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3 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的理論分析(1 / 3)

5.3.1 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界定與作用

跨國公司超越國界從事國際生產經營活動,必然會遇到一係列與國家和政府有關的問題,從而表現出各種政治行為。從跨國公司的立場出發,為了實現其全球戰略,跨國公司發揮政治影響、政治壓力和政治優勢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才能“取得和保持一個有助於其擴張,抵消其成本開支的國際性網絡”,實現其全球戰略。大型跨國公司通過一係列政治手段達到經濟目的典型案例很多。在此僅舉兩例:

例1.跨國公司利用政府的力量卷入戰爭

大型跨國公司最直接地卷入政治衝突的典型案例是1973年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ITT)利用政府的力量顛覆智利阿連德政府的事件。而在美伊戰爭結束後,隨著戰後重建開始,美國跨國公司對重建合同的爭奪引起人們的注意。參與這種爭奪的有哈利伯頓公司、貝克特爾集團、福陸集團和伯傑集團等跨國公司。尤其是哈利伯頓公司和貝克特爾集團更引人注目。美國現任副總統切尼曾在1995~2000年間任哈利伯頓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在其就任副總統後,仍從該公司領取了近100萬美元的津貼。這家公司也在2000年從政府手裏拿到了價值幾十億美元的一份恢複伊拉克的油田合同。另一家跨國公司———貝克特爾集團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同政治關係最密切的工程重建機構之一,是美國最大的承包商,也是重建伊拉克的工程合同的主要投標商之一,前國務卿喬治·舒爾茨是該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2003年4月17日,美國國際開發署(USAD)指定貝克特爾公司負責伊拉克首都巴格達的建設工程,要求在18個月完成電力、供水、道路、橋梁、醫院、機場和碼頭的緊急修複,並給予總金額為6.6億美元的建築合同。更有甚者,在戰後重建名單中顯現的美國公司全部是布什總統競選連任的政治捐款人。說明了這些跨國公司與政府之間的千絲萬縷的聯係,跨國公司卷入了國家內外政策的本質。

例2.。利益集團推動美國製定汽車進口配額

在過去的30年裏,美國汽車工業麵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1965年進口車僅占美國國內銷售的6.1%,到了1980年這一比例激增到28.8%。當年美國國內汽車產業的投資得到的利潤率是-9.3%。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日本汽車以高質量和低價格占領了美國國內市場,1980年一年的日本對美國汽車出口就達250萬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汽車產業利益集團通過遊說,說服美國政府在1981年與日本談判一項自主出口限定協定。自主出口限定將日本對美國的汽車出口限製在每年168萬輛,其理由是,配額會給美國汽車商以時間來改進技術和機器設備,調整他們的工會協定,從而在國際市場進行更有效的競爭。

此項政策的實施結果是:一開始配額使美國汽車工人和汽車產業集團獲利。配額使國內汽車業避免了減少26000個工作崗位。同時由於實行了對日本進口汽車的限製,日本汽車銷量減少,價格上升,在1981~1982年兩年時間內,每輛日本汽車的售價幾乎提高了1000美元。而美國的汽車需求則增加,使得美國汽車每輛價格提高了350~400美元,汽車產業因此獲利,僅增加的利潤大約在9億~12億美元之間。另外,配額並沒給美國汽車業的產業重組帶來幫助,而使美國的消費者蒙受了損失,消費者付出了超過43億美元的代價。日本汽車每年從中獲利20億美元,高於美國汽車工業從價格上漲中的收益。

問題是,這項限製政策並未能阻止日本汽車的進入,雖然進口的日本汽車減少了,但日本汽車在美國市場上的份額卻從1981年的20.5%提高到1991年的30.3%,並在一段時間裏穩定在30%左右。原因是在過去的10年,日本汽車跨國公司在美國國內設廠,在美國生產的汽車大量增加。

