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的市場化改革與產業重組(1 / 3)

針對國有電信、電力、鐵路等基礎設施產業服務供應商較差的經營績效,各國已經實施或者正在實施重大的改革,這些改革通常集中在三個相關的問題上:民營化、重組以促進競爭和管理體製改革。雖然民營化、競爭和放鬆管製已經成為提高基礎設施產業績效的標準“處方”,但是,這些術語可能會引起誤解。實際上,大多數基礎設施產業的重要部分仍是自然壟斷的,因此不能依靠市場競爭來創造令人滿意的績效。在自然壟斷部分,理論上可以通過實行競爭性投標開拓市場——使用中期或長期的許可證或許可證合同——這些排他的權力來提供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服務。持有此觀點的人肯定是對德姆塞茨(Demsetz)研究得太多,而對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高頓伯格(Goldberg)研究得不足。誠然,許可證投標在垃圾收集、救護車服務、消防和其他城市公用事業確實有很多發揮了很好作用的案例,但這是有很多製約條件的,例如:相關資產並非某區域所獨有;服務的質量特性容易明確確定;特許證協議是短期的;可以在沒有較大沉澱成本的情況下很容易地重新進行投標。依據這些製約條件來判斷,在基礎設施產業使用純粹的許可證並不合適。對仍具有某種自然壟斷特征的基礎設施部門而言,依賴許可證合同或者許可證投標所帶來的主要問題包括:這些部門中大量的長期固定投資的重要性、合同的不完全性(以及與此相關的潛在的事後的挾持問題)以及合同的重新商定和修改問題。為此,必須要有相應的製度安排來補償或減少沉澱成本。如果是生產要素沉澱成本減少了資源的流動性,問題主要是如何減少生產要素沉澱成本問題;如果是壟斷勢力阻礙了資源的流動性,則減少沉澱成本的製度安排或政策可有助於國有經濟的退出。而在沉澱成本很重要、不容易減少時,則需要在市場機製和政府幹預“兩隻手”之間大量采用新的製度安排,在堅持商業化原則的前提下,這些新的企業所有者可以是通過政策製定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明確或含蓄的合同來形成的,也可以是通過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逐漸整合而形成的,但前提必須是政府對生產要素沉澱成本的承諾和堅持商業化原則的政治承諾。

一、產業重組模式的選擇

基礎設施產業的產業組織製度是隨著那些由潛在競爭部分和自然壟斷部分兩者共同構成的組織演化而變化的。在這樣的產業,決策者一般有四種選擇:第一種,維持在潛在競爭性部分沒有競爭的縱向一體化的受管製的壟斷者地位,允許一體化經濟內部交叉補貼,以保持縱向一體化的經濟性。第二種,允許現有的企業保持縱向一體化,但也允許新的進入者以公平的價格使用現有壟斷者的網絡設施,提供潛在的競爭性服務。第三種,分離縱向的所有權,然後控製受管製的自然壟斷部分供給者,而允許潛在競爭性部分的所有供給者同等地使用壟斷的網絡設備。第四種,破碎式分拆,即在第三種選擇的基礎上,再對自然壟斷供給者進行分拆。

第一種選擇是民營化和放鬆管製之前大多數國家的現狀。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具有網絡性的基礎設施產業中,自然壟斷部分和潛在競爭性部分之間的縱向一體化是經濟的。在這樣的領域裏,對於前者(例如,長途電話服務、電力生產、航空及鐵路運輸服務等),市場競爭可能是資源配置的有效方法;對於後者(例如,本地電話網絡、輸配電網絡、鐵路路軌網絡等),一般認為市場競爭並不能產生好的績效,公共事業部門有義務為居住在指定的許可經營地內所有的消費者規劃並提供一係列的服務。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這些業務隨著消費者自己能在競爭的市場中選擇供給者而日漸消退,從自然壟斷部分到潛在競爭部分的縱向一體化將導致壟斷從一個水平層麵(自然壟斷層麵)到另一個水平層麵(潛在競爭層麵)的不必要的擴張,並將無效率的管製延伸到那些市場力量原本可以也應該治理得更好的部分。當技術和經濟上可行時,應允許零售消費者直接進入競爭性服務的批發市場。為了能讓零售消費者獲得競爭性服務,就必須對競爭性服務提供者開放現在由縱向一體化供給者所壟斷的網絡瓶頸。如果繼續將基礎設施服務供給者當作負擔社會性計劃(普遍服務的義務、低收入者的特殊價格)經費的工具,那麼,要使這些社會性計劃在引入競爭後還能持續下去,則必須明晰地確定相關的成本並將其列為無法回避的接入費用而轉嫁給所有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