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二種計算方法:
為確保報價準確,小李又用成本+費用+利潤的方法將含傭價和CIF價重新核算一次,結果如下:
FOBC3%=實際采購成本+國內費用+國外費用+傭金+預期利潤
=1.5934+0.1667+FOBC3*1%+FOBC3*3%+FOBC3*10%
=1.7601+FOBC3%*14%
兩邊移項得FOBC3%=2.0466美元/把
CIF報價=實際采購成本+國內費用+國外費用+預期利潤=1.5934+0.1667+0.15+CIF價*110%*0.2%+CIF價*1%+CIF價*10%
兩邊移項得CIF報價= 2.1515美元/把。
以上兩種算法所用公式都是教科書上的經典公式,計算過程也沒有任何錯誤,為什麼會出現兩種不同的計算結果並且第二種算法所得結果都大於第一種算法所得結果呢?
二、外貿報價中的兩個誤區問題
(一)含傭價的計算
大多數外貿教材中都將含傭價的計算用公式表示,即含傭價=淨價/1-傭金率,在多數情況下該公式都適用。比如:某商品對外報USD150 PER PIECE FOB SHANGHAI,現改報FOBC5%價,則FOBC5%=150/1-5%=157.89。在這種情形下,出口方對外報價157.89美元/件,支付中間商傭金7.89美元(157.89*5%=7.89),淨收入150美元/件不變(157.89-7.89=150),或者由進口方向出口方支付150美元/件,再支付中間商7.89美元/件,總之,這種計算方法保證了出口方的收入不變。
上述兩種計算方法,即成本+費用+利潤的方法和含傭價=淨價/1-傭金率的方法都是價格核算的基本方法,出現計算結果不同的原因在於小李在核算含傭價時忽略了兩個條件“銀行結算費用為成交額的1%”和“預期銷售利潤率為10%”。也就是說報價提高銀行結算費用也會提高,並且利潤采用銷售利潤的形式,報價提高預期利潤額也會提高。假定在出口業務中采用信用證結算,以中國銀行作為通知行和議付行,按照中國銀行的國際結算業務收費標準,信用證通知費為結算金額的0.1%,最低500元(人民幣,以下同),最高1500元;修改通知費375元;若加保兌,保兌期三個月以下按0.2%的比例收取,最低750元;審單費為結算金額的0.3%,最低750元;若以該行作為付款行需另收取500元。此外,結算業務下產生的快遞費(約300元)等均需要受益人承擔,上述各種手續費之和約占總金額的1%左右,並且結算金額越低,手續費所占比重越高(需考慮每項服務的最低收費標準),所以若出口金額不大,不推薦使用信用證結算。
正是由於業務員在第一種計算方法中忽略了結算費用和預期利潤的增加,使得計算結果小於實際結果。第二種計算FOBC3%的方法才是正確的,即FOBC3%=2.0466,此處FOBC3%≠FOB/1-3%。至此得出一個結論,含傭價=淨價/1-傭金率這一公式並不是永遠成立,隻有在費用和預期利潤額不變的前提下這一公式才成立。
(二)價格術語之間的轉換
FOB術語下賣方需承擔國內采購成本和國內費用,即所謂的離岸價。CFR術語是在FOB的基礎上加上海運費,即CFR=FOB+F。CIF術語下賣方不僅要承擔FOB下的所有費用,還要承擔海運費和保險費,即CIF=FOB+F+I=CFR+I。外貿教學中通常都是用以上公式來進行三種術語之間的轉換的。
成本導向法不僅適用於FOB術語,同樣適用於CIF和其他貿易術語。所不同的是,在CIF術語下,費用不僅包括國內費用還包括國外費用,而國外費用又包括海運費和海上保險費。所以在核算CIF報價時用FOB加運費和保險費或者用成本加費用加利潤的方法都是正確的,但是為什麼本文的案例中小李用這兩種方法卻得到不同的計算結果呢?原因是他犯了與核算含傭價時同樣的錯誤,忽略了不同貿易術語下結算費用和預期利潤額的不同。小李在第一種方法中隻是在FOB的基礎上加上運費和保險費,卻沒有注意到國外費用的一部分也就是結算費用的增加,事實上結算費用增加額應為(CIF價-FOB價)*1%。另外由於案例中的利潤率以成交價為基數,那麼貿易術語不同時,預期利潤額也是一個變量。所以CIF=FOB+F+I+(CIF-FOB)*1%+(CIF-FOB)*10%,用這種方法得出的結果與成本導向法得出的結果是一致的,都是2.1515美元/把。綜上,CIF=FOB+F+I這一公式並不永遠成立,隻有在費用和預期利潤額不變的前提下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