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種族歧視一直持續到上一世紀末,“白種人”自命高人一等,向來都是歧視有色人種的。而在南非的華人僑民也遭受了近一個世紀的屈辱和苦難。在“弱國無外交”的那個年代,沒有國家撐腰,流落異鄉的僑民也就毫無尊嚴。
在1902或1903年左右,南非殖民政府就曾經立有亞洲人不準帶妻子入境的條例。還訂明本人離境,一年之內即須返回,否則不準入境。並且規定有色人要領身份證。這種身份證和非洲人的通行證一樣,每天都要掛在脖頸上,形同狗牌,這一規定引起華僑的強烈反對,華僑稱之為“狗紙”。當時該地還有20多萬印度人,同樣受到歧視,於是中印僑民聯合起來,共同反對種族歧視,向南非殖民主義者作鬥爭,當時聘請的律師就是印度的甘地。由於中印僑民堅決拒絕登記,南非殖民當局不得不作退讓。將是項條例修改為:取消出入帶“通行證”的規定。可以帶妻子入境,但子女仍限定在16歲以下方可帶入。離境重返時間亦延長至三年。
南非的種族歧視可以說是無所不包。殖民主義者劃定區域給有色人居住。特別是對黑人,每天工休時都要回到離市區10餘裏的特區去居住,晚上不能出來。對於華僑經營商業限製也多,營業執照不予多發,極力限製華僑在商業上的發展。有色人不能進入白種人的戲院、酒吧、餐室,連公共汽車、火車、電車,以至公共廁所都有所區分。苛律如毛,當地華僑身受其苦,當然十分希望祖國能夠真正強大起來,愛國心也就十分強烈。
南非四省,各有不同的種族歧視的規定。開省、那旦省規定華僑不能開酒店,隻能向白人經營的酒店買酒飲。而杜蘭斯畦省更借口有色人種酒醉後易滋事(其實飲酒滋事最多者為當地白人),規定有色人不準飲酒。華僑有喜慶事要宴飲的,必須通過中國領事館才能買到酒。遇有節日華僑會館要宴飲時,隻好用錢買通警察局,少加幹涉。華僑中有嗜飲者,則要找白人朋友代為買酒。平常三五知己欲作小酌時,到了酒家隻能以大碗盛酒,以調羹舀酒而飲,狀似喝湯,不能用玻璃杯舉杯暢飲。有色人飲酒被抓到,就要罰作苦工去打石。因此華僑稱飲酒為“來打石”。
就是旅行,也有許多不便。居於本省的華僑,可以在省境內旅行。如果越省則須先向“移民局”報告,允準後才能過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各省還有所謂“外僑登記局”.越省旅行,要同時向這個局申請登記,多辦一層手續。
坐火車也要隔離(中國的領事官或領事館人員以及教師,有當地“鐵道部”發特許證明者,則可與白人同坐一廂火車)。許多華僑因事外出過埠,多設法自己開汽車前往,或借親友汽車前去,非不得已不坐火車。
死人墳場也要隔離。華僑在當地死亡,隻能葬在華人墳場.不能葬入白人墳場。而華人的墳場多是從黑人墳場中劃出。
南非的種族歧視在婚姻方麵的規定各省有所不同,杜蘭斯畦省不準有色人種與白人結婚;而那旦省、開省則準許白人與中國人結婚,卻不準白人與黑人結婚。約翰內斯堡的華僑要與白人女子結婚,須先偕往那旦省或開省舉行婚禮,然後才可以帶回該地居住。至於白人與黑人相戀者,如果女方是黑人,則例不過問。反之如女方為白人者,則黑人男子必會被捕,指為“侮辱白種人”,慘受電鞭鞭打的毒刑。種族歧視者毒工心計,先將受鞭者打一次,待其傷勢將痊時再打一次,如是反複鞭打,使受害者延長痛苦時間,實在慘無人道。
1907年,印度“聖雄”甘地開始組織反抗南非種族歧視的非暴力鬥爭,僑領梁佐鈞帶領華人參加了這場轟轟烈烈的鬥爭,不少華人因此被捕入獄。因不明真相而誤循苛律的周貴和,在得知自己的所為“不特一己羞辱且辱及國家”時,不惜以死明誌,在約翰內斯堡博拉姆方丹,至今還矗立著一座高高的“周烈士墓”。
辛亥革命前南非華僑因為留有長辮,白人侮辱華僑,稱長辮為“豬尾”。華僑身受其辱,每將辮子盡量剃少,隻留一象征性發腳縛成小束,戴上帽子,以作遮蓋。因為回國無辮子則被清廷指作犯罪,華僑才想出這個辦法。當同盟會在當地成立後(約在1909年),華僑即群起剪辮,毫不可惜。和其他各國華僑比較,南非華僑剪辮子算是先走一步的。說明了南非華僑受種族歧視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