人。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
3月20日,山西省呂梁地區孝義市兩個無證鄉鎮煤礦,爭搶資源,井下貫通處發生煤塵爆炸,死亡65人;6月17日,湖南省懷化地區辰溪縣方田鄉一無證煤礦,因瓦斯爆炸,死亡43人;9月6日,又是辰溪縣方田鄉的另一個無證小煤礦,井下透水,死亡33人;貴州省煤礦1至9月連續發生11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其中6次發生在無證開采的鄉鎮煤礦,死亡103人。
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在全國103個統配礦務局(礦)井田範圍內開采的小煤礦約有11200百多處,其中有5800多處是無證非法開辦的,這些小煤礦對國營大礦的安全生產影響十分嚴重。例如,亂挖濫采大礦各類保安煤柱的有1300多處,與國營大礦貫通的有1500多處,進入國營大礦采區的有600多處,已經造成透水事故387次,瓦斯爆炸25次,由此破壞生產礦井現有生產水平儲量15億噸,直接經濟損失12億元。江西省洛市礦務局龍溪礦4平方公裏的井田範圍內有97個小煤礦在亂挖濫采。
由於這些小煤礦主要是開采國營礦工業廣場和建築物下的保護煤柱,致使地麵許多建築物受到破壞。當年,江西豐城市樓前鄉一無證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殃及相鄰的另一小煤礦和龍溪煤礦,兩個小煤礦死亡19人,龍溪煤礦死亡7人,僅龍溪煤礦巷道被淹,經濟損失就達1500多萬元。
為整頓鄉鎮煤礦和取締無證非法采煤。國務院先後發出了《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國發〔1986〕10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立即整頓國營煤礦井田內各種小井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8〕18號)、《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個體采煤的通知》(國發〔1991〕37號)。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小煤礦進行了多次整頓,亂挖濫采現象有所減少,有的地區鄉鎮煤礦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開采、安全生產的道路,但多數地區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許多鄉鎮煤礦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無證煤礦在一些地區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開采、越層越界威脅國營大礦安全生產的問題相當嚴重。
文件稱:這些問題的產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對於煤炭資源開采的管理和安全生產條件,《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條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省(區、市)均有明確規定,關鍵是這些規定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有的地方對發展鄉鎮煤礦的指導思想不正確,尤其是有些縣(區)、鄉一級政府的領導,隻考慮發展鄉鎮煤礦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農民致富和安排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一麵,而不考慮鄉鎮煤礦違法開采,不安全生產、會破壞國家資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一麵。有的地方置國家法令於不顧,管理失控,放任自流。從目前情況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這些問題有繼續加劇的趨勢,將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資源造成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