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礎設施產業是典型的帶有自然壟斷特性的行政壟斷性行業,在引入市場競爭機製時,必須首先依據生產要素沉澱成本的規模與沉澱程度,區分哪些環節具有較強的自然壟斷性,哪些環節自然壟斷性已經弱化,並深入探討這兩部分間的相互製約和影響,然後針對不同的情況設計不同的製度。基於沉澱成本及其補償理論,從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市場化改革的初始稟賦條件出發,認為簡單的民營化和完全放鬆管製的政策不可能成為我國大多數基礎設施部門現實的或者說有效的政策選擇,必須三管齊下,即產業重組、引入非國有經濟、建立和完善獨立管製機構相結合,來推進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市場化改革。在具有規模經濟等技術經濟特征並承擔著普遍服務等特殊使命的基礎設施產業,那些主張政府所有權瞬間退出(即私有化),都是忽略了退出會形成大量生產要素沉澱成本的現實。當生產要素沉澱成本較大時,即使有政府補償承諾,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也不會自動形成。在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的網絡部分,壟斷和交叉補貼仍是一種最佳的製度安排,因此,不能展開破碎分拆式改革,而應以網運分離式改革為主,尤其是在鐵路路網等自然壟斷性業務領域,國有經濟還有待加強;在小機場、航空運輸等準自然壟斷業務領域和準自由競爭領域,則可以通過分拆、放鬆進入管製等引入競爭,以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逐漸整合的模式吸引非國有經濟進入,是目前推進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市場化改革、保證基礎設施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選擇,但前提必須是政府對生產要素沉澱成本的承諾和堅持商業化原則的政治承諾,必須通過製度安排以補貼或交叉補貼補償沉澱成本,使非國有經濟進入基礎設施產業有利可圖,才能吸引非國有經濟進入;在電信增值業務等自由競爭業務領域,則應引入自由競爭機製,“國退民進”。
此外,雖然在自然壟斷性質已經弱化的基礎設施產業,特別是像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電信業,放鬆管製、導入競爭是十分必要的。但放鬆管製並非是取消管製,被導入的競爭也絕不是弱肉強食的自由競爭,而必須是受一定的規則限製的競爭,否則便會出現由於受管製的自然壟斷環節和放鬆管製的競爭性環節之間的不協調而發生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放鬆管製、導入競爭的推進始終伴隨著管製規則的重建,獨立監管機構的建立、各種監管規則的製定是十分必要的。大多數基礎設施產業的某些部門,由於其提供的服務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征,所建立的管製機製將具有如下的屬性:它們既會影響剩餘的壟斷部分的績效,也將影響為競爭性服務供給者接入壟斷網絡的“瓶頸”設施而規定的種種價格與非價格政策,為其提供競爭平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