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紛爭處理法(2)(2 / 3)

3、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

仲裁庭應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及時裁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裁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申請撤銷裁決和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被撤銷

根據《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有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即當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對於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不予執行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必須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根據新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若當事人達不成新的仲裁協議,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

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度,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定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執行。

(三)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在裁決的執行程序中,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查後,裁定不予執行。

根據《裁決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律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

第二節 經濟司法製度

一、經濟審判

(一)經濟審判概述

經濟審判是我國經濟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經濟糾紛案件、涉外經濟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理和檢察活動的總稱。經濟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和《民事訴訟法》審理及裁判經濟糾紛案件的司法活動。

經濟審判在實體上依據的是經濟法律規範,在程序法上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經濟審判的裁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