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貨款到期日企業沒有收到客戶的付款,應該立即著手進行催收。下一步的工作就是選擇恰當的應收賬款回收方式。追討賬款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4種:
1.企業自行追討
企業自行追討,是處理拖欠時間不長的應收賬款的首選方式。可選用的方法有電話收款、收賬信收款和上門追討三種。這種通過雙方協商清償債務的方式主要適用於債權債務關係比較明晰,各方對拖欠債務的事實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情況,而且這種方式簡便、易行,能夠及時地解決問題。
企業自行追討,追賬成本最小,也利於維護雙方當事人的良好業務關係。但自行追討的力度不大,對惡意拖欠客戶的作用不太明顯。
2.委托專業機構追討
如果客戶一再拖欠,企業自行追討一段時間後仍沒有實質性的效果,而又不想馬上訴諸法律時,企業可以委托專業機構代為追討。這些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收賬公司等專業機構。委托專業機構代為追討有以下優點:
(1)加大追討力度。
專業收賬機構具有豐富的收賬經驗和知識,對每一類的拖欠都會製定一套有效的措施,靈活性強,手段多樣化,對客戶的壓力逐漸增加。無論是在追討形式和實際追討效果上,還是對債務人的心理壓力上,有遠遠大於企業自行追討的力度。
(2)節約成本和費用。
企業在產生逾期賬款拖欠後,已經負擔了相當大的損失,從心理上說,就不願支付過多的追討費用,造成更大的損失。而專業收賬機構除收取小比例的手續費外,一般都采用“不追回賬款,不收取傭金”的收費政策,這對客戶來說,是一種減少損失而又不必冒額外損失的風險的方法。
(3)有利於維護客戶關係。
委托專業機構收款,由第三方與客戶進行溝通、交涉,雙方貿易糾紛並沒有公開,較之訴訟等造成與債務人關係惡化的法律手段,不嚴重損害買賣雙方的合作關係,便於日後與客戶修複業務關係,為將來的再次合作留有餘地。
3.仲裁追討
此方式適用於雙方糾紛導致的賬款拖欠。申請仲裁有以下好處:
(1)程序簡便。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度,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裁決自做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製執行力。因而仲裁程序簡化,審理時間較短,爭議解決的效率提高。簡易程序由獨任仲裁員審理,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小額爭議自動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大的案件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充分自治。
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權,包括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仲裁規則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
(3)易於執行。
1958年聯合國在紐約通過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項普遍接受的、簡便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製度。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締約國的仲裁裁決能直接申請在145個締約國法院予以強製執行。
(4)為當事人保密。
仲裁審理不公開進行。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許,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仲裁程序及裁決不公布於媒體。另外,裁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與訴訟相比,仲裁避免了繁雜的程序和巨大的成本,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能夠盡快解決問題。但它僅適用於雙方都自願以仲裁解決問題的情況。
4.訴訟追討
通過法律訴訟收回應收賬款,由於程序複雜,通常要拖一年或者半年以上,與其他方式相比效率最低;同時,這也是衝突性最強的方法,會導致與客戶關係的完全破裂;訴訟的法律費用很高,而且隨著時間增加,沒有確定數目。
但通過法律訴訟收回應收賬款的優點也是明顯的,就是說它具有強製性,可以用法律的威嚴強製不遵守信用規則的客戶承擔其所應盡的義務。法律訴訟是企業為收回欠款所作的最後努力。當企業與客戶發生債務糾紛,協商、調節無法達成一致,或者雙方不願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客戶無理拒不付賬時,企業可訴諸法律解決。
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客戶欠款的金額、拖欠時間、客戶情況、專業機構收費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有針對性的、恰當的回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