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1)(1 / 3)

甘肅省委黨校政治學教研部嶽海湧

為了加快新農村建設和推進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問題的重視程度,要在政治、法律、經濟和社會保障等方麵切實保護農民的權益。

一、更加重視農民權益保護的問題

在中國,作為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無論在過去革命時期還是在今後相當長時期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都是革命和建設的主力軍。它們的狀況如何和如何對待它們是決定革命和建設是否成敗的重要因素,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和穩定。

黨和政府曆來重視農民問題,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民權益保護狀況雖有較大改善,但存在的問題仍然突出而讓人憂心。目前,農村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都可以歸結為農民權益的保障問題。在“三農”問題當中,農民權益的保護與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進步相比是比較滯後的。重視農民權益保護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我國農民權益保護方麵的突出問題是農民土地財產權難以完全落實,民主選舉權有待加強,農民自由遷徙受到限製,自主經營經常遭受幹擾,農民在享受國家公共品供應方麵受到諸多歧視,在遭遇各種非法勢力的利益侵害時難以得到法律的公正保護。

在農村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就是要以農民為本,依法維護農民的權益,保護農民的利益。如何認識農民權益狀況,從製度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特別是幫助農民提高維權能力,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當務之急。

中央決定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目的也是要通過加大對農村社會的投入與保障、對農業生產的扶持與推動以及對農民權益的維護,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其中,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進步的成果,都需要相應地體現為農民生產生活狀況的改善,體現為農民權益的落實到位和增進。

和諧社會是社會中各種利益群體的訴求全都能夠得到充分表達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適當地協調的社會,隻有這樣,才有可能保持一個社會的和諧,也隻有這樣的和諧社會才能穩定地發展和進步。在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沒有廣大農民的全麵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國人民的全麵小康。隻有絕大多數農民實現了全麵小康,我們才能說農村實現了全麵小康;隻有農村實現了全麵小康,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才能實現。

二、保障農民的政治權益是解決農民問題的根本現階段農民權益主要體現在政治、經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方麵上。從人權的角度加強農民的政治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保護農民權益是政府的責任。而在現實中,就是現行法律已有的規定往往不能很好落實,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許多地方不能真正貫徹落實,一些基層政府對農民權益保護不力,侵犯農民權益的事件大量發生,甚至成為侵害農民權益的“主角”。所有的這些都客觀上造成了農民政治權利的貧困。

從農民民主權益上看,民主政治還有待進一步加強。要從政策上保護村民自治、村務公開等,應認真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特別要穩定農村土地政策,將其作為保護農民利益的根本。穩定農村基本政策,就能充分保護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護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真正的村民自治能夠促進維護農民的權利。讓農民能真正行使自身合法權利,就要讓農民能有權成立自身的維權組織;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極大地推動了村民自治進程。但是,當前的村民自治存在一些問題:村民自治目前隻限於村莊級次,真正有效的村民自治至少應包含鄉鎮自治。鄉鎮政府幹部目前幹預村民自治事務的事例不斷發生,就是例證。目前法律規定村民自治隻能選用一種村委會模式,造成村民自治模式單一,這排除了製度競爭,從而不能發現和吸納更好的製度。村民自治中的治理結構完全可以多樣化。例如,培育農村公民社會,成立真正的農民行業組織和利益集團如農會,使其承擔農民自治的部分職能,由它來代表農民的利益與政府對話更加有效。農民協會的對話夥伴可以是各級政府,而非僅限於農村一級。

農民的遷徙和擇業自由是基本的政治權和人身權。至今,農民並沒有充分享受到這些權利。具體表現為農民進城打工受歧視問題。這要求國家在立憲層麵做出允許農民自由進城打工的規則選擇。要逐步實現自由遷徙和平等就業,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給農民以遷徙自由和擇業自由,才能予農村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