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我國對貨幣市場監管約束的合規性內容(3 / 3)

⑥信息披露。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定期在“中國貨幣網”上向交易成員披露和更新其基本信息和財務報表。交易中心根據人民銀行的要求在中國貨幣網披露上一交易日單隻券種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餘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買斷式回購信息。

⑦違規舉報。交易係統實行違規舉報製度,交易成員彼此監督,對於市場違規操作的交易成員,其他成員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中心也將依據有關製度處理並向市場公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對票據市場監管的合規性內容

從1995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商業彙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是人民銀行依法對我國商業票據市場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

(一)對票據市場監管的一般性原則

1.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2.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彙票,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3.商業彙票的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等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商業彙票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個月。

5.票據市場中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製定、發布與調整。貼現利率采取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百分點的方式生成,加點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轉貼現利率由交易雙方自主商定。

(二)對商業彙票承兌與簽發的規定

1.向銀行申請辦理彙票承兌的商業彙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2)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

2.承兌商業彙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

(2)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商業彙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5.商業承兌彙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彙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6.付款人承兌商業彙票,應當在彙票正麵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承兌商業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三)對商業彙票貼現的規定

1.商業彙票貼現的範圍包括除了金融機構以外所有合法取得票據,並能行使票據權利的企業法人。

2.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彙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2)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3)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3.貼現票據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四)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彙票轉貼現、再貼現的管理規定

1.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應做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2.轉貼現、再貼現票據到期,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3.對再貼現成員資格的規定: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準備金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分支機構及經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4.對再貼現票據的規定: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要求;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付款人具有到期付款能力;已經辦理貼現且尚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彙票或商業承兌彙票。

5.對再貼現投向的規定: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貨幣政策目標操作、調節信貸結構、體現政策性資金傾斜的需要,確定不定時期資金的投向重點。

6.對再貼現利率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根據貨幣政策執行的需要不定期對再貼現利率作出調整。

7.對再貼現金額的規定:再貼現金額應為彙票票麵金額的全部,不能做部分再貼現,單筆票麵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

8.中國人民銀行對各授權窗口的再貼現操作效果實行量化考核要求:

(1)總量比例:按發生額計算,再貼現與貼現、商業彙票三者之比不高於1:2:4.

(2)期限比例:累計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的再貼現不低於再貼現總量的70%。

(3)投向比例:對國家重點產業、行業和產品的再貼現不低於再貼現總量的70%;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再貼現不低於再貼現總量的80%。

9.中國人民銀行對各授權窗口的再貼現實行總量控製,並根據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時調增或調減各授權窗口的再貼現限額。各授權窗口對再貼現限額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不得逐級分配再貼現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