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險責任的劃分及處理(2 / 3)

(三)保險責任的終止

1.完成運輸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都規定,完成原定運輸合同目的,則保險效力終止。所不同的是,ICC2009和CIC2009規定,當保險標的貨物運交保險合同所載明的目的地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並且從運輸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成卸貨時,保險責任才終止。而AICC2004卻並未強調這一點。因此,對於被保險貨物到達運輸合同目的地的卸貨風險AICC2004不予以承保,而ICC2009和CIC2009是予以承保的。保險標的貨物未運抵最終目的地,而是運送到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隻符合原定運輸合同“視為”已經完成,保險效力終止。

2.正常運輸過程以外儲存或分配時保險責任終止。為限製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在非正常運輸過程中的臨時倉儲,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都認為當貨物仍然裝在運輸工具上,但其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決定不繼續正常的運輸而是將貨物儲存在運輸工具內,保險責任終止,但具體規定上有所不同。AICC2004措辭較為簡單,僅表述為“通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目的”的其他倉庫或儲存地點,而ICC2009和CIC2009規定的比較詳細:“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在正常運輸之外選擇任何運輸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儲存貨物。”同時,ICC2009特別強調使用集裝箱儲存貨物也會導致保險責任的終止,以適應現代運輸方式的發展。當貨物卸離海輪後,被保險人不準備將其運往原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而欲將其分配、分派到其他不同的目的地,此時該分配、分派地點被視為“最後目的地”,保險責任終止。ICC2009、AICC2004和CIC2009在這一點上規定相同,隻是ICC2009和 CIC2009強調要“完成卸貨”,AICC2004強調運輸工具的“運抵”。

3.在最後卸貨港重新出售時保險責任終止。如果保險標的的貨物在完成原定運輸目的後,再運往另外一個新的運輸目的,可能會使原保險人承受原保險合同訂立時所未考慮的風險。對此,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都明確限製了被保險貨物在卸貨港卸貨重新出售後,保險人所保風險的續存期間。ICC2009和CIC2009認為保險標的開始向其他目的地轉運而開始搬移時,保單就終止。AICC2004卻在“運輸條款”的第3條詳細規定了期限安排:“若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在最終卸貨港卸貨完成日的午夜時起算屆滿15日之前,保險標的再次出售並將運往保險合同以外的目的地時,保險標的在該卸貨港儲存期間仍受保障,直到再次起運或前述15日屆滿為止,該終止的時間和地點,依其實際情況,以先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為準。若出售保險標的的買賣合同生效日在前述15日屆滿後,而保險合同仍屬有效時,保險合同應自買賣合同生效日起終止。”

4. 卸離海輪後60天期滿時保險責任終止。ICC2009、AICC2004和CIC2009都采用了空間和時間雙重限製保險期間的方法,除規定保險責任在上述地點終止外,還規定了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船滿60天,保險自動終止。60天期限的限製主要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久不卸貨而增加保險人責任的情況。但是60天期限屆滿後如何處理,三個保險條款不同。ICC2009和CIC2009規定被保險人認為60天的期間不足,則須另行再保,而不能采取續保方式,以繳納附加保險費的辦法延長原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而AICC2004規定,隻要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加繳保險費,保險責任可最多繼續延長30天,但被保險人須在原定60日屆滿之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三、非正常運輸條件下保險責任的處理

(一)保險責任的擴展

按照英國普通法“危險不能變更”的原則,不論其是否屬於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原則上保險在危險發生變更後終止,但是出於對被保險人的救濟,有了擴展責任條款的規定。這個條款規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後,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運輸延遲、任何繞航、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船以及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運輸契約或租船合同所賦予的權力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被保險人無須通知被保險人,也無須另付保險費,保險也繼續有效。這個規定實際上擴展到“倉至倉”運輸以外的範圍。在該款下,當保險標的貨物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原因而被合法變更航程時,被保險人不應承受保單效力終止的影響。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在這一點上規定是一致的。

但是AICC2004在“退貨或拒絕(Shipments Returned or Refused)”條款中進一步規定:“當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拒絕或不能收受保險標的時,依據原定保險合同的規定,在遲延或退貨期間,或者直到另外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前,本保險單對該保險標的擴展保障範圍,但被保險人必須在獲知此情況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如有必要應加繳保險費。”當發生“退貨”或“拒絕”時,不論是按照原定航程的返航還是依另外的航程回航,不論保險標的貨物是否受損,隻要被保險人獲悉此情況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在衡量由此增加的風險後,重新計算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增加的保險費,保險人仍然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將保險保障範圍擴展至退貨期間。

(二)航程中止

航程中止(voyage suspension)是指由於航程受阻或者船東決意放棄航程等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原因,被保險貨物在運抵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運輸合同在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以外港口或處所終止,或者航程在保險責任終止以前先告終止。按照ICC2009和CIC2009,出現航程中止的情形,被保險人可以以續保的形式繼續承保,直到被保險貨物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卸載出售或交貨時止,但保險人繼續負責的時間必須在貨物在卸載地全部卸離海港後的60天內。如果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0天內,仍被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險責任的終止仍按“倉至倉”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