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舞弊的特點
(1)舞弊行為人主觀上是有不良動機的、故意的、有預謀的。
尤其在當今日益激烈的商業競爭中,行為人由於種種目的以滿足自己或企業的私欲,而做出謊報重大財務事實的不誠實行為。
(2)會計舞弊一般會導致企業最終會計信息被歪曲或被掩蓋,與客觀事實不符。
結果造成舞弊人受益、舞弊企業受益或領導受益,而嚴重侵害了企業自身、企業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和股東權利。
(3)會計舞弊一般是“地下”的。
行為人以種種伎倆予以粉飾、掩蓋,這使經濟業務嚴重失去了本來麵目,使局外人難以發現。
(4)會計舞弊有些是個人行為但更多的是團夥行為。
如企業領導
為了騙取上市公司資格而授意財會人員虛列收入、少計費用等,或某些企業為偷稅漏稅而隱瞞收入、多報費用等。
(5)會計舞弊一般後果比較嚴重。
往往會導致企業財產受損、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收流失等經濟後果,而且它一般與經濟違法、犯罪行為伴生。
會計舞弊行為不僅為了自身的隱蔽性而經常變化形式,並且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發展,舞弊的形式也會有所變化和發展。
目前,由於各種經濟監督部門基本上對企業每年都要進行檢查,而且企業也加強了自身的防範,因此,會計舞弊行為主體在違法違紀行為上采取了更加隱蔽的形式,欺騙性更強,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1)弄虛作假越來越複雜化、多樣化。
目前,新的會計與稅收製度不斷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減少了利用會計賬戶進行欺詐和舞弊的可能性。
但是也應清楚地看到,我國目前的會計與稅收製度尚未真正與國際慣例接軌,還存在一些漏洞,會計主體自我設計的增加,從一定意義上講也促成了做假賬的動機與機會。
新會計製度、新稅製的實施,盡管消除或減少了一些特殊形態的假賬,但是由於記賬規則的不斷複雜化,新的會計科目的產生使得一些人可以有更大的空間進行會計舞弊和欺詐。
(2)造假的手段不斷翻新。
在新的經濟環境下,造假的手段也在不斷翻新,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①造假手段複雜化。
過去造假者往往是在賬上做些手腳,如塗改、偽造憑證、單據,毀棄、轉移賬目等,現在則利用假發票,或者以加班、獎金、回扣、提成等各種名目進行貪汙、受賄。
②以合作的形式掩蓋違法犯罪行為。
隨著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有的企業借聯營之機鑽空子,或以橫向聯營為名,渾水摸魚,慷國家之慨,中飽私囊。有些串通個體戶,以簽訂生產、維修合同的形式,貪汙本單位公款或收受賄賂。
③抵抗查處能力不斷增強。
查處與反查處,一直是相對抗的。由於造假的構想不斷更新,所采用的手段也不斷變化,財務造假的行為人反查賬的意識也在增強。
例如,由於企業內部加強監督,企業外部也定期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所以某些造假者為了達到造假的目的,憑借僥幸心理,采取少次數、大金額的作弊方式,以縮小目標,減少影響。
(3)造假違紀由明轉暗呈“隱蔽性”。
隨著經濟監督的不斷深入和製度化,一些企業的內部違紀問題由明轉暗呈“隱蔽性”。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①由賬內轉向賬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