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中國貨幣市場的監管約束前瞻(2 / 3)

(2)在商業彙票直貼業務辦理規定中,目前人民銀行僅規定企業法人能夠成為貼現申請人,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依據《票據法》所製定的原則要求,一切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商業彙票的自然人、法人及各種組織,均應有權貼現。在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個人持有商業彙票的情況正越來越普遍,這些人往往會有將彙票提前變現的需求,單一的拒絕無法滿足小企業及經濟主體融資的需求,不利於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現階段人民銀行要求申請貼現的商業彙票必須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背景,融資性票據的貼現需求也無法得到充分滿足。

2.票據市場監管主體的缺失。現行擔負票據市場監管職責的有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似乎監管陣容強大。可從實際效果上看,幾大監管部門責任重大,卻權力有限,加上政出多門,時間、空間和手段上難以協調一致,和監管對象形成多頭管理的尷尬局麵,再加之長期以來形成的政府部門低下的辦事效率和單純依靠權利監管的手段,加之官僚作風,難以深入市場實際及時了解相關情況,事實上導致監管主體缺失。此外,部分票據監管規則變動過於頻繁,如比例控製指標,加大了銀行的運行和管理成本,加上缺乏服務意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難以樹立。即使出現票據市場的違規甚至違法行為,幾大監管部門的處罰權利僅限於有限的罰款等措施,相對違規違法帶來的巨大利益而言不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在考慮到作為市場主題的國有商業銀行與政府的特殊關係和曆史原因,監管力度不足就更顯而易見了。

同時由於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機構分設,使得票據市場的監控出現部分真空地帶,市場上出現的一些新動向未能及時納入監管者的視野並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之經營者行為的自律性不高,一些銀行乘機加大了票據市場中的投機行為,加劇了一些風險的產生和積累。

3.監管思維僵化。從表麵看,票據市場監管的目的性很強,各項監管措施都極力為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發揮重要的融資功能而籌劃,實際上卻表現出監管混亂,沒有明確的主題思維,僵化且缺乏靈活性,各種衝突頻繁。表現在:

(1)資金供求矛盾與嚴格的信貸管製的矛盾。隨著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資金需求也逐步加大,但間接融資比重仍然占據了融資市場的絕大部分,銀行信貸體係始終是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在我國利率管製的宏觀背景下,除了少數強勢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企外,大多數企業在從銀行獲得貸款時,必須要接受剛性的利率和期限。這使得大量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產生尋找多種融資渠道的衝動。票據本身所具有的短期性、流動性和融資性恰好滿足了企業的需求。但由於國家嚴格控製信貸投放,規定票據使用必須與真實的商品交易、債權債務相關,使得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為獲取資金,不惜虛構交易違規開出彙票。在審計部門發現的大量票據違規業務中,相當部分是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違規。這種純粹的融資性票據的發行,由於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在缺乏有效信用監督情況下,加大了銀行的隱性風險。

(2)監管部門對銀行績效考核辦法和風險監管的缺陷。對商業銀行的考核,往往注重比較片麵的指標,如存款規模、貸款規模,近年來雖開始強調不良資產比率等,但到目前為止還缺乏以風險收益平衡為導向的、以資本金配置效率為主要約束的全麵資產負債管理和考核機製。由於票據承兌作為一項中間業務,不占用銀行貸款規模,也不即時占用資金,導致部分金融機構為了追求存款、貸款規模的擴張,以及不良資產的下降,放鬆警惕,放寬條件,超越自身能力或自身權限,大量承兌商業彙票,於是推動了票據市場的過快發展,造成銀行信用的極度膨脹。不少辦理票據業務的金融機構存在著重發展、輕管理,重市場、輕內控的短期行為和錯誤傾向,造成規章製度不落實,操作流程不規範,業務手續不完善。這些都與監管部門對銀行績效考核辦法和風險監管的缺陷有著直接關係。

(三)貨幣市場基金市場的監管問題分析

在我國貨幣市場基金監管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體現在:

1.監管法律的滯後問題。由於貨幣市場基金是我國的一項創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進行的自然製度變遷,成立之初主要是因為法律沒有禁止及管理當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滯後的必然現象,這也是金融創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國第一隻貨幣市場基金成立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相關規定與辦法,關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正式規定是於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國就已出現了貨幣市場基金,關於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方麵的規定則是於2005年4月出台的。在法律相對滯後的情況下,給市場微觀環境建設、競爭公正性的規範和市場監管的效率體現帶來了不利影響。

