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是金融活動的基本屬性之一,中國股票市場的風險和收益關係也要受到風險基本特性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風險,特別是金融風險進行理論分析。風險是對事物未來發展狀態的看法,其產生根源在於事物發展未來狀態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濟主體對相關信息的掌握,風險使得事物發展的未來狀態必然包含著不利狀態的成分,故時間、不確定性、現象和損失等都是風險的基本要素。
關於風險概念的認識
1)風險的特征和屬性
風險概念是風險研究的基礎。在現實中,風險廣泛存在於自然科學、政治、軍事以及經濟生活諸多方麵,而且在不同場合有各自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人類對風險現象的認識,可以追溯到14世紀以前,海洋運輸作為商業出口貿易的先驅,其事故的高發生率,使地中海沿岸諸國很早就萌芽了風險意識和觀念。而17世紀發生在倫敦的一場大火,又使得人們認識風險的視野從海洋擴展到城市生活中。如今,風險現象已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中廣泛存在的現象。與中世紀社會相比,現代社會的人們普遍具有了所謂的風險意識和風險觀念。
風險現象雖為風險概念的形成提供了客觀基礎,但風險現象的直觀表述一般不會是合乎要求的風險概念,從邏輯學的角度看,一個概念是一種它所涉及的一類現象特有屬性的思維形式,而定義則是用一定的方式把這種思維形式表達出來,因此,要想給出風險的準確定義,必須首先對風險的特有屬性進行界定。通過對實踐中廣泛存在的風險現象的比較研究,我們將風險的特有屬性合理地歸納為如下三種:
(1)風險的隸屬性
風險的隸屬性是指風險皆有明確的行為主體,且必須被置於某一目標明確的行動中。換句話說,凡風險皆指行為人所采取行動過程中的風險。在當今的社會中沒有一種風險不與人的某一行為或行動相關,其與人這個行為主體的隸屬關係、與人的行動過程的依賴性十分明顯。風險的存在往往體現為人員的傷亡、生產力的破壞、社會財富的損毀或者經濟價值的減少等,這都與人類行動和利益的損失相關聯。
(2)風險的危害性
風險的危害性是指風險導致的所有可能損失即潛在損失對行為主體造成的威脅。這種威脅致使行為人焦慮、恐懼,並由此導致行動選擇的非理性和資源配置的低效性。在這裏需要區分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第一,危害性的造成原因來自於潛在損失而非既定損失或已發生的損失。其中,潛在損失是指可能發生但不一定發生的損失;而既定損失是指一定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損失。後者雖然會對行為人有損害甚至有嚴重損害,但不屬於潛在損失。
第二,危害性中的危害是指一種危害性導致的不利,其與行為人所遭受損失帶來的不利的損害不同。
第三,危害性特定地指風險最終釋放前潛在損失帶來的威脅。這種威脅的嚴重程度不但取決於可能損失的大小,還取決於行為人對這種威脅的體驗或反應。
(3)風險的並協性
風險的並協性是指任何存在於某一行動過程而對行為主體造成危害的風險,總是與該行動試圖實現的目標利益相互依存。換句話說,行為人甘願冒風險,總有其特定的利益為背景。
上述三種屬性是風險這一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特殊屬性。其中,危害性是決定性的,其構成了風險的本質屬性。
2)風險的定義
關於對風險的定義,國內外學術界迄今尚無統一的認識。我們從一般含義和經濟學含義兩個方麵總結如下:
(1)風險的一般含義
從詞源學上講,“風險”這個詞的來源模糊,充滿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這個詞來自阿拉伯語,也有的學者認為來自希臘和拉丁語。有的學者則認為它起源於14世紀的西班牙,還有的學者認為它來自1319年的意大利文獻。據艾瓦爾德(Ewald)考證,“風險”這個詞來自意大利語的Risque,是在現代早期的航海貿易和保險業中出現的。在古老的用法中,“風險”被理解為客觀的危險,體現為自然現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風暴等事件。
“風險”這個詞的現代用法是由保險理論的法律定義所界定的,已經不是最初的“遇到危險”,而是“遇到破壞或損失的機會或危險”。根據《韋氏國際大辭典》(第三版)的解釋,風險(risk)有兩層含義:其一,易變化的特性或狀態,缺乏肯定性,即不確定性(uncertainty);其二,具有無常的、含糊的或未知性質的事物。根據《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的解釋,風險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和日常生活中遭遇可能導致人身傷亡、財產受損及其他經濟損失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可預測事件的可能性。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中對“風險”的解釋為可能發生的危險。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風險現象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上。“風險”可定義為“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兩個術語一直被可替代地使用著。風險在英語中有三種表達詞彙:Risk、Peril和Hazard。根據Risk的詞義,風險是指不利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Peril的詞義,風險是指所發生的不利事件本身,如火災、洪水、車禍等;根據Hazard的詞義,風險是指不利事件發生的條件,即發生事故的前提、環境、誘因等,如涉及火災事故,風險往往指物品的質地、周圍的火種環境、氣象條件等。