以上兩個案例都說明跨國公司在從事國際生產經營中,當跨國公司利益受到來自國外競爭對手或政府規製威脅時,為了維護其在東道國或母國的利益,它們會表現出各種政治行為,采用各種政治手段對政府施加影響,迫使政府做出有利於跨國公司或有利於代表其利益的利益集團的政策,甚至憑借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影響政府的對外政策和幹涉東道國的內政。那麼應如何理解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呢?所謂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是指跨國公司在非市場環境中,為了實現某種在市場環境中無法達到的目標而采取的特定手段。這些手段包括經濟的(政治捐款和賄賂)、政治的(利益集團和尋租)、社會的和文化的。這些行為之所以稱為政治行為是因為:一是行為主體處於非市場環境中。這裏的非市場環境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規製供給的決策過程,這個過程是跨國公司所處的政治市場。事實上,當跨國公司介入政府的決策過程時就是在政治市場從事政治活動的行為。二是跨國公司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如談判、遊說、公共關係、訴訟、賄賂、政治腐敗。三是政治行為直接的目的是獲得公司或利益集團所需要的政治產品——有利於公司的政府政策與法規。

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是其全球戰略的組成部分,或者說是實現其全球戰略的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上述兩個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典型案例,揭示了跨國生產當中政治行為至少起到了如下作用:

(1)對付東道國政府的規製。跨國公司可以改變對投資地區的優先順序,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國家,當麵臨政府規製時,它可以以停止新投資或撤資相威脅。跨國公司還可以通過院外活動、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等手段,迫使東道國就範,達到取消政府規製或修改規製政策的目的。

(2)借助母國政府的力量使世界各國向跨國公司的投資和貿易開放,實現資源在全球範圍內的配置。跨國公司利益與母國的國家利益雖不完全一致,但在一定程度上二者又是互補的。當跨國公司在國外的投資和貿易遇到來自東道國的政治經濟的阻力,僅憑跨國公司的力量很難突破,或突破的成本過高時,跨國公司需要母國政府為其鳴鑼開道,甚至母國政府直接出麵幹預,迫使東道國讓步。而政府也視跨國公司為確立其對世界經濟的控製地位的手段和推行其外交的工具,政府為提高本國跨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服務也是必然的。跨國公司與母國政府間利益上的互補關係在美國政府與美國跨國公司之間表現得尤為明顯。

(3)利用政治行為實現跨國公司的長遠利益。跨國公司是一個以全球戰略為中心追求母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組織,為了實現其長遠利益,政治行為並非權宜之計。由於政治策略和政府的跨國公司政策都涉及母國、東道國和跨國公司三方,所以跨國公司除了利用母國對東道國施加壓力外,有時也借助東道國影響母國的政策。由於跨國公司的介入,以及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和母國之間表現出的雙重行為,國際關係的內容和性質也由此變得更加複雜化了。

(4)利用政治行為規避國際和國內的政治風險。關於政治風險有許多不同的解釋。一種相對普遍的觀點認為,政治風險是各種政治力量使一個國家的商務環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並將影響某個具體企業的利潤及其他目標的實現。政治風險分為四個要素:不連續性——商務環境的劇烈變化;不確定性——難以預測的變化;政治力量——在整個社會的權力和權威關係;商業影響——顯著影響某個企業的利潤或其他目標的潛在力量(Robock&;Simmonas,1971、1982)。賈尼斯·詹姆斯·米勒和約翰·A·基爾帕特裏克研究了政治風險的來源和形式。他們認為,政治風險往往產生於能夠引起政策突變的主要的基本的政治力量,如國家政權的更迭、政治環境的改變(如國內的叛亂)以及因此引起的政策變化等。例如,限製貨幣的彙出;沒收跨國公司財產將其國有化或與其爭奪所有權份額,單方終止合同等。此外,社會動蕩和混亂也會引起政治風險。跨國公司的國際經營不僅僅麵臨這些國內政治風險,更重要的是還麵臨著國際政治風險。所謂國際政治風險,指的是國際政治局勢發生變化給跨國公司經營帶來的實際的或潛在的損失。這些風險表現為世界格局的變化、地區衝突以及國際關係惡化或外交摩擦等。

無論政治風險來自國內還是國際,都對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構成巨大威脅,或造成損失。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跨國公司會根據政治局勢的變化有目的、有準備、有手段地對東道國及母國的國內各自的政策及其相互關係施加影響,避免風險發生或規避風險,其運用的手段也隨著政治風險的變化而變化。

