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住宅市場高房價的對策(3 / 3)

最後,實現住宅市場價格的整體穩定是以空間換時間的策略性手段。中國的城鎮住房製度改革雖然借鑒了歐美國家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然而由於中國特殊的國情限製,設想的製度安排在付諸實施時,市場化的部分取得了較大的成功,行政色彩較濃的部分則停滯不前,導致在中國住宅市場上,高收入階層取得了絕對的市場影響力,他們囤積居奇,通過住宅投機大肆掠奪社會財富,中低收入階層則在高房價的重壓下苟延殘喘,成為“房奴”。改變現有的住宅市場供求現狀,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會遇到既得利益階層的強烈反抗,實現住宅市場價格的整體穩定,有利於以空間換時間,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創造條件。

三、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

當前中國房價高企有特定的曆史因素在發揮作用。一方麵,在強大購買力的支撐作用下,中國優質住宅的價格走高是應該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麵,受土地財政的影響,中國普通住宅的市場價格確實超出當前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尤其在大城市),因此又需要將虛高的房價適當降下來,以便與人們的收入水平相稱。中國1998年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最大失誤在於將普通住宅而不是將優質住宅作為政府牟利的對象,忽視低收入階層的住宅保障需求,強行將他們驅趕到商品房市場。在中國當前住宅市場上,可以形象地用一句話來概括,這就是“政府是東家,開發商是白手套,銀行是寄生蟲”,他們憑借土地的壟斷使用權,以住宅為工具,共同瓜分消費者口袋裏的最後一塊銅板。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宅問題,實際上就是解決保障性住宅的供給和分配問題,而這離不開保障性住宅產權的重新安排,即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

首先,保障性住宅包含大量社會福利,其分配不能簡單地依據貨幣購買力的多少。保障性住宅保障消費者最基本的剛性住宅需求得到滿足,它與消費者購買力的大小無關,隻與消費者個體是否存在有關。保障性住宅的分配遵循保障原則,而不是經濟原則。保障性住宅包含大量的社會福利,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在住宅市場上隨意轉手。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更有利於滿足中低收入階層的居住需要。

其次,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有利於遏製住宅投機行為。住宅供給需要消耗大量的經濟資源,住宅的地基供應也受到很大的限製,這使得住宅的供給彈性較小。一旦住宅市場出現投機行為,投機性的住宅需求即使規模很小,也很容易在短期內將住宅市場價格炒到很高的水平。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有利於遏製住宅市場的投機行為,避免保障性住宅的分配和生產受到不應有的幹擾。

再次,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可以避免或減少國有資產流失。1998年中國城鎮住房製度改革,計劃中的租售結合演變為現實中的單方麵出售,上演了一場體製內居民瓜分國有住宅的狂潮,權力、金錢大肆介入,所有待售住宅幾乎都以保障性住宅的麵目標價,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理論上看,保障性住宅從生產到分配,在不同程度上都與市場保持著相當的距離,采用行政定價的方式出售隻能有一個結果,那就是賤賣。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隻讓渡使用權,保留國家的所有權,有利於將地價上升的好處全部保留在政府手裏,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最後,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有利於降低住宅金融的係統性風險。住宅市場的融資風險主要來自於普通住宅。一個社會,貸款買房的中等收入階層比重越大,首付率越低,住宅市場的係統性風險也就越大。降低保障性住宅的流動性,將其與市場適度隔離,客觀上將降低保障性住宅的貨幣價格,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等於變相地提高消費者的支付能力,提高消費者的首付率,從而降低住宅市場的係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