2.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矛盾。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係由包括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大行業監管主體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彙管理局兩大功能監管主體在內的監管機構構成。2003年兩隻準貨幣基金的成立昭示著銀行業想入主基金業進行混業經營的意願;2003年12月正式獲批的三隻貨幣市場基金,標誌著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設立貨幣基金的形式實現資金在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轉換,混業經營趨勢初步顯現;2005年三家商業銀行獲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著我國商業銀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領域嚐試混業經營。可以說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對我國經過近11年剛剛建立起來的嚴格的分業監管體製直接提出了挑戰。由兩個發行主體發行的貨幣市場基金今後由誰監管、如何監管的問題顯得越發重要,因業務交叉而帶來監管的交叉也會弱化監管的效力。

3.風險與信用評級問題。貨幣市場基金又被稱為“準儲蓄”,投資者購買貨幣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稅,但其份額並不能像儲蓄存款那樣享受存款保險,在國外,當發生貨幣基金投資虧損麵臨著巨額贖回風險時,基金公司往往負擔虧損,因此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安全性相當高。目前在我國雖然尚未出現這種情況,但貨幣基金出現虧損的潛在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現虧損該如何解決?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單一、市場規模有限的情況下,大量的貨幣市場基金追逐較少的產品必將帶來基金公司的違規經營問題。

4.監管的權威性有待加強。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沒有依法嚴肅處理。基金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亟待提高基金監管的嚴肅性,樹立監管的權威。

5.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首先是監管人員的數量不足,中國人民銀行現有工作人員近15萬人,但在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的人員不足1/4,真正能查賬、會分析的監管人員不到其中的1/2.其次是水平不高,真正懂得現代基金監管理論、熟悉基金業務和相關法律、了解基金監管的國際通行做法的專業人員十分稀缺。

三、未來中國貨幣市場監管約束的前瞻性分析

概括起來,我國貨幣市場監管過程中主要存在著監管主體職責不明確、市場信息披露機製有待完善、部分監管製度滯後於實際業務、缺乏市場監管效率的評估標準與體係等主要問題。作為一個新興市場經濟發展中國家的貨幣市場,我們隻有在市場發展進程中,進一步建立適合本國國情和市場發展實際的監管架構,協調相關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完善監管措施,才能有效推動貨幣市場健康規範發展。

(一)完善現有貨幣市場監管體係構成

從趨勢上看,在我國貨幣市場監管體係的設計上,要努力建立一個有權威的、獨立性較強的、廉潔高效而又有良好服務意識的監管體係。從監管體係構成格局上,要突出人民銀行行政監管,對貨幣市場進行全麵監督和管理,側重於市場的長遠規劃、框架設計和製度建設。要明確監管主體的監管思維,賦予人民銀行與職責相對稱的監管和處罰權限,加強其權威和獨立性,引導市場參與者不斷建立健全內部控製機製和風險管理製度,增強市場機構自身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從微觀上降低市場發生風險的可能。具體來說:

1.明確銀行間拆借和債券市場的監管與組織體係構成。將銀行間拆借和債券市場的監管與組織體係設計為監管機構、交易前台、結算後台、清算後台和交易成員共同組成。

明確人民銀行是銀行間拆借和債券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製訂市場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定,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推動市場創新。

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作為該市場中介組織,依托交易係統、信息係統為銀行間拆借和債券市場提供交易、信息、監管等三大平台及其相應的服務。具體而言,即培訓市場交易員,組織市場參與者聯網交易,負責交易、信息係統的運行維護和發展建設,負責市場交易的日常監測,組織披露市場交易所必需的信息,為人民銀行提供全方位的市場監管服務便利和基本信息,落實市場管理有關政策措施,確保市場交易健康有序。

明確將銀行間債券市場所有交易的托管、登記和清算工作集中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負責債券托管和結算工作。金融機構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債券交易,必須事先在該公司開設托管賬戶;交易成員在前台完成債券交易後,必須把成交的有關要素傳遞到該公司的簿記係統辦理債券的結算。以保障交易的真實性,防止挪用等非法交易行為的出現,控製好市場風險。

國外專家指出,貨幣市場中的清算體係風險是貨幣市場穩定與否的一個潛在威脅,支付網絡極有可能將資金鏈斷接的衝擊傳到給整個貨幣市場。因此,國內交易成員在銀行間市場完成的無論債券交易還是信用拆借都必須通過人民銀行屬下的清算總中心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