5.3.2 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方式

概括起來,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一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5.3.2.1 政治談判

這是跨國公司對付衝突和討價還價的手段。政治談判的目的在於與東道國達成協議,避免兩敗俱傷。通過討價還價達成一個妥協的結果,取決於雙方的談判能力,同時也反映雙方各自的經濟實力。

政府與跨國公司間討價還價主要涉及雙方想得到的利益和雙方力所能及的貢獻。政府期望跨國公司通過使用其專利技術和其他產權知識幫助東道國改善國民收入,增加就業,也希望跨國公司能以在當地生產產品替代進口或進入海外市場,從而改善國際收支狀況。這些在跨國公司眼裏是談判中政府討價還價的籌碼。跨國公司的籌碼主要來源於其技術、管理及無形資產的優勢(亦即所有權優勢)。這種優勢不僅是決定跨國公司存在的關鍵性因素,也同時賦予跨國公司強大的市場壟斷力量。加之龐大的生產規模、母公司集中操控的全球運作方式,以及母國政府的大力支持又極大地強化了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政府周旋的地位。這三個因素與所有權優勢結合,使得跨國公司與它們所在的發展中東道國相比,擁有明顯的經濟強權。

麵對跨國公司的優勢,東道國政府也並不是束手無策。正如前麵提到的,政府的談判能力與其對內控製力成正比,東道國政府的討價還價能力取決於四個因素,或者說東道國政府在下麵情況下有比較強的談判力量:第一,比較大的國內市場規模,而且正在迅速擴展;第二,中央政府的權威和控製力;第三,快速的經濟增長;第四,正確的利用外資的戰略戰術。較大的國內市場與快速的經濟增長不僅增加了對跨國公司的吸引力,也大大加強了東道國的談判能力。如較大的市場往往可以容納同一行業中不止一個跨國公司。跨國公司之間的競爭無疑能減少它們的市場壟斷力量,並迫使跨國公司競相讓利於東道國以贏得競爭。而東道國的經濟增長不僅會導致產業結構升級,也會使本土企業在技術管理上不斷進步,結果很可能迫使跨國公司向其子公司轉移更先進的技術。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在與跨國公司交涉時可以避免地方政府為其局部利益而相互競爭,從而減少國家整體利益不必要的損失。而正確的利用外資的戰略和精心設計、靈活操作的利用外資的政策,往往能使東道國的討價還價能力在動態中不斷提高。

東道國政府的談判能力還受產業的競爭程度、技術的可變性以及產品的差異性等因素的影響(Vernon,1998)。如果產業競爭激烈、技術相對標準化或變化不大,產品異質程度不高,東道國政府便有較大的優勢來主導跨國公司;反之,跨國公司的主導談判能力便相對得到強化。

當然,跨國公司與政府的談判的地位和談判的能力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進入東道國之前,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的能力最強,隨著廠房的建造和設備購買、資金的流入,形成了“沉澱成本”,東道國討價還價的能力會逐漸增強,跨國公司對特定地區的熟悉程度加深,對風險的感覺就會減低,它們也可能會讓利於東道國。

5.3.2.2 政治合作

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並不都是表現為衝突,有時也表現為合作,其合作對象包括政黨、政府部門、官僚、宗教團體、當地企業等。跨國公司與政府的政治合作,是為了追求較低的風險和穩定的長期利益。雙方存在政治合作的動機,是因為母國政府或者東道國政府與跨國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共同利益,或者說取決於雙方的目標一致性。在討價還價的談判過程中,目標越一致越沒有必要規定或強製跨國公司按政府的意願行事。

5.3.2.3 政治遊說

主要指跨國公司操縱或收買的“院外集團”政治活動,以影響法律和政策的製定,保護公司的利益。例如,隨著歐洲一體化的深化,歐洲聯盟機構權力增大,跨國公司就通過“說客”左右歐盟的政策。跨國公司等利益集團,委托獨立的事務所或派出自己的代表機構常駐布魯塞爾,以便跟蹤、了解和影響歐盟的決策,維護各大公司的利益。於是,各種遊說性質的谘詢機構便應運而生,它們對歐盟的決策影響很大。