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風險”這個概念與人類的決策和行動的後果聯係更加緊密,並被視為對待影響個人和群體的事件的特定方式。
(2)風險的經濟學含義
社會經濟活動中充滿了風險。由於對風險的理解和認識程度不同或對風險的研究的角度不同,不同的學者對風險概念有著不同的經濟學解釋。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①不確定性觀
“不確定性觀”包括兩種:一種認為風險是事件未來可能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另一種認為風險是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a。風險是事件未來可能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
Mowbray(1995)稱風險為不確定性;Williams將風險定義為在給定的條件和某一特定的時期未來結果的變動;March&Shapira認為風險是事物可能結果的不確定性,可由收益分布的方差測度;Bromiley認為風險是公司收入流的不確定性;Markowitz和Sharp等將證券投資的風險定義為該證券資產的各種可能收益率的變動程度,並用收益率的方差來度量證券投資的風險,通過量化風險的概念改變了廣大投資者對風險的認識。由於方差計算的方便性,風險的這種定義在實際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b。風險是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Rosenbloom將風險定義為損失的不確定性;Crane(1984)認為風險意味著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Brokett, Charnes, Cooper等將風險定義為不利事件或事件集發生的機會,並用概率進行描述。這種觀點又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兩類。
“主觀說”認為,風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此定義的特征是強調“損失”和“不確定性”,並認為“不確定性”是屬於主觀的、個人的和心理上的一種觀念。由於“主觀說”是基於個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估計來定義風險的,因此無法以客觀尺度加以衡量。不確定性的範圍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發生狀況的不確定性以及發生結果嚴重程度的不確定性。1964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教授威廉和漢斯在《風險管理與保險》一書中,重新分析了風險與不確定性的問題。他們認為,風險是客觀的狀態,對任何人都是同樣存在、同等程度的,但不確定性卻是認識者的主觀判斷,不同的人對同一風險會有不同的看法。
“客觀說”則是以風險客觀存在為前提,以風險事故觀察為基礎,以數學和統計學觀點加以定義,認為風險可用客觀的尺度來度量。風險是指特定客觀情況下特定期間內某一結果發生之可能差異程度,亦即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之變動程度。變動程度越大,風險就越大;反之,則越小。例如,美國學者威利特1901年在他的博士論文《風險與保險的可能性》中將風險定義為:關於不願發生事件的不確定性的客觀體現,並將風險描述為三層含義:客觀的、具有不確定性、不確定性的程度可以用概率來描述。奈特(F。H。Knight)在1921年出版的《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一書中認為,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並把風險與不確定性加以區分。他認為,如果一個經濟行為者所麵臨的隨機性能用具體的數值概率來表述(這些概率可以像拿到彩票一樣客觀地確定,也可以反映自己的主觀信念),那麼,就可以說這種情況涉及風險。另一方麵,要是該經濟行為者對不同的可能事件不能(或沒有)指定具體的概率值,就說這種情況涉及不確定性。佩費爾將風險定義為可測度的客觀概率的大小。
②危險損失觀
“危險損失觀”認為,風險是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失。“危險損失觀”包括兩種:一種認為,風險是指可能發生損失的損害程度的大小;另一種認為,風險是指損失的大小和發生的可能性。
a。風險是指可能發生損失的損害程度的大小
段開齡認為,風險可以引申定義為預期損失的不利偏差,這裏所謂的不利是對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企業而言的。例如,若實際損失率大於預期損失率,則此正偏差對保險公司而言即為不利偏差,也就是保險公司所麵臨的風險。Markowitz在別人質疑的基礎上,排除可能收益率高於期望收益率的情況,提出了下方風險的概念,即實現的收益率低於期望收益率的風險,並用半方差(semi-variance)來計量下方風險(周剛等譯,1999)。
b。風險是指損失的大小和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