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管製權配置的過度分散是最主要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管製機構設置過於狹窄,缺少綜合性與全局性,彼此有內在聯係的被管製行業往往被人為地分割在不同的管製機構,如在交通運輸領域,交通部隻管理公路與水路運輸,民航、鐵路各自有獨立的管理部門。另一方麵,統一的管製權往往被分割在產業管製機構與其他綜合政策部門或執法部門之間,基礎設施產業政府管製機構在進入、價格、互聯互通、標準、經營等方麵的主要管製權,實際上被計劃、財政、工商、技術監督等眾多部門分割,我國基礎設施產業政府管製概要。這樣不僅加大了執法成本,而且還會導致管製秩序的混亂,降低執法效率。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應設立綜合性的交通(包括鐵路、公路和水運、民航)、能源(包括電力、煤氣等)、通信(包括電信、廣電等)等獨立的管製機構。
三、基礎設施產業政府管製機製的完善與管轄權的配置
在引入競爭機製之前,我國基礎設施產業一直是由政府對產業的進入、價格等方麵實行嚴格的管製政策,引入競爭機製後,針對網運分離的基礎設施產業的市場結構,政府獨立管製機構除了需要對壟斷的基礎設施網絡環節實施管製之外,更主要的任務是要解決以下三個方麵的問題:一是“瓶頸”接入;二是網間互聯互通問題;三是普遍服務及補償問題。以電信業為例,引入競爭後,原壟斷運營商是惟一擁有“瓶頸”環節的企業,新進入者隻能進入競爭性環節,但競爭性環節必須使用“瓶頸”才能提供服務,如何確定競爭性環節向壟斷性環節支付的使用價格,就成為管製機構的重要工作。隨著競爭的深入,特別是數網競爭的出現,網絡間互聯互通就成為基礎設施產業有效競爭的關鍵,互聯互通服務的技術標準、服務質量和時間以及接入價格就成為管製機構的重要工作。引入競爭前,普遍服務義務的實現主要是通過企業內部的交叉補貼;引入競爭後,企業內部的交叉補貼機製與競爭機製存在矛盾,需要政府對普遍服務重新做出製度安排。這也是國外電信管製的主要內容。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基礎設施產業獨立管製機構的具體管轄權主要應該包括市場進入、價格管製、互聯互通以及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