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的市場化改革與產業重組(2 / 3)

第二種選擇是歐洲和日本的電信重組、美國很多地方的電力重組和美國天然氣改革所采用的方法。這種選擇似乎可以帶來競爭的利益而不會有由於縱向和多種產品一體化經濟的喪失而導致的潛在成本。但是,這種選擇的成功實施需要相當多的管製努力,以確保網絡的進入條款和條件不會歧視網絡經營者的競爭者。自然壟斷部分的所有者能夠偏向與其有經濟利益關係的那部分競爭性供給者,而歧視與其經濟利益無直接關係的另一部分競爭性供給者。如果允許縱向一體化存在,必須有有效的規則來確保非其附屬公司的競爭者可以平等地接入瓶頸網絡設施。但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建立和執行這樣的規則都是困難的。管理規則可能會要求現在的壟斷者將其競爭性業務與受管製業務運作和賬目分開,並限製受管製的瓶頸式網絡運營者與其不受管製附屬公司之間的秘密交流。把競爭性服務的定價與自然壟斷設施的接入和使用定價分開,以確保競爭的有效性和效率。更重要的是,競爭性服務的提供者必須能夠接入受管製的、瓶頸式的自然壟斷部分,因為這是其提供競爭性服務所必須依賴的基礎。對於這部分資源的作用,應該建立在相同的價格與非價格條件的基礎上,這些條件不應歧視相互競爭的不同供給商。特別是,當受管製的壟斷網絡的經營者同時也提供競爭性服務時,不給予其更優惠的使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實現縱向一體化的潛在利益並不明朗。

第三種選擇是英國電力重組所采用的方法,將電力傳輸和配送的壟斷部分與競爭性的電力生產部分相分離。同時,電力配送業務也被分割成兩部分:一部分是“線路”或者說是單純的電力傳輸業務;另一部分是供給或者說零售業務,它從發電廠購買電能,然後再在電力批發市場上零售給消費者。供電業務是競爭性的,受管製的壟斷配電公司被允許通過不受管製的附屬公司參與同獨立的零售電力的供給者的競爭,而這些獨立的零售電力和供電分離的規則(“設置柵欄”),意在阻止配電公司通過控製配電線路來偏袒其附屬的供電公司,而不是將配電公司排斥在競爭性市場之外。阿根廷、新西蘭和挪威也采取類似的電力結構模式,但允許縱向一體化的程度有所不同。

第四種選擇是美國電信和巴西電信改革所采取的辦法。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第一種選擇已經被證明是一種無效的製度安排;第三種、第四種選擇雖然會帶來競爭的利益,但同時也可能會喪失縱向一體化經濟效益;第二種選擇能否實現縱向一體化的潛在利益並不明朗。那麼,基礎設施產業的重組到底應該做何選擇呢?

為了尋找答案,我們必須把關注焦點轉到沉澱成本的分析上來。有效的基礎設施產業市場化改革必須鑒別每個部門的補貼和交叉補貼的情況,將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相分離,對非自然壟斷業務引入競爭,也就是說選擇第三種模式縱向分離。如果引入競爭後依然保留補貼和交叉補貼,那麼它們必須通過保留下來的壟斷部分(電力、水和天然氣配送,電話網絡的本地線路)對其服務索要價格的附加費來反映。為確保補貼是受到約束並反映了共同的社會價值,補貼的數量必須發到消費者的賬單上作為獨立的附加費(稅)來加以明確,這樣使得它們對公眾更透明和顯而易見的。如果補貼的必要性已消失,則可采取第四種模式,展開數網競爭。

二、產業重組與沉澱成本的補償

在很多國家,為了提供基礎設施的普遍服務,就必須為其發生的沉澱成本提供補貼或允許其交叉補貼。大多數國家已對農村的電力和電話服務等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補貼。在一些國家的電力價目中,或者直接為低收入的消費者供應價格較低的電力,或者傾斜價格,使得消費量低的消費者支付比它們享受的服務成本低的價格(假定在收入和電力消費之間有很高的關聯性)。同時,受管製的壟斷者往往被用來負擔和執行範圍很廣的稅收和補貼政策。另外,競爭也削弱了受管製的壟斷部門作為稅收和補貼工具的能力。事實上,在一些基礎設施部門,特別是電信和貨運部門,反映在管製價格中的交叉補貼已產生了允許競爭性進入的壓力,因為在某些管製價格高於與之相關的單獨的供給成本的地方,潛在的進入者看到了競爭性地提供服務的商業機會,如果政府在競爭進入麵前試圖維持這些補貼,將會扭曲競爭的性質和方向。一旦認識到競爭將會破壞現存的補貼和交叉補貼,那些從補貼中獲益的既得利益集團,那些害怕難以根據競爭需要重新權衡價格的受製的在位企業,都會有很強的動機來反對引入競爭。簡而言之,使用基礎設施定價來提高和重新分配收入的基本理由是,它們要比通常的稅收和支出體係在稅收和再分配上更有效率。如果情況並非如此,那麼終止經管製的課稅就是合法的,經管製的稅收政策和普遍服務目標往往並不相符,而是導致高成本的無效率,並產生阻礙改革的政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