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意味著企業將從此麵臨一個更加複雜多變的商務環境,由此使企業財務活動產生了一些新的變化,企業經理人需站在更高的角度上把握企業財務命脈。在新的世紀,我們必須遵守新的遊戲規則。誰能夠最快理解、掌握、運用新的規則,誰就把握了成功的先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如何理解這些原則?怎樣將之運用到財務管理工作中去?
這些問題的解答將讓您耳目一新。
目標
本章結束時,你應該能夠:
※理解、掌握的五大原則
※了解的運行機製
※了解爭端解決機製和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第一節最惠國待遇原則(MFN)
△內容提要
1.最惠國待遇的含義
2.最惠國待遇原則具體體現
3.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
△關鍵詞語
《關貿總協定》特殊條款差別待遇
一、什麼是最惠國待遇
MFN,是英文Most Favourable Nation的簡稱,即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指,一成員方凡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無論是否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各成員方同等待遇。
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的實質是保證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它最初是雙邊協定中的一項規定,要求一方保證把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優惠(如低關稅或其他特權),同時給予對方。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將雙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作為基本原則納入多邊貿易體製,適用於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烏拉圭回合”將該原則延伸至服務貿易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
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四個要點:
(一)自動性
這是最惠國待遇的內在機製,體現在“立即和無條件”的要求上。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這種機製就啟動了,其他成員便自動地享有了這種優惠。例如,國、國和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當國把從國進口的汽車關稅從20%降至10%時,這個10%的稅率同樣要適用於從國等其他成員方進口的汽車。又如,國和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當國把從國進口的汽車關稅稅率從30%降至20%時,這個20%的稅率也應自動地適用於從國等其他成員方進口的汽車。但當國降低從國等成員方進口的汽車關稅稅率時,降低後的關稅稅率並不能自動地適用於國,國隻能根據與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中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條款,來享有這種關稅優惠。
在新成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如果已有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中的一方,或兩個新加入成員中的一方,宣布不與對方適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則兩者之間的貿易關係不受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約束,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動地享有另一方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
(二)同一性
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仍以上述國、國和國為例,國給予從國進口的汽車的關稅優惠,隻能自動適用於從國等其他成員方進口的汽車,而不是其他產品。
(三)相互性
任何一成員既是給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同時,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
(四)普遍性
指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運用
(一)貨物貿易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貨物貿易領域,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產品的關稅優惠,或其他與產品貿易有關的優惠、優待、特權或割免,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方的相同產品。
該原則的適用對象是產品,但其適用範圍不僅是產品的關稅稅率,還適用於:
1.與進出口有關的任何其他費用(如海關手續費)。
2.征收關稅和其他費用的方式。
3.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
4.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
5.有關影響產品銷售、運輸、分銷和使用的政府規章和要求。
(二)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領域,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優惠,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該原則既適用於服務,也適用於服務提供者;既適用於中央政府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也適用於地方政府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不管成員方是否就某個具體的服務部門作出承諾,最惠國待遇原則仍適用於該部門。
但是,服務貿易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有其獨特之處。它允許各成員方在進行最初承諾的談判中,將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措施列入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附在各自承諾表之後。但這種例外不應超過10年。若一成員方日後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措施,則需得到世界貿易組織至少四分之三成員方的同意。
在知識產權領域,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國民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優惠、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來自任何其他成員方的國民。
三、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部實行的是一種比最惠國待遇還要優惠的“優惠製”,區域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二是對發展中成員實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製);三是在邊境貿易中,可對毗鄰國家給予更多的貿易便利;四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允許成員方就一般司法協助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等方麵保留一些例外。
(一)區域經濟安排
區域經濟安排可以分為雙邊形式和區域形式。雙邊形式,如美國和以色列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形式,如北美自由貿易區。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可參加此類區域經濟一體化安排,對相互間的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實質上取消所有限製,而區域外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則不能享受這些成果。當然,區域內部的成員,不能對區域外成員設立高於其參加一體化安排之前的貿易限製水平。
(二)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更多的發展中國家參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原則麵臨越來越大的挑戰。最惠國待遇原則處理經濟發展水平相當國家之間的貿易關係是有效的,卻不適合於處理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當國家之間的貿易關係。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發展中締約方雖然形式上享受了與發達締約方平等的最惠國待遇,但由於競爭力懸殊,其產品仍難以進入發達締約方市場,同時還要承擔與其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義務,結果導致發展中締約方和發達締約方實質上不平等。
