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2 跨國公司與政府規製(2 / 3)

跨國公司是營利性組織,全球為中心的母公司利潤最大化是其根本利益,也是其追求的目標。跨國公司通過資本和商品的跨國流動將母國與東道國聯係在一起,它既是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的橋梁,又是相對獨立於母國和東道國之外的、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國際關係行為主體。與國內企業不同,跨國公司在跨越國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必然受到三方麵的約束:既要迎合母國的需要,又要兼顧東道國的利益,還要遵照國際慣例。換句話說,跨國公司是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母國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見,跨國公司和政府是兩種不同的利益主體,由於追求目標的差異而導致兩者之間利益上的矛盾,乃至衝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也引發了政府與跨國公司之間的控製與反控製。

從跨國公司母國利益的立場看,跨國公司的企業戰略與投資政策常常與政府的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發生矛盾,尤其是跨國公司自主決策的全球經營活動有時往往違背母國政府根據政治、經濟、軍事等多種因素而製定的發展目標,甚至有擺脫母國的控製的傾向。如跨國公司大規模的輸出資本,使本國同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麵臨資金儲備和技術後備不足的問題;跨國公司的資本大量流入擁有廉價資源的國家和地區,大批企業遷移國外,使母國經濟變得更為脆弱,甚至造成母國國民經濟空洞化;跨國公司海外子公司向母國擴大出口引起母國國際收支的惡化,以及跨國公司經營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內政治力量之間的關係以及政治均衡,等等,都會促使母國政府製定政策對跨國公司進行規製。

至於對東道國,傳統的一般解釋是跨國公司要的是東道國的資源和市場,東道國要的是跨國公司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製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協議,從而達到相互補充,各取所需的雙贏目的。但是現在有個值得關注的發展趨勢是:知識產權的全球同一性已得到各國政府的認可,以信息為基礎包括創新的生產技術、營銷技能、商標、公司形象、內部管理技能和新的組織結構在內的無形資產進入國際流通領域,實際上已確立了資本是無國界的。東道國不顧跨國公司帶來的這一係列挑戰而繼續爭相吸引並準許其進入,其奧妙在於跨國公司所帶來的根本和長期利益,如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得到的生產率提高的好處,主要緣自無形資產。而跨國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的深層的和持久的原因也在於擴張公司的無形資產,使其創新產品以內部交易形式做到國際化。正是無形資產構成跨國公司和本土公司雙方利益的交集,盡管雙方有種種利益衝突,無形資產市場國際化利益卻使雙方長期地聯係在一起,認識和充分利用這種潛力則無輸方,雙方將都是贏家。跨國公司的無形資產和當地經濟資源相結合,並形成協同力量導致雙方得益,這是完備投資環境的標誌,也將激勵跨國公司直接在東道國設立分公司。

盡管引進外國直接投資對東道國是有利的,然而,這並不等於追求利潤的目的與促進發展兩者間就可以並行不悖。跨國公司顯然更關心的是前者,而東道國則更關心後者,由此影響了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之間的相互關係。跨國公司的大量介入可能會對東道國的經濟獨立、就業、收入分配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麵產生消極影響,且東道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之間也經常存在矛盾,所以各東道國政府一般對跨國公司實行兩類規製:一類是對知識、資本和管理等要素的所有權比重的限製。如利用當地要素的比例要求、股權比例要求、禁止外資參與的部門及技術轉讓等要求、甚至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國有化和剝奪等。另一類是對跨國公司行為的某些特定方麵的限製。如申請進入時嚴格的審批手續;在當地籌集供貨、最終產品和出口市場的控製、轉移定價、利潤和資本彙出的限額等。以上這些政策安排和政府行為,顯然製約和影響跨國公司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

因此,無論是母國政府還是東道國的政府為實現國家政治經濟目標對跨國公司的規製是客觀存在的,這是不同的行為主體由於追求利益上的差異帶來的必然結果。

5.2.2.2 跨國公司對政府規製的反應

麵對政府的控製,跨國公司可選擇的策略有兩種:一種是約束自己的行為,使其符合政府利益和社會目標;另一種是運用政治經濟等各種手段規避政府的控製,或將政府的影響降至最小。究竟跨國公司采用何種策略應對政府的規製,或者政府對跨國公司的規製在多大程度上收效,取決於兩者之間的討價還價的談判能力。

談判是跨國公司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的一般形式。跨國公司從進入階段到結束與合作和退出,都需要和政府不斷的談判。談判的頻率和深入程度取決於政府規製的程度和跨國公司對政府規製的反應程度。政府在談判中的實力地位可以用一個相關函數模型表示:

