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例外是政府采購。未參加《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方政府,在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購貨物時,可以優先購買本國產品,但參加了《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要遵守該協議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個例外是隻給予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者補貼。這種補貼包括用國內稅費收入,或通過政府購買國產品向國內生產者提供的補貼,但要符合《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農產品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三個例外是有關外國電影片放映數量的規定。成員方可要求本國電影院隻能放映特定數量的外國影片。
三、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在服務貿易領域,成員方給予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應低於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以該成員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所列的條件或限製為準,並且在成員方沒有作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享有這種待遇。
1.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既有服務,又有服務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2.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範圍是成員方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各項措施。
3.給予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以成員方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所承諾的國民待遇為準,對成員方沒有作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在服務貿易領域,與最惠國待遇不同,國民待遇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擔的“一般義務”,而是成員方通過談判確定的,且對不同服務部門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經過談判,成員方可以限製來自其他成員方的律師從事某些法律服務,限製外資控股的保險公司從事再保險業務。
四、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國民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國民享有的待遇,但以該成員方在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中承擔的義務為前提。對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而言,國民待遇僅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
1.國民待遇適用的對象包括享有版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未公開信息等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國民待遇適用的範圍是成員方所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
3.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的國民待遇,以該成員方在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包括《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中所承擔的義務為前提。
4.對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未作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享有的其他權利,可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領域,國民待遇原則處於比最惠國待遇原則更突出的位置。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將國民待遇條款放在最惠國待遇條款之前,因為實施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的實踐表明,對知識產權最有效的國際保護手段是國民待遇,其次才是最惠國待遇。
第三節 透明度原則
△內容提要
1.透明度原則的含義
2.貿易措施的公布
△關鍵詞語
透明度原則公布
一、什麼是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指,成員方應公布所製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增補或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議,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透明度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兩個方麵。
二、需要公布的貿易措施
公布有關貿易措施,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最基本的義務之一。如果不公布有關貿易措施,成員方就很難保證提供穩定的、可預見的貿易環境,其他成員就難以監督其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義務的情況,世界貿易組織一係列協議也難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實施。比如,成員方決定對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出口方企業需要獲得該成員方有關反傾銷的法律、法規及程序、計算方法等信息,否則就無法有效應訴。因此,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成員方應承擔公布和公開有關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的義務。
公布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麵:產品的海關分類和海關估價等海關事務;對產品征收的關稅稅率、國內稅稅率和其他費用;對產品進出口所設立的禁止或限製等措施;對進出口支付轉賬所設立的禁止或限製等措施;影響進出口產品的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與國產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以及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簽署的其他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協議等。
關於公布的時間,世界貿易組織規定,成員方應迅速公布和公開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最遲應在生效之時公布或公開,使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及時得以知曉。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如提高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或其他費用;對進口產品或進口產品的支付轉賬實施新的限製或禁止措施等。個別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還要求,在起草有關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如果該有關法規和程序與現行國際標準不一致,或沒有現行的國際標準,並且將對國際貿易產生重大影響,成員方應留出一段合理的時間(45~60天),以便其他成員就有關法規和程序草案發表意見。
成員方除了公布有關貿易措施之外,還承擔應其他成員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谘詢的義務。
世界貿易組織不要求成員披露可能會導致影響法律執行,或違背公共利益,或損害某些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比如,一國彙率、利率的調整在實施之前,通常不要求予以公布。
第四節 自由貿易原則
△內容提要
1.自由貿易原則
2.削減關稅
3.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
4.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
△關鍵詞語
自由貿易原則關稅削減非關稅貿易壁壘的削減市場準入
一、什麼是自由貿易
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減少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壁壘,擴大成員方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
自由貿易原則包含五個要點:
1.以共同規則為基礎。成員方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有規則地實行貿易自由化。
2.以多邊談判為手段。成員方通過參加多邊貿易談判,並根據在談判中作出的承諾,逐步推進貿易自由化。貨物貿易方麵體現在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服務貿易方麵則更多地體現在不斷增加開放的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製。
3.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具有強製性,如某成員被訴違反承諾,並經爭端解決機製裁決敗訴,該成員方就應執行有關裁決,否則,世界貿易組織可以授權申訴方采取貿易報複措施。
4.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成員方可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麵影響。
5.以過渡期方式體現差別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承認不同成員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通常允許發展中成員履行義務有更長的過渡期。
二、對削減關稅的規定
關稅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對進出口商品價格有直接影響,特別是高關稅,是製約貨物在國際間自由流動的重要壁壘。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在允許成員方使用關稅手段的同時,要求成員方逐漸下調關稅水平並加以約束,以不斷推動貿易自由化進程。“關稅約束”是指成員方承諾把進口商品的關稅限定在某個水平,不再提高。如一成員因實際困難需要提高關稅約束水平,須同其他成員方再行談判。
在前七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基礎上,“烏拉圭回合”達成長達約23000頁的成員方具體產品關稅減讓表,大幅度降低了關稅水平,擴大了關稅受約束的產品範圍。在成員方履行了各自的關稅減讓承諾後,工業品的平均關稅水平,發達成員由6.3%降至3.8%,發展中成員由20.
