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基層組織領導班子在決策中要堅持科學、規範、合理,使決策事項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法定程序和大多數群眾的利益。
第三,要加強村委會班子建設,通過治保、調解、公共衛生等工作委員會以及維穩信息員,建立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到人的維穩信息社會預警體係,防範在先、疏導在前,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將涉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基層組織考核的重要內容,堅持“屬地管理”和“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的工作製度,把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督促基層組織加強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力度和積極性。
(四)加強對農村集體財產監督,防範惡意損害農民合法利益的行為為防範農村集體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要重點抓好製度建設,算清一本帳(農民負擔),貼出一張榜(村務公開),填出一張票(農民選舉)。運用製度的權威性、長期性和穩定性,讓農民代表參與管理村務;涉及農民利益和全村工作的大事由農民民主討論決定,並接受農民監督,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理順民意表達的渠道,推動村民自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五)完善涉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絡,防範涉農矛盾糾紛的擴大化依托鄉鎮綜合治理機構,聯合信訪、公安、民政等部門,整合治安、調解資源,成立鄉鎮、村兩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重點加強村級矛盾排查網絡建設和設立涉農特殊矛盾的調解組織。
對一般的農村內部矛盾糾紛,可以通過加強村級矛盾排查網絡建設,建立健全經常化、規範化、製度化的調處機製,各村可任命一些懂法律、懂心理、懂農村風俗、在村裏有較高威信的人士擔任調解員,發揮他們離得近、談得來、群眾信任等優勢,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及時予以化解。
對於一些村級矛盾排查網絡無力自行解決、涉及村外組織或個人的矛盾糾紛,可通過設立獨立於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之外、擁有該類矛盾糾紛較強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第三方機構(如:農村土地征用調解組織、農村社會保障調解組織等)主持調解。並通過人民調解協議訴前確認程序(蘭州市已經於2009年6月開始實施)給予較強的司法公信力。
(六)完善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的長效機製,擴大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的工作格局一是實行政府決策風險評估機製,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農村地質災害區移民安置等涉及農村民生的項目,要進行風險評估,科學決策,對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決策堅決不通過,項目不上馬、工程不啟動。
二是健全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的工作機製,推行基層幹部信訪接待製,定時定點接待來訪農民群眾、了解民意、聽取意見和建議;要下移信訪工作重心,暢通信訪渠道,深入農戶、了解實情,層層化解涉農矛盾糾紛。
三是通過建立農村心理谘詢、法律谘詢、法律援助的綜合機構,讓農民群眾有地方傾瀉內心“苦水”、穩定和化解農民不滿情緒,並通過提供法律谘詢服務和法律援助,避免盲目上訪、無序申訴。
四是針對一些農村和駐地企業、國家建設項目毗鄰共處,因生產、生活、交往而導致的涉農矛盾糾紛增多的情況,要加強村企溝通,建立村企矛盾糾紛協調機構,形成村企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麵。
五是在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製方麵,以民間調解為主。一方麵,要堅持人民調解、信訪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五位一體”的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多方位、多層次的涉農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另一方麵,要盡力使“五位一體”的調解工作機製相互銜接、兼容。同時,政府對民間調解機構的發展應給予更多的支持,匹配更多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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