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下篇(7)(3 / 3)

甘肅除漢族以外的54個少數民族中,有的民族是幾乎全民信教的,有些民族的宗教文化因富有特色而為學界所矚目,如藏族的藏傳佛教。與此同時,各民族至今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淵源於古老的原始信仰、內容繁複的民間信仰,並且這些信仰仍然深深地影響各民族的日常生產生活,成為少數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也具有其獨有的特點。

第一,宗教文化是甘肅少數民族文化的基本構成。美國著名的宗教學家保羅·蒂利希說過:“作為終極關切的宗教是賦予文化的意義的本體,而文化則是宗教的基本關切表達自身的形式的總和。簡言之,宗教是文化的本體,文化是宗教的形式。”甘肅少數民族的一個首要的特征就是其全民信仰某種宗教。因此,宗教生活就成為其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就使得甘肅少數民族文化帶有明顯的宗教性特征。因為宗教為其信徒提供了最基木的價值觀念。這些價值觀念往往成為信教的民族成員進行認知、形成民族情感和產生民族評價的重要心理基礎。因此,受這種宗教文化影響的甘肅少數民族大都相信超人間的理想世界的存在。他們以一種超人格的力量來寄寓自己的人生幸福,有著把自身奉獻給他們所信仰的神秘力量的真誠願望。這種強烈的宗教性使少數民族宗教文化呈現出一種超乎現實的理想。

甘肅民族地區是兩大世界性宗教伊斯蘭教與佛教盛傳的地區。聚居在這裏的回、藏、東鄉、保安、蒙古、撒拉、哈薩克等少數民族多是全民信,其中回族、東鄉、保安、撒拉、哈薩克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藏、蒙古、土、裕固等民族信仰藏傳佛教(俗稱喇嘛教)。宗教與甘肅各少數民族關係因其結合時間、程度、方式的不同,體現為三大類型:第一類是蒙古族為主。宗教在其民族最初曆史階段作用不大,但後來隨著宗教傳播及其與政治勢力的密切關係,逐漸改變了整個民族的心理狀態和民族意識,使之符合新的宗教觀念。第二類是藏族。自七世紀以來,佛教就逐漸開始在藏民族的思想意識和生活習俗中占據主導地位,隨著政教合一體製的建立,宗教滲透於藏族社會生活各個方麵,成為藏文化體係的主導。第三類是回、東鄉等族。宗教在這些民族的形成中起過重大作用,宗教規範與民族的共同性緊密融合為一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伴隨著政教分離及宗教封建特權和剝削製度的廢除,宗教的社會功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它主要成為甘肅少數民族的信仰和精神寄托,成為一種生活習俗,因此,宗教作為一種製度雖然消失了,但作為一種信仰,它對甘肅各少數民族的思想意識、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和行為規範仍具有很大影響力。

第二,伊斯蘭教、佛教與漢文化三大板塊並存博弈的宗教文化格局。伊斯蘭教在甘肅的每一次重大擴展都有政治勢力的輔助。從唐天寶年間中亞戰爭到喀喇汗王國興起與擴張,從成吉思汗的蒙古鐵騎到阿古柏政權的洋槍洋炮,伊斯蘭教的傳播激起的文化衝突是最為激烈的。它構成了三大文化板塊博弈格局中的“西傾”力量。佛教自七世紀從印度傳人藏區後,在和當地原始宗教笨教的結合融化後形成藏傳佛教,並先後出現很多教派。15世紀青海出生的宗喀巴創立的“格魯派”(俗稱黃教),在蒙古族軍事力量支持下相繼取得在青、康、藏等地區的統治地位,明、清政府也對其極力扶植。藏傳佛教構成三大文化板塊博弈格局之“南傾”力量。漢文化從公元二世紀漢武帝出兵匈奴開始,便隨著中央政權的西進而逐步擴大其在西北的輻射及滲透範圍。漢文化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始終保持著兼容並蓄的消化力,雖然曆史上中原政權與西北少數民族關係因政治、軍事和民族等因素影響而時好時壞,時斷時續,但漢文化與各少數民族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卻構成了西北與中原地區最為牢固和持久的聯係紐帶。漢文化是三大文化板塊博弈格局中的“東傾”力量,為維護民族團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總之,這三大文化板塊都遠離其文化發祥地而使甘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具備了邊緣性文化群落的特征,因此其文化發展與傳播包含了更多的政治和軍事內容。而且這三大文化板塊間以及各板塊內部派係形成的次文化圈,構成了甘肅少數民族交流及衝突的文化單元。這種衝突與博弈的直接後果就是文明的整合與民族的融合,並逐漸向以漢文化為紐帶的格局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