5%降至14.4%。從1995年開始,工業品約束關稅稅號占整個稅號的比例,發達成員由78%升至99%,發展中成員由21%升至73%,經濟轉型成員由73%升至98%。美國、歐洲共同體、日本、加拿大等發達成員還承諾,在藥品、醫療設備、建築機械、農業機械、家具、啤酒、蒸餾酒、紙和紙製品、鋼材、玩具等10個部門實行零關稅。其他發達成員和少數發展中成員,則有選擇地對其中幾個部門實行零關稅。
1996年12月,28個成員方簽署了《信息技術協議》,同意在2000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和其他稅費,後來又有27個成員方簽署該協議,同意逐步取消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簽署該協議的發展中成員方,最遲可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和其他稅費。
三、對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規定
非關稅貿易壁壘通常是指除關稅以外各種限製貿易的措施。隨著關稅水平逐步下調,非關稅貿易壁壘增多,且形式不斷變化,隱蔽性強,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主要障礙。世界貿易組織就一些可能限製貿易的控製製定了專門協議,以規範成員方的相關行為,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不斷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
1.為使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不對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方應盡量以國際標準為依據確定檢驗和檢疫標準。
2.為防止海關任意估價,《海關估價協議》規定,海關應主要依據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來估價。如海關對進口商申報的成交價有疑問,可按該協議規定的順序采用其他估價方法。
3.為避免成員方的進口許可程序影響貿易的正常運行,《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成員方的進口許可程序進行了規範。
4.為使原產地規則不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原產地規則協議》規範了成員方確定原產地的標準,強調應當建立公正、透明、可預見、可操作和統一的原產地規則。
5.為使裝運前檢驗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遲延和不公平待遇,《裝運前檢驗協議》規定了使用裝運前檢驗製度的成員方應遵循的原則與規則。
6.為防止投資措施對貿易產生限製作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禁止成員方采取當地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等投資管理措施。
7.為防止國營貿易企業的經營活動對貿易造成扭曲影響,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成員方的國營貿易企業按非歧視原則,以價格等商業因素作為經營活動的依據,並定期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國營貿易企業情況。
四、對放鬆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準入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各國相互開放服務領域。但各國為了保護本國服務業,對服務業的對外開放采取了諸多限製措施。包括限製服務提供者數量,限製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限製服務業務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限製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的雇用人數,要求通過特定類型的法律實體提供服務,限製外國資本投資總額或參與比例,以及國民待遇限製等。
這些限製影響服務業的公平競爭、服務質量的提高和服務領域的資源有效配置,不僅對服務貿易本身,而且對貨物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都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為其他成員方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資與經營機會,分階段逐步開放商務、金融、電信、旅遊、教育、運輸、醫療保健、建築、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成員方就服務領域開放作出了承諾,其中發達成員國承諾開放的部門占所有服務部門的64%,經濟轉型成員占52%,發展中成員占16%。成員方還承諾,將就服務部門的貿易自由化繼續談判。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以後,成員方先後在電信服務和金融服務方麵達成了進一步開放的協議,推進了這兩個領域的貿易自由化。
第五節 公平競爭原則
△內容提要
1.公平競爭原則的含義
2.貨物貿易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
3.服務貿易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
4.知識產權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
△關鍵詞語
公平競爭原則
一、什麼是公平競爭原則
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方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公平競爭原則包含三個要點:
1.公平競爭原則體現在貨物貿易領域、服務貿易領域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
2.公平競爭原則既涉及成員方的政府行為,也涉及成員方的企業行為。
3.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成員維護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市場的公平競爭,不論他們來自本國或其他任何成員方。
二、貨物貿易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始終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為減少關稅給外國產品帶來不利的競爭影響,要求成員方逐步降低進口關稅並加以約束;為使外國產品與本國產品處於平等的競爭地位,要求成員方取消數量限製,實施國民待遇;為使來自不同國家的產品公平競爭,要求成員方實施最惠國待遇。即使某些產品由國營貿易企業經營,包括把經營的專有權和特權授予某些企業,這些企業的經營活動也應以價格、質量等商業因素為依據,使其他成員的企業能夠充分參與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