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督管理。保險人應采取多種措施使被保險人掌握更多的保險信息,增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及其產品的信任感和信心。同時,廣大公眾也應積極學習保險知識,力求掌握更多的保險信息。保險中介組織也應準確、全麵、及時地將各類保險信息向社會披露。這些措施的采用,必將有效地改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產生有力的推動作用。
證券市場
檸檬市場這個概念對股票市場也是適用的。在我國股市中,從“鄭百文”、“ST猴王”,到“銀廣夏”無一不是踩著信息不對稱的鋼絲在跳舞,一旦不知情的股民最終發現了那枚光閃閃的硬幣的另一麵時,市場便開始逆向選擇,鋼絲斷裂,股價大跌,股民喪失信心。所以證監會才會加大監管力度,要求充分披露信息,清除股市中的“檸檬”,重塑股民信心。
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嚴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欺騙投資者,投資機構製造虛假信息坐莊造市等不法行為大量存在。例如,上麵提到的:“鄭百文”、“ST猴王”、“銀廣夏”等。同時,不管是一級的發行市場,還是二級的交易市場都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的獲取和占有是需要花費成本的,對於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來說,由於他們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往往大於信息的邊際收益,使得他們對市場信息的占有往往都是不充分的,同投資機構和大戶相比,中小投資者處於信息弱勢地位。從這個角度來看,幾乎所有的證券交易市場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
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會損害市場的“三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打擊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妨礙市場正常功能的發揮,降低市場效率,所以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第一,加強證券市場的製度建設,建立科學的市場交易製度;第二,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和對違規披露信息的懲罰力度;第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事實證明,無論多麼嚴格的監管都難以徹底解決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為,監管本身將受到多個變量的約束,要在相互矛盾的多個變量中追求平衡。隻有充分的市場競爭,真正多元化的、以交易為核心的製度設計才能夠真正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要削減信息不對稱,溝通是唯一的手段。在信息社會中,誠實也是一種工具。因為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對稱,人與人之間需要溝通對話,以取得信息。而且,因為不知道別人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隻好借著“對方是否誠實”來間接地解讀對方所提供的信息。
因此,“誠實”這種人性中的德性,成為了人際交往中的一種“工具”。所以,充分有效的溝通是削減信息不對稱的最重要方式。
一些機構甚至因溝通的需要而產生,如大眾傳播、公關中介公司等“信息經濟產業”,都是在減輕信息不完整所造成的問題。以股票市場為例,由於金融市場的運行基礎就是信息,投資者相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處於信息弱勢地位,如果不知道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產品的競爭力和公司管理層的變動等信息,投資者就很難確定自己購買的公司股票真正價值,也就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易。因此,《證券法》和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要充分披露信息,禁止內部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從而盡量使信息不對稱減少到最低程度,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知識鏈接: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關係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用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關係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托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係就隨之產生。”委托—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的中心任務是研究在利益相衝突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代理關係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麵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於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麵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代理的關係當中,由於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衝突。在沒有有效的製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關係。
在對稱信息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據觀測到的代理人行為對其實行獎懲。此時,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努力水平都可以達到。
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托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行為,隻能觀測到相關變量,這些變量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強製合同”(forcing contract)來迫使代理人選擇委托人希望的行動,激勵兼容約束是起作用的。於是委托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當信息不對稱時,最優分擔原則應滿足莫裏斯—霍姆斯特姆條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這是由莫裏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進一步解釋的。非對稱信息情況與對稱信息時的最優合同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變化而變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選擇偷懶時,特定可觀測變量發生的概率與給定代理人選擇勤奮工作時,此觀測變量發生的概率的比率。它告訴我們,對於一確定觀測變量,有多大程度是由於偷懶導致。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產出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偷懶的行為;相反,較低的似然率告訴我們產出更有可能來自努力的行動。
分配原則對似然率是單調的,因此,使用此原則的前提是似然率對產出是單調的,這就是統計中著名的概念:單調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MLRP),它是由米爾格羅姆(Milgrom,1981)引入經濟學的。莫裏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引入了“一階條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來證明了代理人行為是一個一維連續變量時,信息非對稱時的最優合同,其結論與非連續變量情況相似。由於一階條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證最優解的唯一性的問題,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與羅傑森(Rogerson,1985)導出了保證一階條件有效的條件:分布函數滿足MLRP和凸性條件(CDFC,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由於委托—代理關係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代理理論被用於解決各種問題。如國有企業中,國家與國企經理、國企經理與雇員、國企所有者與注冊會計師、公司股東與經理、選民與官員、醫生與病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委托—代理關係。因此,尋求激勵的影響因素,設計最優的激勵機製,將會越來越廣泛地被應用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