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住房貨幣補貼標準,與上述中辦、國辦1998年8月16日轉發的建設部等部門的文件精神是相一致的。
2009年2月4日,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透過官方網站東方網回應稱:上海市2002年出台了以市場為導向、貨幣化補貼為核心的公務員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近期沒有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上海市取消住房實物分配以後,一直在給公務員發放住房補貼,隻是社會輿論不知道,媒體把一個舊聞當成新聞來報道。
倘若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各級公務員,都像上述消息透露的上海的公務員那樣,1998年房改以後已經獲得了住房補貼,那麼,他們是否應該像所有其他社會職工一樣,平等進入商品房市場自行購買住房?
我個人認為,如果各級公務員已經發放了住房補貼,就不應該再享受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房的政策優惠。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房,應麵向城市全體居民,按照設定的統一標準來申請和審核,公務員不應有任何優先權。假如環衛局的基層公務員月薪隻有2000元,其家庭年收入符合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那麼,他當然有資格申請;假如發改委某公務員月薪達8000元,其家庭年收入遠遠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那他就沒有資格申請任何種類的保障房,包括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的住房”,而應該去購買商品房。
是否要在住房保障的範圍之外為公務員單獨設立特區,國際上沒有通用的範例。1998年房改後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北京市曾有過規定,教師、醫生、科研人員、公務員等7類人員有優先購買權。但在後來正式公布的政府文件裏,這個優先權不再出現。
假如哪個城市現在要將公務員列為優先購買保障房的人群,須有國家大劇院那麼大的膽子才行。當然,如果想讓公務員獲得保障房的優先權其實也很容易,將現行的資格申請和審核規定稍加修改就可以了。
然而,假如上述第一節、第二節有關北京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及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的住房)銷售的報道和分析是真實的,並且,假如這種現象在全國具有普遍性,那麼,在住房問題上,一種巨大的不公平出現了:公務員獲得了住房補貼之後,又獲得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優惠。
事情是否果真如此,需要國家權威部門作出解釋。如果讓我做一種現實的政策建議,我希望是:所有公務員像上海市那樣發放住房補貼,讓他們到市場上自行購買商品房,但不再對政府部門定向建設任何種類的政策性住房,公務員申請保障房也不再有任何優先權,保障房建設和銷售真正做到公正公開,全部接受社會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中辦、國辦1998年8月16日轉發的建設部等部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在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其中的“一定時期”並沒有劃定截止期限,後來也沒有文件廢除這一規定,所以,從文件效力來看,它仍是有效的。也就是說,無論是北京朝陽新城農業部限價房、商務部“和平街14區10號”、石景山錦和園限價房,還是北京其他未被披露出來的公務員內部購房,也許外部人心裏不平衡,但這些做法都是符合規定的。不唯北京如此,其他很多城市也大量存在這種現象。這是一種放大了的體製內規範,能改變它的也隻有體製內自身——但是,體製內的力量何時能強大到摒棄巨大利益誘惑的自我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