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企業納稅基本知識(2 / 3)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係是在原有稅製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製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

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6.農業稅類。包括農業稅、牧業稅,主要是對取得農業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

7.關稅。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1996年以前一直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管理,1996年以後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小結

1.稅收的含義

國家參與分配

2.稅收的特點

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

3.稅法的定義

規定稅收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4.稅法的構成要素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

5.我國現行的稅法體係

流轉稅類資源稅類所得稅類財產和行為稅類

思考題

1.什麼是稅收?

2.我國稅法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3.我國現行稅收有哪些種類?

第二節 稅收征管的基本內容

△內容提要

1.我國國家稅務機構的設置

2.我國各稅務機構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

3.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

4.我國企業納稅的基本程序

(1)納稅登記

(2)賬證管理

(3)納稅申報

(4)稅款繳納

△關鍵詞語

稅收征管納稅登記納稅申報

一、我國稅收機構的設置

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需要,現行稅務機構設置如下:

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係統。

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係統實行機構、編製、幹部、經費的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國家稅務局係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國家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國家稅務局,征收分局、稅務所。征收分局、稅務所是縣級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區劃、經濟區劃或者行業設置,後者一般按照經濟區劃或者行政區劃設置。

地方稅務局係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地方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稅務所。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製,即地區(市)、縣(市)

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製和經費開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

二、各級稅收機構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

目前,我國的稅收分別由財政、稅務、海關等係統負責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局係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金融、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中按照提高3%稅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地方稅務局係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係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遺產稅(尚未開征)、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征某些稅收。

在大部分地區,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契稅,耕地占用稅,現由地方財政部門征收和管理。

海關係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全部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等規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關危害稅收征管罪的有關規定,也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它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對國內稅收和涉外稅收作出統一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法。

《征管法》共六章:總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附則。該法對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征、管、查、處等職權,征納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辦稅程序方麵的行為規範等問題,均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