5.3.2.4 政治賄賂

跨國公司的政治賄賂雖然不斷受到揭發和道德規範的約束,但仍層出不窮。政治賄賂有幾種表現:向當局者行賄從而改變法律、法規的執行;收買政府官員,也即公司對法律和政策的收買;政府采購的回扣。如果說政治談判、政治合作和政治遊說三種政治行為方式是合法的,那麼政治賄賂則是跨國公司的腐敗活動。作為醜聞,政治賄賂常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腐敗排行榜”上,可看出一些國家的海外企業行賄意願非常強烈。

國際透明組織是從1999年首次公布行賄排行榜的,2002年度的行賄指數的調查時間是從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之間,行賄排行榜反映的是主要出口國家的公司在新興市場國家行賄的頻度的指數,最高分為10分,即行賄的幾率為零。分數越低,表明行賄越多。所以,公布的行賄指數是評價一國企業在海外行賄意願的重要指標。2000年行賄排行榜公布的指數,是向15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835位商界精英領導人調查後的結果,被調查的15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是跨國公司貿易和投資最多的國家。排名榜無可辯駁的顯示,許多來自世界上最富裕國家的跨國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興市場經濟中以犯罪的手段來贏得合同。

為遏製跨國公司的腐敗行徑,幾年前大多數工業國家都批準了經合組織的《反腐敗公約》,此項舉措的目的是以繩之以法的手段促使跨國公司停止向外國官員行賄。但是,事實是這項公約被束之高閣,它對跨國公司的行賄態度沒有產生約束作用,簽約國家企業海外行賄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以最先通過這類法律的美國為例,與1999年的行賄排行榜相比,到2001年美國跨國公司海外行賄幾率有所提高,在21個國家中僅排名第13,屬於中等偏上水平。正如國際透明組織主席彼得·艾根指出:“世界主要工業國家的政治家和公共官員隻把眼光盯著發展中國家日益增長的腐敗,卻無視自家後院的潰爛,對總部設在這些工業國家的跨國公司的行賄犯罪置若罔聞,最富裕國家的政府對跨國公司踐踏國際公平貿易的行為熟視無睹。”

5.3.3 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動機

跨國公司是經濟行為與政治行為相互交融的經濟組織,其種種政治行為的背後仍然是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也就是說政治行為是為經濟利益服務的。當經濟手段達不到其全球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時,政治手段就變得非常重要了。所以,政治行為作為實現經濟目標的手段,它就成了跨國公司經營和管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5.3.3.1 跨國公司對政治活動的需求

1.政府提供的租金是跨國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資源。

由於企業決策受到政府的巨大影響,這使得企業的管理層對直接參政有濃厚的興趣。跨國公司對於不令人滿意的經濟結果和政治結果可以通過政治過程、市場或兼用兩者進行調整。跨國公司雖不能向消費者那樣直接投票,但是它們可以鼓勵其雇員用特定的方式投票,它們也可以捐助或撤出給候選人、政黨和議會的資金或者成為大大小小利益集團的成員,向消費者一樣導致或規避“搭便車”問題。在一些發達國家,企業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參與政治活動。

在市場調整領域,企業能采取行動購買政府本可提供、但並未提供的物品,甚至也能購買市場替代品。如果跨國公司預期能從政治活動中獲取足夠大的利潤,他們就會從事這類活動,哪怕是違法的。

對與尋利的企業來說不同於消費者的另一種政治調整形式,就是尋租,或為謀求財富轉移的稀缺資源耗費。尋租是試圖利用政治過程,讓企業集團獲得超過它們機會成本的經濟報酬。企業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都會有機會成本,它是在其他最有利可圖的運用中的最大化利益。在完全競爭的經濟中,沒有任何生產要素能超過機會成本,即使能夠存在超額利潤,也會被其他競爭者的加入而消除。所以,企業可能“尋租”也就是試圖通過政治行為獲得比通過市場活動所能獲得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