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票據市場運作概述(3 / 3)

從票據法理的演變曆史來看,大陸法係以法國法係為代表,以1807年《法國商法典》的有關規定和1865年《法國支票法》為基礎,確立了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不能分離、票據是證明其基礎關係的契約的真實票據論特色。法國的這種舊票據主義對當時歐洲大陸各國票據法的製定與執行影響很大。希臘、波蘭、土耳其、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國都仿效法國票據法製定了本國的票據法。真實票據理論在西方發達國家早期的票據發展曆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在真實票據理論基礎上的商業彙票有利於企業進行支付結算、融通資金,同時還可以增強票據流動性、降低風險。然而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社會信用環境的改善,短期資金的供求不再局限於工商企業之間,依靠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彙票有太多的限製,已經不能夠滿足短期資金供需雙方的需要,真實票據理論的局限性也日益明顯。在1844年英國關於銀行立法問題的爭論以及1845年、1847年解決英國支付危機的討論中,真實票據理論遭到了嚴厲批判。爾後,這一理論就在理論界逐步淡出,在立法實踐中被大多數國家摒棄。德國法係以1871年頒布實施的《德國票據法》和1908年《德國支票法》為基礎,對票據的形式進行了嚴格規定,並將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完全分離,首次在法理上確定了融資性票據的合法地位,隨後以1882年《英國票據法》和1896年《美國統一流通證券法》為基礎的英美法係也對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的完全分離做了重申。1935年10月30日《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實施以後,法國也以此為基礎對本國票據法進行了修改,確立了票據無因性原則。至此,世界票據法理完成了由“真實票據論”到“票據無因性原則”(融資性原則)的演變。

目前,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發行仍然沿用真實票據理論,該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中國人民銀行在票據的承兌(貼現)業務操作中,則將這一原則細化為承兌(貼現)申請人必須提交(與其前手的)增值稅發票等足以證明該票據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書麵材料。我國票據法中堅持票據的真實交易原則,是和票據法訂立之前社會信用觀念淡薄、信用秩序混亂的社會環境有關,在當時金融市場秩序未得到有效整治的情況下,堅持以真實的貿易關係為基礎簽發彙票還是有必要的。但是,隨著社會信用體係的逐步健全,應該對商業本票的合法性進行立法規範,發展票據融資,充分發揮票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