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基礎設施產業市場化改革的標準“處方”是取消對基礎設施部門的補貼和交叉補貼。理由是如果補貼就社會效益而言是值得的,那麼可將提高稅收與分配補貼的責任移交給常規的稅收係統和預算程序。但是,由於基礎設施產業具有基於網絡性的密度經濟效應,不同地區提供基礎設施產品或服務的成本是不同的,為提供基礎設施的普遍服務,就必須使成本較高的地區所發生的沉澱成本得到補償。為此,必須擴大普遍服務的概念,使之包括服務的提供,但不一定要接入某個網絡,這樣就會盡可能地利用替代技術,比如電力中太陽能發電,電信中的移動電話,供水中的打井取水等。鄉村地區的網絡建設必須精心設計,大小合適。在充分考慮這些條件的基礎上,必須進一步探討普遍提供基礎設施產業服務問題(電信或電力交通等)。
在此,抽象地假定全國是由一個富有的用戶密度高的城市和一個貧窮的用戶密度低的鄉村地區組成,這時政府管製部門有四種選擇:第一種,在提供普遍服務義務的前提下,實施傳統壟斷規製,這是改革前的普遍做法。第二種,在城市引入競爭,但是原運營商仍然承擔普遍服務。第三種,在城市引入競爭,在郊區定義一個服務水平,然後組織一次競標,確定補貼數量(補貼由公共稅收或在基礎設施服務上加稅來提供),使得某個運營商願意為鄉村地區提供服務。第四種,定義幾個區域,每個區域包含一部分城市和一部分鄉村地區,在合理規定服務質量和網絡發展條件的前提下,通過競標授予這些區域的經營權,這種辦法除了事前競爭以外,還提供了不同地區之間比較競爭的可能性。
第一種辦法,允許交叉補貼,但存在壟斷的弊端。第二種辦法,中心城市的競爭會限製該地區的信息租金,但是會導致固定投資的重複,並減少營業利潤,因而郊區需要更多的公共資金,因為城市的高額壟斷利潤將隨著市場競爭而消失,從而不能為鄉村提供資金。為了提供普遍服務,就需要政府提供補貼,隨著公共資金成本的提高,第一種方法的收益將提高,並且當公共資金成本大於某個值以後,其收益大於第二種方法。第三種辦法,很可能競爭一旦在城市中建立起來之後,價格就會降低到平均成本,稅收係統無法為鄉村地區提供足夠的補貼。即使稅收能提供足夠的補貼資金,這樣做的社會成本也是巨大的,並且,原運營商在鄉村地區的優勢通常會影響普遍服務的競標。第四種辦法,如果競爭是不充分的,這些特許合同必須由管製機構來設計,這樣就存在規製失敗的可能,並且這樣做還必須考慮是否符合產業的技術經濟特征。在這種情況下,交叉補貼是惟一可以利用的融資手段。從以上分析可知,在基礎設施網絡服務的提供上,交叉補貼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在稅收係統失效的情況下,交叉補貼在網絡產業中更是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