G=C(M,RM,L,K)/D(T,MG,R,E)

其中:G表示政府的控製力;C表示對內的控製力(M——市場;RM——原材料;L——勞動力;K——資本);D——對外依賴(T——技術水平;MG——管理技能;R——資源;E——設備)。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政府的談判實力G與對內控製力C成正比,而與其對外依賴關係D成反比。即政府的對內控製力越強,談判實力越大;反之,政府對外依賴程度越大,談判實力越小。對跨國公司而言,情況正好相反。在政府的談判力量很強或跨國公司之間競爭激烈時,跨國公司會采取主動與政府合作或做出一些妥協,並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約束公司的市場行為的策略。反之,跨國公司將利用各種方法規避政府的控製。

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對外直接投資的先後順序,將資本投入政府幹預最少、投資效率更高的國家和地區,有時甚至以采取停止新投資和撤資的方法相威脅,迫使東道國政府放寬限製的政策。跨國公司還常用轉移定價的方法將企業利潤轉移至稅收較低的國家和地區,以逃避稅收高的國家政府的規製。除慣用的經濟手段之外,跨國公司的特殊性還在於其政治行為也成為規避政府規製的方法。憑借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跨國公司利用政治手段影響母國對外政策和東道國政府的決策過程,將政府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改善自身的經營條件和投資環境。正如美國的波音公司在每生產5架商用飛機就有一架銷往中國的情況下,自然對美中關係發展極為關注,並試圖使美國政府采取較為積極的對華政策,延長中國的最惠國待遇。所有跨國公司的這些活動會對母國和東道國的決策過程產生影響,最終保障其全球生產利潤最大化的公司利益的實現。

政府以往對跨國公司的控製,是以迫使公司采取一係列新的投資安排和經營結構以滿足政府要求為主。但事實證明這種做法使政府的規製成本過高,它往往因跨國公司投資的初始意願受到傷害而釀成跨國公司要麼采取拒絕在政府的控製下投資,要麼雖不放棄投資意願,但采取改變經營形式和經營方式,從而達到規避政府控製的結果。無論何種結果都使政府原本能獲得的技術、管理知識、商業經驗乃至稅收等收益因此而受到損害。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政府對跨國公司的規製策略做了調整,即更好的采用所謂驅動型的政策。驅動型政策的實質是建立在對跨國公司內部化市場結構的正麵估計,承認跨國公司擁有強大的資源優勢的基礎上,采取了更好的利用跨國公司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盡可能降低其負麵影響的政策措施。各國政府對跨國公司策略上的轉變,集中體現在對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采取的日益自由化的政策上。(1)更為廣泛地開放保護性或壟斷性的投資行業和業務領域。跨國公司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的投資協議不斷增加,涉及範圍不斷擴大。(2)采取更為地區化的政策協調。如區域性經濟組織內各成員國共同遵守的政策框架。(3)投資保障和投資促進的形式多樣化。這些策略和政策上的變化,表明各國政府和跨國公司之間的關係,較之過去有明顯的改善,雙方之間的利益衝突正在由於雙方的相互需要而趨於緩和。

導致政府和跨國公司之間關係變化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全球化中跨國公司與政府地位的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政府利益和跨國公司利益關係的調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經濟市場化和市場經濟全球化兩種趨勢同時發展,相互聯係和相互促進,形成由國家、地區、全球三個不同層麵組成的當代世界市場體係。各國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紛紛放鬆對國內經濟生活的管製,以更加開放的姿態積極參加國際分工,融入世界市場,推動本國經濟與世界市場的接軌。這種國際經濟的大背景,為跨國公司的發展提供了絕好的時機。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展開的直接投資,超越民族國家界限的跨國生產經營活動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微觀力量,而且使世界性的生產體係的形成成為現實。經濟全球化把部分權力從國家轉向市場,從政府轉向企業。蘇珊·斯特蘭奇從其創立的安全、生產、金融和知識四種結構性權力說出發,認為跨國公司掌握了生產結構的三個關鍵因素,即技術、資本和銷售網絡,這意味著跨國企業可以同國家一道對民族和全球經濟過程發號施令。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中,經濟發展是世界各國的頭等大事,發展經濟本身也是政治,經濟的好壞成為各國領導人成敗榮辱和政權能否堅持的關鍵,國家經濟實力的強弱直接關係國家主權的完整和尊嚴。政府是國家的代理人,要贏得別國對其權威的承認和尊重,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是不可能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一批到國際市場上競爭的大企業,該國很難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因此,母國政府同本國的跨國公司討價還價,東道國政府與前來投資的跨國公司之間的權力製衡都是現代國際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