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新農村建設視野中的村民自治製度(2 / 3)

(三)宗族、幫派勢力操縱基層政權的現象。近年來,在一些貧窮落後地區,宗族勢力有所抬頭,一些地方宗族勢力為了在村幹部中有自己的代理人,能夠代表自己更好地表達意願,各宗派成員施展各自的能量,采取多種競爭策略和方式,讓本宗派的成員或支持的人選當選為村委會幹部操縱基層政權。一些地方群眾宗族觀念嚴重,為了實現選舉成功達到使本族人掌權的目的,有的明爭暗鬥,互拉選票,通過請吃請喝、封官許願、送禮賄賂等方式來謀取選民的選票。有的宗族勢力或幫派勢力為了排斥外人當選,在選舉中搞“小動作”,“我幹不成你也別想幹”,故意在選舉中“活動”,甚至大打出手,砸票箱,搶選票,想方設法給選舉活動製造障礙,使換屆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在宗族勢力或幫派勢力表現突出的地方,群眾利益的表達和合理的建議意見並不能真正得到反映,選出的村幹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本宗族或本幫派利益和意願。這樣就形成了廣大群眾和村委班子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了村民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自治進程。

(四)法製意識不強影響民主實踐。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村教育發展水平影響及落後的經濟發展狀況製約,村民參政議政的意識與能力總體相對較低。許多村民對村級政務、村務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認為那是村幹部的事情。主體意識、法製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一些村幹部科學文化缺乏,政治理論學習不夠,認識能力欠缺、工作方法陳舊;有的村幹部法製觀念淡薄,不學法、不懂法,踐踏村民權利侵犯群眾利益;有的村幹部不了解國家方針、路線、法律法規、政策,不按客觀規律辦事;有的村民缺乏知識文化,對村委法定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參加村委會議,不是為了村莊發展出謀獻策而是“攪局”,嚴重製約了議事決策能力;有的村民,在村級事務處理過程中不配合村幹部的工作,拒不履行應盡義務;有的村民眼界不夠開闊,著眼個人利益、眼前利益,缺乏大局意識和整體意識;有的村民隻講民主,不講法製,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為一己私利置集體利益、國家利益於不顧,公然與國家法律相抵製。

三、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完善村民自治製度的對策擴大並完善村民自治建設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建設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民主管理製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必須從多個方麵人手。

(一)轉變基層政府對農村的管理方式,促進“鄉政村治”格局的規範化運行。首先,理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合理劃分鄉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間的權限,這種劃分不應是“拔河式”的擺動,應該製度化地明確規定政務和村務的範圍界限,形成法人對法人的契約性關係,促成鄉政管理和村民自治有機連接。對於鄉村政務這一塊可以請求村委協助管理,例如:計劃生育等。對於鄉村村務這一塊政府要充分發揮村委和村民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對村幹部的村務管理工作給與必要支持。其次,根據新時期形勢的要求,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從原來的管製、命令群眾實現農村社會管理轉向指導、服務群眾的農村社會管理。合理引導、規範村民自治,發展基層民主,幫助農民正確行使民主權利。要尊重村民自主權和村委會相對獨立性,對村民自治過程中一些建議和意見要予以采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通過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及轉變管理方式實現“鄉政”與“村治”格局的規範化運作,避免鄉鎮政府、黨委對村民自治的不適當幹預。

(二)正確處理村黨支部與村委的關係,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村黨支部與村委關係是否協調、規範,直接影響著村民自治正常有效地運作。在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地位的同時,也要明確村黨組織對村民自治承擔的“支持和保障”責任功能,在村民自治總方針下從製度上合理劃分村黨支部與村委的職能權限範圍,加強村黨支部與村委的溝通和交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要注意民主協商,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進行科學決策。通過製度平台形成村級黨務工作領導得力,村級村務工作高效運轉的協調機製。黨中央、國務院也就此提出了明確的“四個提倡”的思路[3],以期在包容與滲透中實現“村支兩委”的和諧,促進新農村建設中的村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