為解決上述問題,締約方於1955年修改了《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政府對經濟發展的資助”,放寬了對發展中締約方的要求,允許發展中締約方因國際收支原因或為建立特定工業而實施貿易限製,第一次引入了對發展中締約方的差別待遇。
1965年,《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又增加了“貿易與發展”部分,呼籲發達締約方努力改善對發展中締約方有特殊出口利益產品的市場準入條件,並在貿易談判中不期望發展中締約方作出對等的減讓。但這部分條款是“最佳努力”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完善這部分規定,1979年“東京回合”通過了《關於有差別與更優惠待遇、對等與發展中國家充分參與的決定》,通稱“授權條款”。
根據授權條款,發達國家可以通過製定“普遍優惠製方案”,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半製成品和某些初級產品,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國待遇更為優惠的關稅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可以訂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貿易協議,相互給予關稅優惠,或取消非關稅措施;
發展中國家在履行多邊達成的非關稅措施協議方麵,可享受差別和更為優惠的待遇。“東京回合”製定的非關稅措施守則,對簽署守則的發展中締約方如何履行其義務作了特殊規定。
發展中成員享有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在“烏拉圭回合”各個協議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例如,在知識產權領域,發展中成員可享有更長的過渡期;在服務貿易領域,發展中成員可以根據本國服務業的發展情況,確定在多大範圍和多大程度上開放其服務市場等。
(三)邊境貿易
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邊境貿易是指毗鄰兩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企業,在距邊境線兩邊各15公裏以內地帶從事的貿易活動,目的是方便邊境線兩邊的居民互通有無。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為便利邊境貿易而隻對毗鄰國家給予優惠。由於現實情況不一,如在邊境線15公裏以內無人居住,邊境貿易並不嚴格局限於15公裏範圍。
(四)知識產權領域的例外
在知識產權領域,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權利,可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可不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方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1.在一般司法協助的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
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未作規定的有關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權利。
3.在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運行前已生效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中規定的權利。
第二節 國民待遇原則
△內容提要
1.國民待遇的含義
2.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3.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4.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關鍵詞語
國民待遇
一、什麼是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包含三個要點:
1.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國民待遇原則隻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
3.國民待遇定義中“不低於”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二、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
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包含以下內容:
1.不對進口產品征收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國內稅費隻包括對產品征收的中央稅費和地方稅費。
下述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1)對進口產品征收某種國內稅(如消費稅),而對同類國內產品卻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種國內稅時,對進口產品適用的稅率高於同類國產品。
(2)對購買國產品者提供退稅或免稅,而對購買同類外國產品者卻無此待遇。
2.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與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與要求,包括影響進口產品在國內銷售、分配與使用的投資管理措施等方麵,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同類產品。
下述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1)進口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時必須通過某種檢驗或測試,而對同類國產品無此規定。
(2)銷售進口產品必須使用特定的批發、零售渠道,或特定的運輸、倉儲方式,而對同類國產品無此限製。
(3)《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列示清單中所列舉的兩種投資措施:其一,要求企業必須購買或使用當地產品,購買或使用規定數量或金額的當地產品(即國產化要求);其二,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的進口產品數量或金額,以其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金額為限。
3.成員方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實施國內數量管理(即產品混合使用要求)時,不能強製要求生產者必須使用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
這方麵違反國民待遇的例子有:要求國內香煙製造商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國產煙葉,或要求國內生產人造黃油的廠家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國產天然黃油。
成員方在國民待遇原則下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是,在征收稅費時不應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
這裏的“國內生產”一詞,不僅指國內同類產品,也包括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或可替代進口產品的國內產品。例如,本國不生產天然橡膠,但生產人造橡膠,對進口天然橡膠則應適用與人造橡膠相同的國內稅收政策。又如,成員方對國產燒酒不征收從價稅,而對進口威士忌和白蘭地等烈酒既征收從價稅,又征收從量稅,並且對國產燒酒征收的從量稅比進口威士忌和白蘭地等烈酒征收的從量稅低許多,這種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因為對進口威士忌和白蘭地等烈酒而言,國產燒酒是所謂的“直接競爭產品或可替代產品”,該成員方這種征稅方法對國產燒酒生產提供了保護,而對進口威士忌和白蘭地等烈酒造成了歧視。
對“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產品”的含義,曆來有許多爭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專家組通常的做法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要考慮產品的物理特征、在特定市場上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偏好和習慣,以及產品的性能、性質和質量等因素。
在貨物貿易領域,國民待遇原則是普遍適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