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領域的其他具體協議,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和《農業協議》等,都體現了公平競爭原則。
出口傾銷和出口補貼一直被認為是典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傾銷是企業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品,對進口方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出口補貼是政府對本國特定出口產品提供資助,人為增加產品競爭優勢,使進口方同類產品處於不平等地位,對其產業造成損害。《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允許進口成員方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抵消出口傾銷和出口補貼對本國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
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為防止成員方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造成公平貿易的障礙,製定了《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如何認定進口產品正在傾銷或享有補貼,如何認定傾銷或享有補貼的進口產品正在對本國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構成實質性損害威脅,以及發起調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方麵應遵循的程序。
保障措施是進口方在進口激增對本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構成嚴重損害威脅時,所采取的保護性措施。但實施保障措施,很可能會對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之間的公平競爭形成過度限製。為此,《保障措施協議》對成員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禁止采取有序銷售安排和自願出口限製等“灰色區域措施”。
《農業協議》提出,農產品貿易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的、以市場為導向的農產品貿易體製。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是,在議定的期限內,逐步對農業支持和保護進行實質性削減,以糾正和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的限製和扭曲。具體說,就是在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出口競爭和實施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等方麵遵守有關協議,鼓勵公平競爭。
三、服務貿易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
在服務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逐步為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創造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的機會。
為使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市場上享有同等待遇,進行公平競爭,《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實施最惠國待遇,無論有關服務部門是否列入服務貿易承諾表。
為在本國市場給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提供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機會,不低於服務貿易承諾表中所作的承諾。
對於本國的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保證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及該成員方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的具體承諾。如果上述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間接參與提供其壟斷和專營權之外的服務,且有關成員已就該項服務作出具體承諾,《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保證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不能違背該成員方的具體承諾,即不得濫用其壟斷地位。這一規定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有關國營貿易的規定類似。
為防止服務提供者的某些商業慣例抑製競爭,限製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在其他成員的請求下進行磋商,交流信息,以最終取消這些商業慣例。
四、知識產權領域的公平競爭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公平競爭原則主要體現為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要求成員方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防止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盜版。無論是本國國民的知識產權,還是其他成員方國民的知識產權,都應得到有效保護。
該協定還要求,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成員方應實施最惠國待遇,使來自其他不同成員方的國民享受同等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應實施國民待遇,使來自其他成員方的國民享受與本國國民同等的知識產權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麵。一些限製競爭的知識產權許可活動或條件,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並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限製競爭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允許成員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限製某些商業做法,包括排他性返售條件、強製性一攬子許可等。
第六節 的運行機製
△內容提要
1.的組織結構
2.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3.爭端解決機製
△關鍵詞語
總幹事理事會審議機製爭端解決機製
一、如何運轉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了相應的組織結構。其組織結構。
(一)部長級會議與總理事會
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成員組成,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部長級會議全權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並可以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
在部長級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由世界貿易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組成,負責世界貿易組織的日常事務,監督和指導下設機構的各項工作,並處理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緊急事務。總理事會酌情召開會議,通常每年召開6次左右。總理事會還有兩項具體職能,即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
(二)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在總理事會下設立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簡稱知識產權理事會),分別負責監督相應協議的實施。三個理事會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行使相應協議規定的職能以及總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能。
貨物貿易理事會負責監督實施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即《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及其他關於貨物貿易的協議和決定等。貨物貿易理事會下設一些專門委員會,包括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以及紡織品監督機構等。
服務貿易理事會負責監督實施《服務貿易總協定》,下設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和具體承諾委員會。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負責監督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尚無下設機構。
上述理事會的下設委員會,分別向相應的理事會負責。
