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1)(2 / 3)

要充分保障農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有權監督製約農村人大代表;要改變農民的選舉權現狀,提高農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例如將隻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的比例至少提高到二比一,以保證農民代表參與決策的權利;農民若在政治權利上實現了平等權,那些在許許多多諸如經濟、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生態環境等等方麵存在的問題也就會迎刃而解,我們才可能真正走向共同富裕,從而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可以說,中國農民的政治自由和權益全麵落實之時也就是中國全麵實現小康之時。

三、加強法製,加大對農民權益的保護力度

保護農民權益,發展農村經濟,既要靠政策支持,又要靠法製支撐。

我國現行法律在保護農民權益方麵有待完善,農民的政治權益、社會權益和農民工的各項權益還有很多沒有體現。把農民最需要保護的權益納入法律保障體係,才能真正體現農民的意願,保護農民的權益。

要從根本上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農民問題,固然需要做許多方麵的努力,盡快地製定農民權益保護法,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醞釀多年的《農民權益保護法》如果由全國人大製定通過,占中國絕大多數人口的農民將第一次有一部國家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農民權益必將進一步受到法律的全麵保護。它將大大增強我國農民借助國家法律實現自我保護的能力,使農民的維權行動納入法製化的軌道,降低農民在法律缺失狀態下發生對抗性行為的頻率,從而有利於農村政治穩定。有了這樣一部法律,將使普通農民在與包括鄉村幹部在內的地方強勢群體的關係中獲得政治支持,也將使中央政府各項支農政策建立在相對有效的政治基礎上,從而提高政策實施的效率,走出政策落實難的困境。

城市化進程越快,農民權益越容易被侵犯。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實效,同時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讓農民知法、學法、懂法,學會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有調查發現,盡管中央免除了農業稅,然而,許多地方的農民負擔並沒有減輕:農民依然要麵對義務教育的亂收費;農民依然要承擔許多說不清的農村收費和罰款;農民常常遇到農資質量問題無法解決;農民土地權益常常遭受被侵害;有些基層政府忽視甚至侵害農民的權益。這些現象都是造成農民新一輪貧困的不可忽視的根源,而這些問題的產生就主要跟農民權利的缺失,跟農民的權利貧困有關。

目前,最為緊迫的是解決農民權益的救濟問題。保障農民權益的救濟不僅應成為《農民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原則,也應成為本法的主要內容。農民權益的救濟可以采取行政途徑和司法途徑。應充分保障農民的要求告知權、申請回避權、獲得法律援助權、質證權、聽證權、辯論(辯護)權、上訴權(申請複議權)、申訴權、請求檢察機關抗訴權、請求司法(國家)賠償權等權利。考慮到農民的經濟實力,應當通過訴訟費減免、增加法律援助等方式幫助農民實現這些權利。總之,如果農民的權利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農民也能成立自己的組織進行維權,進行訴訟,要求聽證或者罷免相應的政府官員,對政府進行問責,那麼許多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四、保障農民經濟權益是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的關鍵保障農民經濟權益,就必須夯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在現階段,農村發展麵臨的最大問題仍然是農民增收困難。必須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爭實現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要穩定、強化和完善對糧食生產和農民的各種扶持政策和對農業的直接補貼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的資金應進一步增加。最低收購價的政策仍應繼續保留。要集中財力確保對主產區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的價格保護。

但從總體上來看,財政政策對農民增收的貢獻遠比不上糧食漲價和外出打工。農民離土離鄉務工,是新世紀新階段經濟發展的一大趨勢,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擴大農村勞動力就業,必須多形式、多層次、多領域全麵展開。要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進一步改善農民外出就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