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出於對市場安全性的考慮,我國貨幣當局並不允許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流入股票市場,因此中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基本是割裂開來的,貨幣市場具有較強的封閉性。但隨著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呈現穩步發展,我國逐步放鬆了同業拆借市場的準入條件,其重要舉措就是逐步增加了市場成員。
199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為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從事同業拆借業務;1998年4月,為便於商業銀行加強內部資金管理,批準商業銀行可授權分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其總行授權範圍內的信用拆借業務;1998年10月,批準保險公司為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成員;1999年1月,批準部分農村信用社聯社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1999年5月,同意農村信用社聯社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審核後,可成為拆借中心交易係統用戶,通過交易係統開展拆借業務;1999年8月,批準部分證券公司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從事拆借業務;1999年11月,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為市場成員從事拆借業務;2000年6月,又批準部分財務公司為市場成員;2002年6月,允許改製後的城市信用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為同業拆借的市場成員。2007年7月,頒布新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參與成員範圍擴大到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由1997年的96家,增長到2009年6月末的2129家,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參與機構的擴大是中國同業拆借市場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誌。
2006年底,為了推進中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培育中國的基準利率、提高金融機構自主定價的能力、指導貨幣市場產品定價、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製,中國人民銀行推出了報價製基準利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簡稱SHIBOR。它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組成報價團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的批發性利率。自2007年1月4日正式公布SHIBOR以來,其報價的合理性、穩定性不斷增強,對市場產品定價的指導作用愈益明顯,越來越多的金融產品以SHIBOR為定價基準,以SHIBOR為基準的利率互換等利率衍生產品成交的活躍度不斷加強,這不僅為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成為中國貨幣市場的基準利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為中國人民銀行以利率作為中介目標的貨幣調控機製的改革提供了條件。
2007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新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新的政策堅持了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其調整主要包括四個方麵:一是擴大同業拆借市場參與範圍,新增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二是延長拆借資金最長期限;三是放寬同業拆借限額控製;四是體現市場自律,強化透明度管理,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基本原則、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責任等。可見這一管理辦法既是中國同業拆借市場的製度創新,同時也對推動同業拆借市場以及其他金融市場的改革和發展都起到重要作用。
新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實施後,我國同業拆借市場規模激增。2007年同業拆借市場交易量首次突破10萬億元,此後逐年增長,可以預見,隨著市場成員規模的不斷擴大,製度的不斷完善,市場信息係統服務功能的提高,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必將快速、穩步、規範、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