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政府規製的一般理論
5.2.1.1 政府規製的內涵
關於政府規製(regulation)的理解在不同的文獻中表述不同,《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的解釋是指政府為控製企業的價格、銷售和生產決策而采取的各種行為,如控製定價水平,規定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等。政府公開宣布,這些行動是要努力製止不充分重視社會利益的私人決策,它包括政府為改變或控製企業的經營活動而頒布的規章和法律。
我國學者餘暉(1997)認為規製是指政府的許多行政機構,以治理市場失靈為己任,以法律為根據,以大量頒布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及裁決為手段,對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直接的控製或幹預。
日本經濟學家植草益從廣義的角度定義規製,指出“通常意義上的規製,是指依據一定規則對構成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主體的活動進行限製的行為”。根據進行規製的主體有兩種形式,把規製分為“私人規製”和“公的規製”。前者是由私人進行的規製,如私人(父母)約束私人(子女)的行為;後者由社會公共機構進行的規製,是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機關進行的對私人以及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製。
由於政府對經濟主體決策意誌幹預程度、手段不同,政府規製分為“間接規製”和“直接規製”。間接規製不能直接幹預經濟主體的決策意誌,其手段是通過製定法律限製不公平的競爭,完善有序競爭的市場機製。直接規製包含經濟規製和社會規製,具有直接幹預經濟主體決策意誌的特征,主要手段是發放許可證、直接製定各種法律限製。
本章涉及的政府規製主要是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政府)進行的對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的規製,即政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通過許可和認可等手段,對企業的壟斷和競爭、進入和推出、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投資等活動及外部性行為施加影響的特殊行為。
關於政府規製的界定,還需區別政府的微觀規製和宏觀調控。政府的微觀規製是政府職能的內在組成部分,從政府和市場主體的關係上看,政府和企業是相互作用的。規製是政企關係的組成部分。在政企關係上,既有政府的間接的宏觀調控,也有政府直接對企業的規製。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參與和幹預經濟活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政府通過稅收、支出方案和規製來影響市場和企業。政府也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形式介入和幹預經濟。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的增長和穩定、充分就業和分配公平,政府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在宏觀經濟層麵上幹預經濟生活。可見,政府規製和宏觀調控都是政府的經濟行為,目的都是克服市場失靈,創造一個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環境。但是,兩者不能等同。從本質上講,宏觀調控是間接的、總量上的調控,同時借助於宏觀經濟政策作用於市場,通過改變經濟參數,間接影響企業行為。而規製是直接的、各個量上的,它借助於有關法規直接作用於企業,規範、約束和限製企業的行為。所以,政府和企業成為構成現代社會的兩大重要的因素,兩者之間不斷變化和日益複雜的關係,對經濟績效和居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5.2.1.2 市場失靈與政府規製的理由
傳統經濟學的理論認為,政府規製理論依據是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政府規製就是對市場失靈的最通常的反映,即應當采取規製手段來糾正市場失靈。
(1)對壟斷權力的回應。產業組織理論把固定成本和規模經濟視為進入壁壘,但斯蒂格勒和鮑莫爾等人認為,真正構成進入壁壘的(人為進入壁壘除外)是“沉沒成本”(sunkcose)。沉沒成本的顯著的特征在於其“資產專用性”。這實際是壟斷力量的表現,除了人為壟斷因素,更多地表現為自然壟斷。在共用事業、通訊等行業內,有自然壟斷成立的經濟技術理由。在這些行業裏,賦予特定企業的壟斷的供給權,限製其他企業加入,有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同時賦予其收費或價格約定權,就有可能造成價格歧視、尋租等不利於資源分配效率或有損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因而有必要對此類企業實行規製,使其定價維持在社會平均成本的水平。
除了自然壟斷行業以外,在寡頭壟斷性的產業中,跨國公司之間采取的相互觀察、相互依存的寡頭行為,極易造成限製產出,抬高價格的局麵。而且跨國公司的“資產專用性”更強,加之在進入、退出方麵的人為的障礙和產品的差異性都加強了跨國公司寡頭的價格控製力,此時需要政府的價格規製。
(2)外部性的內部化。政府規製是政府直接的幹預一種形式,也是使企業和消費者考慮外部成本和外溢效應的一種方式。政府規製可以使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內部化。如當一種經濟行為出現外部經濟時,即有第三方受益時,經濟行為的當事人的個人收益小於社會收益,這在當事人的經濟核算中無法表現出來。如果缺乏政府規製,在下一輪的經濟活動中,當事人就會減少投資,最終導致社會總收益減少,這也就是第三方受益的社會成本。解決此類外部性問題,明晰產權和製度保證是核心。在這裏,政府的規製行為體現在依據專利法和專利製度,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應用新技術的人向發明人付費的方式,使科技進步的收益部分內部化,使發明者個人收益與創新活動和技術應用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同樣,在存在外部不經濟的情況下,也是通過某種製度安排或提供產權界定,將外部不經濟轉化為企業內部成本。因而,企業外部不經濟的行為隻能由政府幹預或社會管理來解決。
(3)信息偏在的補償。在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需要政府規製,以降低獲得信息的成本。政府可以采用兩種規製方式,一是提供相關信息,或要求經營者提供這些信息。二是建立或實施質量標準和發放生產許可證。因為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具有評價不同產品成分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
(4)風險。信息的不充分性會產生不確定性,它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如在對市場前景預測時企業不具備充分的信息,往往回避風險性大的投資。但從社會經濟方麵看某些應擴大投資,但又充滿較大風險的事業領域,投資並沒能達到社會所需的水平,造成各部門之間的投資不平衡。因此,為了使生產、交換和消費這一經濟循環順利運行,政府對具有較大風險的事業領域采取某些規製是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市場失靈的存在隻是為政府規製提供了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政府的規製也要付出成本,可能是很高的規製成本,以致超過規製帶來的收益。況且規製者也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規製的政策可能是次優的,也可能出現失敗。這要求規製的製度設計應該更完善。正如配爾茲曼(S。Peltzman)指出的:“市場失靈的存在不是產生規製需求的充分條件,因為取得規製的社會利益目標必需的機製不能被忽視。”
有些學者還運用經濟學的基本範疇和方法分析規製的理由,指出政府規製不隻是可以起到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的作用,而且還在於它是整個經濟體係的一個內生變量,是規製的供給和對規製的需求相互作用的結果(陳富良、萬衛紅,2001)。
5.2.2 跨國公司對政府規製的反應
5.2.2.1 公司利益與國家利益的衝突和協調
跨國公司與政府的關係,一直是跨國公司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跨國公司與政府的關係,經過了20世紀中期以前的單一雙向關係,即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政府的關係為主;到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兩層雙向關係,即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政府、跨國公司與母國政府的關係為主的兩個階段。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跨國公司的行為究竟會給國家利益的實現帶來何種影響呢?
經濟全球化的實現主要來自兩個主體的推動:民族國家和跨國公司,兩者從本質上就是國際範圍內的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國家(政府)和企業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組織形式,都有著自身利益的追求,且都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與跨國公司不同的是,政府作為國家的代理人所追求的利益可分解為經濟利益、文化利益和政治利益。對政府來說,經濟上總是追求一定時期國民收入的最大化、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政治上追求國家安全、國家國際地位的提高等。所以,政府的目標中不僅包含經濟目標,也包含政治目標、社會目標,形成一個多重的目標體係,其目標選擇的價值標準是以國家利益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