(三)各專門委員會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部長級會議設立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三個理事會的共性事務以及三個理事會管轄範圍以外的事務。各專門委員會向總理事會直接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包括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下設最不發達國家分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開放,實際上隻有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由幾乎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參加。
此外,根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和《政府采購協議》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還設立了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和政府采購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相應的諸邊貿易協議。這兩個委員會隻對簽署方開放。這兩個委員會不是總理事會的附屬機構,但在世界貿易組織內運作,並要定期向總理事會通報其活動。
(四)其他機構
除上述常設機構外,世界貿易組織還根據需要設立了一些臨時性機構,通常被稱為工作組。
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服務貿易理事會下的專業服務工作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組,貨物貿易理事會下的國營貿易企業工作組和裝運前檢驗工作組等。工作組的任務是研究和報告有關專門事項,並最終提交相關理事會作出決定。一些工作組還承擔有關談判的組織工作。一些工作組直接向總理事會報告,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
(五)秘書處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了由總幹事領導的秘書處。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部長級會議明確總幹事的權利、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總幹事任命秘書處人員並確定其職責和服務條件。總幹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獨立行使所承擔的職責,不得尋求或接受世界貿易組織之外任何政府或其他權力機關的指示。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賦予了世界貿易組織法人資格,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需的特權和豁免,與聯合國專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享受的特權和豁免相似。
總幹事負責向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的年度概算和決算,該委員會審議後向總理事會提出建議,由總理事會決定是否批準。該委員會還負責起草財務條例。財務條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會費,按每一成員貿易額在所有成員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分攤,分攤比例最少為0.03%。
二、的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集體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製的影響,定期進行全麵審議。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的目的,是促使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諾,更好地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製平穩運行。
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是1988年“烏拉圭回合”中期審議會議臨時批準建立的,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理事會負責實施,1989年開始運行。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後,貿易政策審議職責由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承擔,即總理事會同時也是貿易政策審議機構。
貿易政策審議對象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的全部貿易政策和措施,審議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還要求對世界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年度評議。貿易政策審議的結果,不能作為啟動爭端解決程序的依據,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員增加新的政策承諾。
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審議有別於世界貿易組織各專門機構的審議。世界貿易組織專門機構,如紡織品監督機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等,隻負責審議成員執行特定協議的情況,包括在成員提交通知的基礎上,對通知涉及的具體貿易政策和措施進行審議。
三、的爭端解決機製的特點
(一)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根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爭端當事方的雙邊磋商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第一步,也是必經的一步。即使是爭端進入專家組程序後,當事方仍可通過雙邊磋商解決爭端。世界貿易組織鼓勵爭端當事方通過雙邊磋商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案。當然,這種解決方案不得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爭端解決機製的目的是使爭端得到積極有效的解決。爭端各方可通過磋商,尋求均可接受並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在未能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時,爭端解決機製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成員撤銷被認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的措施。如該措施暫時未能撤銷,應申訴方要求,被訴方應與之進行補償談判,但補償隻能作為一項臨時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滿意的補償方案,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申訴方可采取報複措施。
(三)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
迅速解決爭端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的一項重要原則,為此,爭端解決程序的各個環節均被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時間表。這既有利於及時糾正成員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的行為,使受害方得到及時救濟,也有助於增強各成員對多邊爭端解決機製的信心。
(四)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引入了“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在爭端解決機構審議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時,隻要不是所有的參加方都反對,則視為通過,從而排除了敗訴方單方麵阻撓報告通過的可能。
(五)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複
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爭端當事方應按照《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妥善解決爭端,禁止采取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複性措施。
(六)允許交叉報複
如果成員在某一領域的措施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且該成員未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利益受到損害的成員可以進行報複。報複應優先在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的措施的相同領域進行,稱為平行報複;如不可行,報複可以在同一協定或協議下跨領域進行,稱為跨領域報複;如仍不可行,報複可以跨協定或協議進行,稱為跨協議報複。
小結
1.五大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
2.的組織機構由部長級會議與總理事會、各貿易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其他臨時性機構和秘書處組成。
3.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督促成員國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更好地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製平穩運行。
4.爭端解決機製能督促爭端當事方盡快地、公平合理地解決貿易爭端,有助於增強各成員國對多邊爭端解決機製的信心。
思考題
1.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需要對其他成員公布哪些貿易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對削減關稅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