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歐盟對華反補貼現狀及對我國出口企業的警示(2 / 3)

二、歐盟反補貼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一)反補貼波及涉案產品的整個產業鏈

在反補貼中受損的不僅局限於特定的一家或數家涉案企業,更會波及涉案產品的整個產業鏈,尤其是產業鏈中與涉案企業密切相關的下遊企業。一旦對反補貼案應訴失敗,多個企業乃至相關聯的整個產業鏈都會受到巨大影響。如歐盟裁決對中國有機塗層鋼板征收“雙反”稅,不僅國內鋼企麵臨更高稅賦,還使得歐洲企業可以向中國任何以鋼鐵為主要原材料的產品發難,為歐洲企業申請對中國汽車、家電等用鋼品征收更高的進口關稅鋪平了道路,也就是說中國從汽車到白色家電的各種產品都可能受到影響。

(二)反補貼調查針對企業和政府

反補貼調查不僅對涉案企業具有巨大的殺傷力,更重要的是,國民經濟的各領域均會受到影響。補貼是政府行為,反補貼調查直指政府優惠政策,這將使政府經濟體製和政策遭受質疑,影響政府經濟體製的運行和政策的實施。在歐盟對華六起反補貼調查案中,調查的補貼項目涉及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商業銀行和國家政策性銀行、各級稅務部門等從中央到地方各機構名目眾多的“優惠政策”,其中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五年發展規劃給予企業的資金扶持和科研獎勵津貼、貼息優惠貸款、政策性貸款和稅收減免等,這些政策涉及了我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麵,影響著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

(三)反補貼大大削弱了出口商品競爭力

一方麵,歐盟一旦認定我國對出口商品給予補貼,將會向相關企業的涉案產品征收比例不等的反補貼稅,使我國出口產品成本大幅增加,出口產品競爭力大大削弱。即便沒有征收反補貼稅或臨時反補貼稅,中國的相關產業也會受到巨大的影響。如歐盟對華光伏產品反補貼調查案件中,2013年7月,中歐就光伏產品反傾銷案達成價格承諾,歐委會宣布不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並將對華光伏產品反傾銷案和反補貼案合並調查。但事實上,對中國出口商來說,這個談判結果的限製措施非常嚴格,要滿足其中的所有條件,也是極其困難的。而且,同樣的價格承諾,對於不同經營狀況的企業來說,其接受程度也不同。因此,無法排除一些企業會繞開協議,或一些中國企業出現倒閉的情況。另一方麵,為減少歐盟對我國提起的反補貼調查,或在反補貼調查中避免補貼的認定,我國政府可能按照歐盟的要求,自動調整對相關產業的優惠扶持政策,這必將削弱我國相關產品的出口競爭力,最終影響我國的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升級。

(四)歐盟對華“雙反”調查使我國產品遭受雙重救濟

歐盟不顧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堅持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不僅對我國頻繁發起反傾銷調查,選擇“替代國”價格的做法來確定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同時又對我國相同產品發起反補貼調查。表麵上,歐盟認為我國出口產品傾銷和補貼的實施主體分別為企業和各級政府,因而可以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雙重調查,並雙重征稅,事實上這種“雙反”措施的實施,構成了對我國企業的雙重歧視,使我國出口企業遭遇雙重救濟,麵臨更加嚴峻的國際環境。

(五)“雙反”調查容易被其他國家效仿和濫用

當我國出口產品在某一國遭到反補貼調查後,其他國家為防止被調查的商品轉向自己的國家,也會對我國同類產品發起反補貼調查。而一個反補貼案件中認定的補貼項目,常常會被其他國家援引為後續反補貼調查的證據,從而引發更多的反補貼調查案件和補貼認定。如歐盟對華光伏產品反補貼調查一案,實際上是繼美國對華相關案件之後采取的救濟措施,而其他國家也很可能會效仿歐盟,再次對中國已經遭受貿易救濟的商品發難。

三、我國出口企業應對歐盟反補貼的措施

(一)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對我國企業來說,反補貼是一種比較陌生的貿易救濟措施,而且貿易糾紛中留給企業準備應訴的時間非常有限,往往使我國絕大多數企業不知所措。因此,我國出口型企業應當樹立現代企業觀念,以長遠眼光從國際視角分析和審視所麵臨的反補貼調查等國際貿易糾紛。出口企業應了解並熟悉補貼與反補貼的相關法律,學習世界貿易組織與補貼相關的規定,充分利用世貿組織允許使用的不可申訴補貼,合理利用可訴性補貼,堅決規避禁止使用的補貼。除了解一般規則外,有條件的企業還應該成立專門部門,收集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以及本企業享受的各種補貼具體信息,未雨綢繆,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反補貼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