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風險。新興的網絡金融業務所麵臨的法律風險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麵:第一是相應法律文件的缺失問題;目前我國還缺乏配套的對網絡金融業務進行專門監管的法律法規,網絡金融業務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原有的金融、商務等法律條文進行引申、修訂所產生的法規,這並不適應於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另外。關於電子交易合同的法律目前還處於空白階段,加上全國的網絡銀行還遠未達到統一性,這造成了跨行業服務質量低下。第二是關於此方麵法律適用的較大不確定性。在現階段,一旦發生網絡金融交易的損失,其責任的劃分歸屬仍然存有十分大的爭議,同時適用何何種法律也尚無明確的規定,這導致了今年來很多網絡金融犯罪事件的頻繁發生,這毫無疑問會對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帶來嚴重阻礙。法律方麵的風險無法解決,出現損失和糾紛無法合理適當處理的話,就無法從根本上確保網絡金融交易業務的安全環境,也將對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帶來阻礙。
2、技術類型風險
(1)平台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有賴於先進的交易平台係統,技術及平台的不當選擇也很可能給銀行帶來比較大的風險。一方麵,如果網絡交易所支持的技術滯後,將很可能會使銀行錯失良好的交易機會,並且耗費銀行的大量資源,給銀行帶來效率上的損失;另一方麵,技術及平台如果與客戶的軟件版本不兼容甚至發生衝突,將導致信息的傳輸發生滯後甚至無法傳輸,在信息化時代這種事情是不能令人容忍的。
(2)安全風險。安全風險是網絡金融業務所麵臨的一大問題。網絡金融業務所麵臨的安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大方麵:第一是源頭方麵,即銀行端;銀行可能由於風險管理機製的漏洞,存在嚴重的安全方麵的漏洞,並且可能沒有相應的處理機製;第二則是用戶方麵,很多用戶在進行網絡銀行交易時,風險防範意識不高,不及時對殺毒、防毒軟件進行更新,容易導致個人信息被盜取;第三方麵是第三方平台,即網絡傳輸平台;客戶在輸入銀行秘鑰或口令並通過網絡傳輸時,在傳輸過程中便有可能被黑客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將其截取,使用戶無法正常登錄或者出現網絡連接超時的情況;黑客便可利用截取到的信息,進行犯罪活動,使銀行和用戶蒙受損失。
三、銀行網絡金融風險管控的分析及防範思考
1、及時完善、規範個人銀行信用體係
在我國,各級金融機構基本都開展了網上金融交易業務;因此,要完善信用體係的建設,首先要建立一個標準規範的個人征信體係,對個人信用的評價標準作出一致規定。鑒於網絡金融交易是建立在虛擬的平台之上,交易雙方的交易基礎很大程度上是雙方的信用,因此信用對金融交易實質進展的關鍵性因素。國內應當建立全國範圍的個人信用體係,使個人的信息及信用情況及時反映在征信體係之內,並且實現銀行間的數據共享;同時還應有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識,以期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建立個人征信體係的工作需要跨行之間的合作,並且需要線上線下的同步進行;這種基礎性工作可以使銀行實現長久的健康性發展,顯著降低網絡金融交易麵臨的風險水平。
2、加強銀行對內部風險的管理能力
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同現代科技緊密相關,因此對人才層次有著比較高的要求。銀行的很大一部分人才,不僅要對經濟、金融方麵的業務十分精通,也要擅長於網絡科技與技術。因此,銀行在未來進行人才招聘培養時,應當做到以下兩大方麵:第一,在引進新人才方麵,要著重選擇具有現代知識素養的高水平金融管理人才,同時也要適度引進國外的高級技術人才,同時注意培養國內人才到外國學習交流先進經驗和技術;第二,要注重對老員工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關於網絡金融業務的業務和能力,及時加快他們的知識更新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