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險責任的劃分及處理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戶豔輝
保險期間(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保險人隻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或事件承擔賠償或給付的義務。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間是海上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條款都對保險期間做了明確的規定。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是我國對外貿易中最常見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三種保險條款對保險期間的規定不盡相同,本文加以比較,以期更加準確的界定不同條款下保險人賠償責任界限。
一、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概述
英國是最早製定海上保險條款的國家。1912年,倫敦保險協會根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1779 年英國國會確認的“勞埃德船、貨保險單”,製訂了倫敦保險協會條款, 經多次修訂後於1963年1月1日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完整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為了適應國際航運和貿易的發展,倫敦保險協會在1982年對1963年條款做出重大修改,即ICC1982。26年後,倫敦保險協會條款被再次修訂。2008年11月24日,聯合貨物保險委員會(Joint Cargo Committee)公布了新的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對ICC1982條款進行了一些合乎時宜的改變,於2009年1月1日生效,即ICC2009。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其海上保險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占有重要地位。1898年,美國成立了海上保險人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AIMU),其下設一個“貨物委員會小組”(Sub-committee of the Cargo Committee),專門製定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該委員會小組分別在1949年2月和1966年1月推出了保險條款版本,均采用單一貨物保險條款的格式,其結構比較鬆散。2004年,美國海上保險人協會推出了新的“2004年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即AICC2004,將保險條款進一步劃分為四套貨物保險條款供被保險人按實際需求選用。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主要使用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條款和英國保險協會條款。196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基本全麵引用倫敦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基礎上製定了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國保險市場首次使用了自己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1963年條款經過1972年4月和1976年1月的兩次修訂後,於1980年再次修訂,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即CIC1981,最終確立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條款在國際海上保險中的地位。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製定和調整以及倫敦協會條款的變革,2006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貨運險部做出了修改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計劃。2007年上半年成立工作小組,並於2009年推出了新的海洋貨物運輸條款,即CIC2009。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這三種保險條款都對保險期間做了明確的規定。ICC2009年以“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和“航程變更條款”形式出現;AICC2004在“保險期間”標題下設“運輸條款”、“退貨或拒絕”“拚箱/拆箱”三個條款來規定;CIC2009在“保險期間”的標題下用三個條款來規定。三個保險條款主體上一致,但在具體規定上有所不同,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更好的界定保險人的責任,減少糾紛。下麵以倫敦保險協會條款為基礎對三種保險條款的保險期間加以比較。
二、正常運輸條件下保險責任的起訖
(一)保險責任的開始
ICC2009認為保險期間的開始是從貨物在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所開始搬移時起算。換言之,貨物從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每搬移一件,保險人就開始負責一件。例如,貨物自倉庫開始移動到卡車上的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則屬於保險責任期間範圍。如果發貨人委托其他單位代辦倉儲、代辦發運,則代辦運輸單位的倉庫或儲存處所為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
CIC2009借鑒了ICC2009的規定,保險期間的規定沒有太大的差異,隻不過ICC2009強調向運輸工具裝載的目的是為了“開始運輸”,而2009CIC條款並沒有此種限製,在實踐中承保開始的時間有可能比ICC2009更早。例如將貨物從倉庫裝到卡車上過幾天以後才開始運輸,運輸之前的風險按照CIC2009是屬於承保範圍的,而按照ICC2009卻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AICC2004則認為保險效力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分別開始:一是自保險標的基於起運的目的而離開倉庫時開始其效力;二是被保險人未履行貿易合同義務而將貨物運交海上運輸工具的舷側或船上開始效力。同時,在第一種情況下,AICC2004強調貨物已“離開”載明的倉庫貨儲存處所,保險責任才開始。因此,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裝上運輸工具過程中發生的損害,或裝上運輸工具尚未啟程時發生的損害,均屬於貨物未“離開”起運地的情況,保險期間尚未開始。
(二)保險責任的持續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都認為保險合同在正常運輸期間,其效力不受影響。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負責賠償。如果運輸脫離正常範圍,保險責任即告終止。隻是AICC2004在“運輸條款”的第5條進一步強調:“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是,除非被保險人、受讓人、收貨人或索賠人無法控製的情況下,貨物運輸不應中斷或停止,否則被保險人、受讓人或索賠人在其所能控製的情況下,應采取合理且迅速的處置措施。”這一規定在於強調被保險人有義務維持貨物在運輸目的範圍內不受中斷或停止的影響,除非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原因,否則為維持運輸的持續,應采取合理且迅速的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